时间:2012-07-25 21:34:57 文章分类:刑辩日记
一个刑辩律师在贵阳的办案日记(二)
贵阳记(十六)
早上一到法庭,老杨又热心的跑到公诉人席前,与几名公诉人就怎么简单有效举证向公诉人提出他的“指导性建议”。
一坐上辩护席,老朱问我几号了,我告诉他,他恍然。真是庭中不知世间岁月。本案自6月8日复庭,已经是第十五天庭审了。
庭审旷日持久,是为什么?我认为,是为了查清事实,是为了实现法律,是为了公正。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用时近4年,怎么能够指望开几天庭就完事了呢?这关系到57名被告人,57个家庭。这还关系到审判是否公正,法律是否正义。
一开庭,黎崇刚向法庭提出要求昨天举证中出具证言的相关证人,必须要到庭,当庭对质,他不知道那些证言是怎么来的,而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带他到过现场,他当时要求去矿山指出现场实况,但是专案组警员不准他下车去指认查看,只是给他拍了一张照片证明他指认了现场就完了。
黎庆洪要求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庭先让他将申请讲出来,审判长不允许他讲,让他直接将书面申请提交法庭,黎庆洪坚持要求讲,审判长坚持不允许,一度黎庆洪情绪十分激烈。后来他质证时说他的申请是要求法庭传相关证人受害人到庭对质,和要求控辩审一起到矿山实地堪验,本案非常重大的一项争议事实(有没有抢别人的矿)一到现场就可以查清。
何兵教授举手,说关于本案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要向法庭说明,经审判长允许后,何兵教授说:“本次法庭审理的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将在全国的公检法系统成为指导性案例,必将成为各大学法学院教学的指导性案例,如果在这么一个典型案例中,作为一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一个证人都不到庭的话,那么,它将从根本上摧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制度。有一句格言叫‘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引至此案,则可说‘若证人不到庭,则质证无意义’,如果你们不传证人到庭,则你们将来作出判决之后,你们的判决必然受到怀疑,而第一个受到指责的就是你们的证人不出庭。你们不能自己摧毁法律的正义。”
今天上午的举证,公诉人举读书面文字、被告人供述、书证意证明黎崇刚开矿造成地质灾害,在对村民赔偿时,威胁、殴打村民,强占村民土地房屋。
我决定以后不再把公诉人举的不到庭的证人由侦查人员调查出具的证言称“证人证言”,而改称为“书面文字”,因为,证人,应当是人,是证人自己,不是侦查人员,证言,应当是言,这个言,应当是指当庭从证人口中说出来的语言,而不是指书面的文字,所以,不到庭,不能称证人,不当庭由口中直接讲出,不能叫证言,所以不能再叫“证人证言”。这是公诉机关和法庭罔顾法律明确规定不让证人到庭,以他们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刑诉法42条的规定。改变证据类型的,不是我。
公诉人宣读一组证人证言时,由于证人较多,公诉人在宣读时,有9个人的书面文字内容根本就没有宣读,只是读了一个证人的名字,然后要被告人质证。杨金柱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公诉人的回复是由于这些证人证言要证实的内容与前面已经宣读的证人证言内容相同,所以不再一一宣读。审判长的回复是:请公诉人下次举证时注意这个问题。那么这一次呢?这9个人的证人证言呢?可以这么糊弄过去?糊弄一点是一点?后来黎庆洪质证时再次提出这个问题,说不宣读他不知道证人说了什么,他无法质证,所以他请求合议庭解决这个问题,此后,公诉人才进行补充宣读。
黎崇刚对于这一组证据,似有一肚子话要说,“我要活到七十岁,八十岁,我要锻炼好我的身体,我要出去找我的矿山上的乡邻亲戚,问一问他们,我黎崇刚哪里欺压过他们一次,一点?他们以前住的地方交通不便,我给他们赔偿,让他们都搬到了公路边上,建起比原来大得多的房子。我犯了法我就伏法,我没有做的事,你们强行要把我按上,我怎么受得了?这个案件被你们搞得越来越复杂。”
本案仅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项罪的两被告人之一的黄某某,07年进入黎家矿山负责管理,说他参与三起赔偿协商处理,都是在乡政府的主导协调下妥善解决的,他们的矿山还超出法定标准进行了赔偿。他说矿山没有任何对不起村民的地方,我在当地,与村民关系好得很,他们老老少少遇到我都会与我打招呼喊我,我看到起诉书真的是很心寒,我07年才到矿山上班,起诉书却说我03年就开始欺压村民,你们这样乱搞,我真是要求这些证人到庭来与我对质,让我看看他们到底都是些什么人,为什么要这样违背事实的乱讲。
被告人何某某说:“从排非程序到今天,公诉人天天说证据来源合法,情况真实,但是却不让对我们严重刑讯逼供的杨某某、潘某某,以及其他那么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去现场堪查,如果你们不能公正审判,要强行判我,那以后的事就不好说了,我先只把话说到这里。”
斯伟江律师昨天的《七伤拳》刚发表,今天,就出现了这个情况。但愿,他文中的相似内容,以后不要被验证。没有证据表明昨天已去重庆清扫“一坨屎”案的斯律师见过不是他当事人的何某某,也没有证据表明何某某读过斯律师的文章。这不是斯律师危言耸听,而是此乃事理之必然。
被告人任某说,起诉书指控我08年参与欺压村民,我08年根本就是在上海,就为这事被关了20个月,你们试过这种滋味吗?你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啊。
还有多名被告人质证指出,起诉书上写的他们被指控参与黎家暴力欺压村民的时间,他们要么还在中学读书,要么已经因其他犯罪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前,首先向法庭提出两点,“第一点是关于黎庆洪向法庭提交的紧急申请,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和现场堪验,对于这个问题,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及在贵阳督战的相关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昨天和今天上午何兵教授已经两次说过这个问题。我昨天没有说,我昨天是在观察我们的这个法庭,看是不是对实体的审理能够作到公正,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我就不再多说了,现在是要查清事实,如果本案在这样的特殊的史无前例情况下的审判,通天了的,我们还不能查清事实,如果庭审不能查清事实,那么实体正义,又从何而来?第二点,我答复黎崇刚,我说过我一定为你争取程序和实体公正,如果你的这个案件,实体上不能公正审理,我会为你去混钉板,我会为你去中南某海去告状申冤。”
质证时,老杨说:“杨金柱就用你们公诉人的证据,击垮你们的证据体系,杨金柱是不是吹牛皮,质证完你们就知道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所举证据充满矛盾,一对夫妻的两份证言,对于同一个事实,老婆说骨头被打开裂了,老公却说骨头没有受伤;在一个人的同一份证言当中,出现了一边说‘我很怕黎崇刚,他家有钱有势,有打手’,一边却又敢一个人就去堵矿;他们堵路不怕,堵矿不怕,敢一个人几个人就去堵矿堵路,却从来没有因为受到“欺压”报过警,理由却是“怕派出所,他们勾结派出所”,这样的证言,不是欺侮大家的智商嘛。
今天晚饭时,杨金柱律师说鉴于本案审理程序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着极其严重的违法情形,他已经决定近日开始要给最高法院的张某副院长就本案的程序问题连发公开信。
周泽律师质证说,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证人证言,有些甚至是不识字的这些村民,其证言里多次出现“欺压群众”、“残害百姓”、“垄断经营”、“称霸一方”这些高度专业的词语,这已经足以推定侦查人员是在刻意编造假证,构陷黎崇刚黎庆洪。
午饭时,我看到老朱拿了盒饭后走到一个位置准备坐下,然后看到边上坐的是昨天休庭后向法庭“强烈建议每名辩护律师发言限制五分钟”的那位谢某某的辩护律师,我看到老朱又起身另外找了一个离那里较远的位置坐下吃饭。
吃午饭时,老杨与老朱还有我坐在一起,老杨说,你们每天起床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学习杨金柱的博客语录,第一句语录就是“不要低估公权力的无耻,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是天下无敌。”我说老杨你要我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还可以,老朱可是承你御封过了的律师界的常山赵子龙人家朱家枪法已经自成一派了你不能要人家还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老杨一顿,哦,一转,说,也可以学习嘛,老朱客气说,也要学习,也要学习。
下午黎崇刚补充质证说,所有的村民搬迁赔偿,都是依法赔偿,都签有协议,为什么公诉人上午宣读证人证言说我没有赔偿,公诉人你们调查时候为什么不要他们把搬迁协议拿出来给你们,他们不拿,我们也有存根都在矿上,你们为什么不调查。十多年来,没有一个村民到政府上访投诉过我,我请政府帮忙主持解决相关问题,你们又说我勾结政府,我经营矿山有问题不找政府解决我去找谁解决?
黎庆洪补充质证说,这两天的质证程序,好像少了一个环节,就是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应,然后被告人和辩护人才好再有针对性的回应,可是公诉人没有进行回应,是他们回应不出来吗?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可以知道一个事实,就是黎家矿山多次被堵,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是有高度安全要求的矿山,被人带几十人堵住,这种堵矿山的群体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情节严重,一般是按寻衅滋事或者取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来处理的,针对这些情况,黎崇刚黎庆洪的反应是什么?是报警,是请乡政府来处理。可以说黎家父子在当地是构建了合谐的社会关系。
我的质证意见,请法庭在对证言采信时,要重视证人证言的形成,去进行这些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他们的单位和他们自己有些人,都书写了他们是文明办案,依法取证,但是也有本案多名被告人指控他们办案时不是那么文明、依法,所以,法庭在审查这些警员所调查取得的证据时,要慎重,这些证人,有很多是不识字的,按笔录所述,他们的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宣读给他们听之后,他们按印的,而本案有不少被告人前面庭审中都说笔录根本没有给他们看过就直接要让他们签字按印,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对证人的取证,也有可能是这么进行的,也没有让证人仔细查看笔录,更不要说是一字一字念过笔录了,而且,根据语言和文字的转换传播规律,口头语言,与文字表述,是有很大区别的,村民说出来的话,和侦查人员用他自己的手再记到笔录上去,这中间必然会存在偏差,有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记笔录的学问大了去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偏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有必要传证人到庭向法庭当庭陈述相关事实。基于这种情况,在证人到庭作证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形之下,我认为,对这一组证据的采信,至少应当以对花梨乡政府工作人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赋予更高的可信度,因为,他们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文化程序较高,可能也更加懂法,知道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的重要性,知道其证言是要用来定人之罪或者脱人之罪的,他们知道证人的责任,他们也不易被警员蒙骗,加之他们的地位中立,并且亲自参与到了相关事情的处理,所以,建议法庭高度重视他们的证言,而他们几个人的证言,都没有一处黎崇刚黎庆洪欺压村民的内容。
何兵教授说:“对于起诉书某一段的指控事实,起诉书存在极其不严谨的地方,起诉书第33页第6行,指控黎庆洪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时间长达十余年,作案次数‘多达上百起’,可是我看你这个起诉书,你前面的这一段指控,也就23起,你得把剩下的77起找出来,你这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文书,说被告人作案达百起,可是你后面事实部分才23起,你很多其他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如某段某项说黎庆洪黎猛帮朋友交纳罚款2万元(青石注:这起事实起诉书明显错误,起诉书后面的又一项事实中写了这2万元是其他人交纳的),为朋友交纳罚款是犯罪吗?在一个国家的法庭上,不能莫须有,你这就是莫须有,你要是把这上百起犯罪事实补齐,本辩护人自动告辞。上午有被告人说指控他犯罪时,他被关在看守所里,那他怎么可能作案?是谁把他放出来作案的?你们得把这个人找出来。上午还有一个被告人说指控他作案的时候,他在上海,还有一个说他还是高中生,他根本不认识你们所指控的黎庆洪黎崇刚。对于这些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质证怎么进行?如果他们所说的是事实,就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虚假取证,怎么来证实事实?本案,证人对于公诉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来说,证人只是一个神奇的传说,作为一个有上百证人的案件,我们见不到一个证人,一个人都不到,我们怎么查证。公诉人和辩护人,我们在法庭上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共同的使命,就是寻求真相和正义,就需要把证人请到法庭上来,把事实查清,共同找到真相和正义。我也提醒法庭的同志,审判案件不但要讲法律,还要讲政治,讲政治就是一个案件对于这个国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如果再这样审下去,我善意的提醒法庭,你们可能承担不了这样的一个责任,所以我建议这个案件不能再这么审下去了,谢谢法庭。”
王耀刚律师提出最高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154条,向法庭提出应准许黎庆洪黎崇刚提出的现场堪查的请求,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是为了走个过场,所以,从法律规定上,从查清案情需要上,都有必要现场堪查和证人到庭。
兰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说,今天的庭审,多名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我前几天也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但是法庭一直没有答复这个问题,我现在请法庭当庭答复我,证人是出庭还是不出庭,请合议庭明确答复。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兰某的辩护律师再次强调说,现在是我向法庭提出这个程序性问题,请法庭正面答复,请合议庭答复,必须要答复,这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请合议庭当庭答复。审判长的答复是:“你是谁的辩护人?”这位律师大声说,我是兰某的辩护律师,审判长说“请你注意自己的语言,什么绕不过去?”这位律师说,那请法庭现在答复我,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这位律师再次说,请合议庭现在答复我,证人出庭还是不出庭?准许还是不准许证人出庭,请法庭明确答复。此时黎庆洪大喊,这是程序问题,你们要公正。审判长这次的答复是:“对于此问题,综合考虑以后,再行答复。”
黄某某补充质证时说,公诉人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真的是很不解,村民即使因为地质灾害有损害,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他们能够直接就冲上来就堵我们的矿山矿井吗?我们矿山,大货车进山,被敲诈了六万八千元钱,在山上开一个风井,被村民要求赔偿一千二百元一个平方,我们有一次有一辆货车,翻车了,翻到村民地里,压倒了十多棵苞谷,你猜我们最后赔了多少钱?一万八千块钱。你们说这是矿上欺压村民还是村民欺压我们矿山?我还记得某年的中秋节,我是在矿上过的,我叫上了所有的工人(工人就是村民),我们拉了一皮卡车的礼物给矿工、村民。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直是很伤心、很寒心。
有一位被告人说,我向法庭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面说清楚,这个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吧?
下午的庭审中,被告人蔡某某,要求更换律师,审判长不予理会,然后杨金柱律师提醒法庭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法庭应当立即解决,但是审判长说,该被告人已经有两名指定辩护律师,谢谢杨金柱律师的关心。可是,人家被告人明明说了是要求更换指定辩护律师啊!
此后,被告人何某某要求法庭联系其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其言,你们给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我没有要,至于是什么原因,我就不说了(你们自己知道),我现在要求我的家人给我聘请一个律师为我辩护。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你们起诉书上的每一句话,都必须要有证据支撑,你指控谁谁谁打了谁,你必须举证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打了谁,没有证据支撑是不行的,你们指控他们是黑社会犯罪,那么你的证据就必须要证明他是以黑社会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公诉人你们必须回应,你们不回应是不行的。
老杨可真多虑,老杨看来十分担心公诉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何兵教授补充质证说,对于今天下午争议的这一段事实,我看起诉书还是以写小说的办法来写起诉书,你看这段,2000年以来,这十多年一句话包括了,到底是哪一年干了哪一件事,你从来不告诉我们,你这是迷踪拳,你说是村民堵矿是合理的诉求,我感觉我们一下午白耗了,合理诉求应当是到法院起诉,怎么到企业去堵呢?黎家父子被堵矿无法生产,找政府来解决,请问他们不找政府找谁呢?找政府,你们说是勾结政府,不找政府,你们又说是黑社会,搞了一下午就这个问题,我现在确实知道我们的维稳经费为什么那么高了。
一位贵州律师说:“公诉人刚才说看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就在于看他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暴露出了公诉机关一个非常可怕的办案思维逻辑,因为事实本身是未知的,如果在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印证推导的时候,先设定一个事实,然后再用证据来衡量能否证明这个事实,是错误的。而从现行司法理念来说,查证事实,需要根据现有证据,通过缜密的法律推理,合理运用逻辑,看得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而不能先预设事实,然后再选择证据,如果运用那样的司法理念来办案,难保不出冤案。”
理念,是指导思想,如果理念错了,只怕要正确就难了。刑案如此,万事如此。
下午指控的一桩事实,是找人“护矿”,但是,几乎所有被指到场的被告人都说没有到场,并且,还提出自己当时在浙江,在宁波,在上海,在中学读书且没有一天旷课,有两人说村民都是他们家的亲戚他俩如果去了村民肯定认识他俩但是所有证人证言中却没有他俩但起诉书中却有他俩,等等。
下午休庭前的质证,黎崇刚说,“我是个遵纪守法的人,被搞成这个样子,每天开完庭回去,都是大雨,这是老天在为我家被冤屈掉眼泪,你们这样搞,不是我威胁你们,我老了,无所谓了,但是他们还年轻,他们会活着出去。”
有一句话,每每听到、看到,我都会悲感得需要忍住自己的泪水:我老了,无所谓了,你们还年轻,来日方长。
2012年6月28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七)
昨晚,有一些当事人来宾馆找老杨,据说是开阳县的另外一个黑社会案件,其“老大”的名字也有一个洪字,其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其主要“犯罪事实”就是组织村民去堵了矿山。可是,昨天下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法庭上,代表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出庭的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不是口口声声说,村民去堵(黎崇刚家的)矿山是合理合法的诉求么?
上午一到庭,老杨遇见审判长,说,审判长,我昨天晚上在我的博客里公开点名批评了某某某,批评他督战不利,他是怎么指导你们的?我马上还要开始给张某副院长写公开信,你们庭审中,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审判长紧张的问“什么问题?”老杨说,你过几天看我的博客给张某副院长的公开信就知道了。
庭前寒喧中,老杨对公诉人和审判长说,他昨天晚上看案卷看得睡不着了,数羊也睡不着,就看球,他这个非球迷虽然什么也看不懂,但是也看了一场半决赛,“巴神真厉害!”
开庭一始,由辩护人质证,杨金柱律师在发表具体质证意见之前,就如何高效率的进行庭审,被告人应当如何质证,向被告人进行了一翻宣讲,“现在是举证质证,是要一项一项查明事实,你们就对指控的具体事实,来质证,你们要发表其他意见,以后在法庭辩论时你们还有两次发言机会,最后陈述时你们也还有发言机会,质证就是针对证据进行质疑、审查,今后所有的质证,都按这个模式来,与你有关的,你仔细听,与你没关的,你可以睡觉。”
审判长说“刚才杨金柱律师的发言讲得很好,请以后各位被告人质证时照此执行。”
针对黎崇刚或者黎庆洪有没有打过某村民,“被打者”自己家三个自称目击的人是完全不同的三种说法,是黎崇刚打的还是黎庆洪打的也是不同的说法,其他自称目击的村民证言,有人说打了,有人说没有打,有人说黎崇刚晚到了根本没有打起来大家就散了,被公诉人一股脑举到法庭。杨金柱律师说“你们要让审判长怎么写判决书啊?”
虽然昨晚又看卷又数羊又看球,但是显然没有影响老杨今天的质证,杨金柱律师质证完毕,审判长说“谢谢杨金柱律师今天只发表了一个小时的质证意见”(其实只有45分钟)。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没有证据证明村民被打,在面对村民群体堵矿,破坏企业生产的情形,企业自己组织员工护矿,这也是一种正当的防卫行为。
矿群关系,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的时候,村民确实会被一些矿企欺压,比如前几年影响很大的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但是有不少的事例,却也是村民“刁蛮”为难企业的,确实不能一提到村民就代名词成“弱势群体”。要和谐,难。要和谐,就得一碗水端平:唯法。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大家都遵法行事,合法就行,不合法就不行,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矿群纠纷、企群纠纷、政群纠纷,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和谐。
黎家开矿十三年,一共才发生过三次堵矿事件,而且都是村民发难在先主动上门去堵矿,这大概也算是和谐的吧。
今天的举证,还是矿群关系,公诉人举证某一项事实意图证明黎崇刚黎庆洪欺压群众,起诉书上写了黎崇刚说了一句威慑村民的话“哪个是小疤九,给老子站出来”来表明黎崇刚欺压村民。而据黎庆洪质证,此人,是黎崇刚的老表亲戚,他喊此人表叔,而且此人是在黎崇刚的矿山上班,黎崇刚怎么可能不认识此人,怎么可能这么喊话?
黎猛说,公诉人其实想要查清事实是很简单的,去矿上一查就能查明时间事件,能证明我们有罪的,你们都想方设法去取证,但是证明我们无罪的证据,你们却不调取,你们只要多走几步路,到矿山上去,查一查,就能够查清楚这个事情,你们为什么不去查?
午饭中增加了水果。饭时,老杨说,“贵阳的同行,你们可得做好思想准备啊,这个庭,我看七月份是完不了的,起码要到八月中旬。”一位贵阳同行说,“我们就老火了啊”。
中午,成都张颖律师打电话来亲切慰问我们,感谢她,感谢所有惦记着这里的朋友。
中午有一位贵州省律协的领导对我说,昨天朱明勇律师的质证非常精彩,但是昨天的贵阳记对老朱的质证那一段写得太少了,应该多记一点才好把老朱的风采展现出来,甚至应该记全,让那成为教材。
我说明一下,我一点都不夸张的说,在法庭上朱明勇律师的每一次质证、每一次发言,都很精彩。我无法每次都记全,或者有时候我也正在准备自己的质证意见,还有就是庭开到现在已经开始在拼体力了,庭审内容太多了,值得记的也太多了,有时肯定会有些顾此失彼,要想领略朱大律师的风采,以及感受杨金柱周泽王耀刚以及不少贵州律师的风采,最好还是自己到法庭来,据说,现在的法庭已经开放,凭身份证就可以依法旁听。
下午一开庭,被告人蒙祖久首先提出,请法庭立即为我恢复我原来的辩护律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为我辩护,请法庭与我家属联系安排。
而后,李相建说,请恢复我以前的律师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的钟颖律师为我辩护,请法庭与我的家属联系一下。
下午快休庭时,李光奇要求除指定辩护律师之外,增加一位辩护律师,要求法庭与其家属联系安排。
黄某某质证时说,我不懂法律,公诉人天天说证据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我认为,一件事情,起码要查清时间、地点、人员、动机、目的、后果,才能够说是事实清楚,但是你们这指控书,时间都没搞清楚,有哪些人参与也没搞清楚,事情的起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这些都没有讲清楚,就说我们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我认为你们这样指控很荒唐。你们说你们的证据都有关联性,我看,你们就是把所有的鸡毛蒜皮的事情,不管什么原因,谁有没有理,把错误都加到我们一方,然后,写一个大字,黑,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全部关联性。
罗某质证时说,今天要质证的这一桩事实,起诉书上写的是08年3月份说我到了矿山,那时我已经因其他犯罪在云南被抓了,我根本不可能在那个时间到矿山去,我不明白公诉机关为什么会这样公诉我,这样的指控真的是令人发指,你们是不是还要给我加一项脱逃罪?你们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哪里,请你们做出解释。
罗某补充要求法庭联系其家属为其请辩护律师。
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在宣读起诉书时,已经做了更正(即没有宣读罗某的名字)。公诉书可以这样更正?
李相建说,我已经说了很多遍了,我再说一遍,我从来没有去过黎庆洪家的矿山,他家有什么矿山,哪一个洞口在哪里,我一丁点都不知道,那些村民,我希望他们到庭来认一下我,我李毛须(小名)有没有去过他们那里,如果你们不能让他们到庭来,那麻烦你们把我的照片拿去给他们看一看,让他们认一认,看我是不是去过他们那里。我认都不认识黎庆洪,我跟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什么一定要把我和他们家绑到一起,你们这样的乱搞,哪里事实清楚,证据怎么来源合法,你们这样是要人命,这样搞真是让人泪下,很老火,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了。
下午,被告人梅某某说,审判长,我想请问一下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是哪一位?然后后面有一位律师举手,审判长说,举手的这一位是你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罗某说,指控我2008年3月的一天我去了矿山,而整个三月我都是在电玩城上班,我的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交班,我白天需要睡觉,我根本不可能白天去了黎庆洪的矿山。
杨金柱律师说,北海案的起诉书是我所见过的最荒唐的起诉书,你们的起诉书,我说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质证完了之后,我要对你们的起诉书,指出你们的一百个漏洞,提一百个问题,到时请你们好好回应。
某时,正在埋头准备质证的我,突然听到正在质证的老杨说,我已经很冷静了,我已经很克制了,但是说到这里,我看到你们的证据,我的内心是一团火,我很愤怒,我非常愤怒,我可以负责任的说,经过我对二百多本案卷一本一本的审核,我现在把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断,告诉公诉人,告诉审判长,告诉正在督战的从监控屏幕里看我们庭审的大员,这是一个典型的构陷的案件,是一个人为的冤案!
今天公诉人举证说黎猛带了社会上的人去护矿威慑村民,一组证据中,只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有此内容,三人五次笔录对于怎么去的,是五种完全不同的说法。蔡某第一次笔录说他与方某、程某某在一起,黎猛打电话叫他们去,开的奔驰车;蔡某第二次笔录说黎猛打电话给他,他到后坐上黎猛的车,什么车记不清了,车上有程某某、方某、罗某(罗某这个时间已经在云南服刑了);程某某第一次笔录说他接黎猛的电话后,赶去找到黎猛然后和黎猛两人开奔驰车去的,没有其他人;程某某第二次笔录说正在与黎猛在一起吹牛,然后黎猛接到电话,然后他们一起两人开了雪佛莱轿车去了,没有其他人;任某的笔录说,他在典当行上班,黎猛接到电话,然后他和黎猛二人开别克车去的(没有其他人)。三人五次笔录,对同一事实,是五种完全不同的说法,如何解释?只能是一种解释:侦查机关完全是在编造证据,对这些被告人进行可耻的构陷。
蔡某的辩护律师质证时说,我非常感谢张磊律师和王耀刚律师,抢了我的饭碗,已经把我的当事人蔡某的这两份供述驳得体无完肤了,我没有新的要说的了。
周泽律师针对非法采矿的指控,质证时,提出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其发现对该罪名的指控,全部是原来审判时的证据,没有新的任何证据,而原来的案件,已经由贵阳市中级法院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再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对于这一个案件,法院根本不应当受理,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所进行的审判,是非法的。
朱明勇律师对此质证说,2004年12月,黎崇刚就将35%的股份转让给了国有企业贵州天峰公司,2006年1月又将矿山进行整合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了新加坡公司喜丰公司,自己只保留了35%的股份,而起诉书指控的非法采矿时间是2005年至2007年,那么,公诉人应当把天峰公司和新加坡喜丰公司相关负责人追加起诉到法庭上来,不然,就是选择性执法,而选择性执法,对于被执法者来说,是公平问题,或许是运气问题,但是对于执法者却有可能是枉法追诉行为,公诉人在对这同一事实,在撤诉之后,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再行起诉,只怕还不能叫非法起诉,非法与违法的区别在于非法是没有法律依据,违法是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你们这应当叫违法起诉,因为法律规定撤诉之后没有新的事实不得再起诉,而你们又起诉了,这就是违法起诉,违法起诉,就是枉法追诉,而枉法追诉是什么?是犯罪。所以,我对于这些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所以,我不再对他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今天公诉人举证的最后一项事实,是黎庆洪在1999年投资38000元与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合伙开采磷矿。就这个事。而这居然是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唯一“犯罪行为”。我质证时说,公诉人居然把这样的事实也指控为违法犯罪事实,那么我建议公诉人把黎庆洪昨天吃饭了今天又吃饭了追加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今天,明白了一件困惑了我几个月的事情:在今年三月常熟六民工自卫案的十天庭审中,辩护席对面的第三公诉人,简直就是一个法条机器,在控辩双方拼法条的时候,辩护人说完,公诉人回应的时候,他往往能够不用翻书,直接看着电脑屏幕就哗哗哗的来一大堆,不管是多么细么多偏的司法解释甚至是行业规则,他都能够给你某条某款某项把全文念出来,甚至,在易延友教授说交叉询问的问题时,那人居然第二轮马上说回来,居然引用易延友教授写的某本书中介绍的英美法系正交叉反交叉询问方式来说询问证人的问题,辩护人引国外某名人名言,他第二轮马上给你也引一句相似的名人名言回过来。我当时真是惊为天人,佩服不已,庭审结束当天我还敬佩不已的与其握手致意。我前些天还就此事请教过斯伟江律师,他说,常熟是翁同龢的故乡,出几个牛人不奇怪。
今天,有人确切的说,在贵阳小河的法庭上,公诉人和合议庭,在法庭内,各自构建了一个局域网,其背后各有一个多达几十人的专家团队在现场和远程进行同步指导,后方指挥部的相关信息和指令可以随时发送下达到公诉席和合议庭上的电脑屏幕。
原来如此。
技术真是相当发达呀,已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了。虽然我没有见过其他国家的法庭如何,但是我几乎可以肯定这绝对是中国特色中的特色,绝对是独此一家,英美或者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的法庭上,是绝对不会有这种局域网存在的。
下午六点半,审判长宣布休庭两天,下周一继续开庭。出法庭的走廊里,我看到一位执勤警察向朱明勇律师请要名片。看来,警察,在他自己或亲友有事情的时候,也会要请真辩的律师啊。
法庭门口,两个捡垃圾的女子因为拾捡一个矿泉水瓶发生争执,继而激烈打斗。人生如蝼蚁,相煎何太急。
相煎何太急。
2012年6月29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八)
听说,本案,凡是委托的贵州律师,被要求提前向法院交辩护词,而且是必须选择至少一项罪名是有罪辩护,于是,参与本案的贵州律师在今年一月份开庭之前,就有不少向法院交了辩护词,有贵州律师不愿意做全部有罪辩护,于是选择了其中的一项罪名比如说赌博进行有罪辩护,但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做无罪辩护的。
本案,所有被告人(除了秘密审判的前贵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某之外)在法庭上,均不认为自己参加了黑社会,均异口同声的“指控我参加黑社会不属实”,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认罪,辩护律师必然不能做有罪辩护,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认罪,而辩护律师却被强迫做有罪辩护,这只怕不能只用“丑闻”二字可以概括了。
杨学林律师昨天来了,但是他对于自己是上法庭的辩护席还是坐在旁听席上,并无把握。让一个辩护律师坐到旁听席上,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是一种伤害,对法庭却是一种戏弄,这里,有太多可悲的娱乐化。早上,我们一路到了法庭,我们先进入法庭,杨学林律师过了一会儿还没有进来,我们翘首以望。开庭铃声响起,杨学林律师仍旧没有进来。我看到蒙祖玖已经被押入法庭,但是杨学林律师仍旧没有进入法庭。
上午的庭审快结束时,我在旁听席上发现了杨学林律师,杨律师静静地坐在那里,满满的旁听席中,万人如海一身藏。
昨天傍晚,我一个人,沿着小河边走了很久,去向小河的源头,夕阳清江,白石小桥,近有菜蔬,远山苍翠,河中钓客,嬉水小孩,河边大树下休闲的人们,一切安静而美好。
在河边时,我想要找到一个词,却想了很久都没有找到确切的可以写出的词,来形容或评价“做被告人及家属工作要被告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或者不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然后保证不比原来判得重、如果继续要外地律师那后果不好说”。晚间上网,发现有网友借一位知名教授的名义对此行为进行了定性性表述:邪恶行径。
鉴于公诉人没有提前把他们的举证目录提交辩护人,为了及时查找案卷,今天,杨金柱律师把本案的所有打印出来的200多本案卷都搬到了法庭的辩护席上,案卷堆集如山。
宣判长一宣布开庭,直接指示要公诉人向法庭举证,杨金柱律师要求就举证程序问题发言,审判长不准许,杨金柱律师站起来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不理睬,杨金柱律师一直站着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继续不准发言,杨金柱律师一直站着要求发言,黎庆洪大喊你们为什么不让辩护律师发言,审判长制止黎庆洪,公诉人开始宣读证据,杨金柱面前审判长站立举手要求发言,我从后面望着老杨的背影,老杨昂然挺立,高举右手,就像一尊雕塑。同时,一位女公诉人继续宣读证据,杨金柱律师与审判长眼神对视三分钟,后,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请你坐下,本庭一向尊重你,有什么意见请你在质证时再发言,法庭会尊重你的发言。杨金柱律师此时坐下。
今天的举证目录,公诉人在宣读证据之前说证据目录有二十余页,所以“不可能”打印出来给辩护律师,已经拷贝到法庭书记员的电脑里,请有需要的辩护人到书记员处拷贝。可是此时已经开庭了,难道开着开着庭要辩护人走去书记员电脑前拷贝?审判长说,举证目录已经有一部分辩护律师进行了拷贝,请大家相互拷贝一下,可是此时已经是在开庭了,公诉人已经开始举证了,难道开着开着庭大家相互找着问着谁有谁有大家拷一下?为什么开庭前不告诉我们,不让我们拷贝?没带电脑的辩护人呢?我数了一下,今天上午到场的四十余名辩护律师,带了电脑的,不超过十人。
今天的旁听席,一反前几天空着大半的情形,是满的。早上到场下车时,我发现警戒线外,有一拨一拨的中青年男子,围着抽烟聊天,清一色的短头发,黑皮鞋,深色上衣,全部扎进裤子里,我们下车时,几拨人同时肆意的打量我们,有人甚至盯着我们看,我与其中几个人对视了几眼,发现来自这些人的眼神似乎训练有素,很硬,似不屑、似嘲弄、似不解、似敌视。
午饭时间一到,庭审还没结束时,我发现旁听席上全空了,只剩下前排坐着的被告人的家属,据前几天的庭审情况,坐在前排的人,是被告人的家属,只要被告人还在庭,家属都会在旁听席上一直守候。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是谢应林和黎庆洪在织金县开了一个和平煤矿,某日,煤矿管理人员李清发被“抢煤”(按当地政府文件,村民的用煤为混和煤即块散混合,政府定价,但有一些村民强势要全部装优质的块煤)的刚服刑释放一个月的盗窃犯罪分子某杨姓村民打伤,报警没有处理,谢应林于是赶去处理,第二天,该人又带七八人来“抢煤”,谢应林制止,头被打破,血流满面(后来逢了八针),而后该人叫来七八十人把煤矿的办公室用石头砸烂,并杨言第二天还要再叫几百来人把煤矿全部砸掉,要让煤矿开不下去。谢应林安排人报警之后,打电话给黎庆洪通报煤矿被砸情况。黎庆洪赶来。谢应林说他后来被取保候审的时候才知道,报警后确实来了警察,但是该警察“看到村民的石头像下雨一样”,就走了。于是谢应林黎庆洪为保卫煤矿,打电话叫人来护矿。后来,公安机关来人处理。于是黎庆洪谢应林叫来的人撤走。撤走时必经之路要经过村寨,这一路过,被侦查机关和起诉书认定为“震慑村民、扫荡村寨”。
谢应林质证说,你们这么厚的一本起诉书,关于我的就这么一件事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我的煤矿被砸了,我被打成重伤,唉,为这一件事情还连累这么多亲朋好友,我真是难过,除了这一件事情,我没有起诉书上讲的任何事情,就这样,我就成了黑社会的骨干成员?
黎玉成质证说,今天公诉人念的我的口供和我当时在花梨街派出所说的完全不是一回事,我当时一直就在车上睡觉,哪有什么白手套哦,哪个乱说的哦。
宋小均质证说,刚才公诉人念的我的口供和当时警察念给我听的我的口供完全不是一回事(要知道是这个内容,我就不签字了)。
该事件,当时,织金县公安局珠藏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对该村民杨某某治安拘留15天。
黎庆洪查看书证之后,质证说,从卷中派出所处理文书中,可以看出该杨姓村民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05年底刚释放,然后,2007年,此人又因杀死同村村民被抓捕。黎庆兴说,“这么一个人,还是你们的保护对象,还用他的证言来指控我们,你们却对他的身份情况进行隐瞒。”
李相建要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刚才宣读的这一桩事实与你有关系吗?李相建说,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供述中是没有听到我的名字,但是起诉书上这一桩事实上却写了我的名字,我当时在浙江,根本不可能参与,请法庭排除。
终于轮到辩护人质证时,杨金柱律师站起来先试了一下声音,说有人说我的嗓门太大,怕震落天花板,那我先试一下,我今天声音低一些。老杨说审判长刚才说庭审以来法庭对杨金柱律师是尊重的,我很感谢。审判长插话说本庭对所有的辩护人都是尊重的,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你刚才说了我的名字,审判长说那我说明一下。而后,杨金柱律师说,为什么我今天要把所有的案卷都带到法庭上来,是因为公诉人没有给我们提交今天要举证的证据目录,我不知道公诉人今天要举什么证,所以我只能把主要的案卷都带来了。审判长要公诉人解释。公诉人说页数多,所以不打了,此前已经拷了给书记员。
杨金柱律师说,二十多页就不打了这个理由不能成立,这法庭天天审要用多少司法资源?二十几页纸就不打了?而且,杨金柱已经56岁了,杨金柱不会用电脑,只会用二指禅打博客,所以你的电子版目录对杨金柱等于没有,并且,今天那么多的辩护人没带电脑来,他们怎么办?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你们的举证太混乱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混乱的举证,我建议,我只是建议,你们就按起诉书的体系来举证,一二三四黑社会,然后你们再举具体的事实,你们这样胡搞,东搞一下西搞一下,我们也只能跟着你们胡搞质证,为了加快庭审速度,因为我想在8月30日前结束庭审,不然根本无法完成。杨金柱律师再次对所有被告人说,质证阶段只讲事实,不用讲道理,讲事实就可以了。杨金柱律师还建议,为了加快庭审,大家辛苦一下,建议以后在周六时也开庭审理,每周休息一天。
杨金柱律师的两次“因为我想(我们争取)在8月30日前结束庭审”,均引起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和法警、旁听席上稍有骚动。今天,是7月2日。
审判长再次对杨金柱律师的部分建议当庭采纳,并要求被告人注意执行。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公诉人的这一组举证,掐头去尾,把事件的起因、结果隐去了。起因是村民抢煤,结果是该抢煤的村民被治案拘留15天。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长说这个问题本庭上周已经进行了答复,请辩护人不要再提这个问题,朱明勇律师说,上周答复的是上周的证人,现在是这一组证据,又出现了新的证人,而且新的证人的语言又出现了新的矛盾,辩护人现在再次提出要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什么是应当?审判长说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本庭将会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之后再做决定。
因为黎猛没有被指控参与这一件事件,所以我本来不准备发表质证意见,在王耀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说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这是一起聚众斗殴,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刹时我仿佛回到了常熟法院的法庭上,那十天庭审,翻来覆去,反复而又反复的两个词就是“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于是我补充说了一个质证意见: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这一起事件是被告人等聚众斗殴,反而可以证明被告人等是正当防卫。
下午,杨学林律师,终于进入法庭辩护席。
下午一开庭,公诉人宣读证据之前,向所有辩护人提供了纸质的举证提纲,两面打印,共十页纸。
今天有一桩事实,是黎猛给罗浩借了5000元钱赔偿他人的损失,黎猛被打出来的口供是“没有要罗浩还钱”,罗浩的口供是“黎猛借钱给我对我好真是当哥的,钱没有还他”。
罗浩质证时,说,我的口供是办案人员要我那么说的,如果我不那么说他们就打我,他们还说“我们不是要搞你们这些小喽罗……”,审判长立即制止他继续往下说。罗浩继续说这5000元是作为朋友借黎猛的,半个月之后就还了的,罗浩一口气举出三个在场的人可以证明他还了黎猛钱。
对此事,我的最后一项质证意见说,罗浩笔录里的“黎猛大哥对我好,真不愧是当哥的,和这样的哥在一起,我不后悔”这些话,多么像侦查人员自己强加的编造啊。我说,罗浩刚才说到他的这份笔录的形成时侦查人员要求按侦查人员说的说,不然就要打他,并且说侦查人员对他说“我们不是要搞你们这些小喽罗”,他这话明显还有后半句,但是审判长制止了他,不是要搞他们这些小喽罗,那么是要搞谁?我认为罗浩这是提出了新的非法证据线索,所以,我以黎猛的辩护人的身份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罗浩的这一份庭前供述。对此,审判长继续其一贯的答复:“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
杨学林律师质证时说,首先感谢法庭让我回到了法庭的辩护席上,其次感谢蒙祖玖恢复了对我的委托,感谢蒙祖玖对我的信任,然后,杨学林律师开始质证,从讯问笔录的标题到讯问人员的身份、到笔录的内容,质疑蒙祖玖庭前供述笔录的合法性,然后从内容本身、与其他人供述的矛盾,从行为性质,逐一驳批辩析。第一次当庭领略了杨学林律师的沉稳老道、严谨专业,服。
现在,对于辩护人的所有质证意见,公诉人都不进行回应了。这可能是公诉人和合议庭的明契,但是辩护人是不知道的。
下午公诉人一气举了近十个事项的几十份的供述、证言,黎庆洪抗议说根本无法记下这么多人的供述语言,根本无法质证,多名被告人均提出抗议,说根本没法记。审判长的解决办法是,请公诉人将举证目录投影到显示幕上。
审判长今天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的次数明显增多,审判长开始为被告人总结观点,引导被告人“简短”。
被告人梅芸瑜质证后,向法庭申请要求联系其家人为其增加安排一位辩护律师。
下午的最后一项举证,是要证明有人被劳教、被关押后,朋友中有人去看望,去给送生活费;有人被砍伤了,其他朋友去医院看望,送了水果、钱;黎庆洪黎猛等第一季一审被判决之后,有人去看守所看望过,送过钱。这些都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毅质证说,我是犯法被关了,但是家人朋友来送点生活费用都不行吗?来看望都是犯法吗?你们这么搞是不行的。
李相建质证说,我去给梅芸瑜上过账,这是事实,大家作为朋友,他在看守所,亲自打我电话,打到我的电话上了,叫我给他去上点账,作为朋友,接到朋友的电话,他都从看守所里面打电话都打到我了,我去给他上点账,上了三百元钱,这也要作为犯罪行为,作为组织成员联络的犯罪行为,我不知道他们侦查人员和你们公诉人是怎么想的。
蔡峰质证说,我是去看望过罗毅,但是这是我个人的行为,不是什么组织行为,是我出于朋友关系去看望他的,朋友之间不准看望吗?这被你们搞成黑社会犯罪行为,你们公诉人真是在乱整,乱搞。
谢应林说我被关进来之后我才知道在里面的苦,希望得到亲人朋友的关照,蒙祖玖和我关系确实好,我确实给他上了账,但是我为什么没有给其他人上账,(是因为我和其他的这些人都没有关系,不是组织成员关系),请法官去想一下。
周泽律师质证时说,这些看望,都是相关被告人用自己的钱去看望,并不是什么组织为其成员的看望和支助,本来是十分正常的看望,是朋友之间的可贵友情,却在这里被逼得被告人之间要相互撇清,我感到非常的悲凉,每个人都有朋友,每个人的朋友,都有可能违法犯罪,真的违法犯罪了,或者被冤枉进了看守所监狱,那朋友应该去帮助他,关怀他,让他早日走出来归社会,但是公诉人却把这些行为当成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公诉人的这种追诉,是不人道的,是反人性的。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根据我的阅卷,我看你们弄的只怕不是组织成员去给黎庆洪上账,而是因为他们给黎庆洪上账而成了组织成员,很多被告人原来都不是被告人,而后因为给黎庆洪上账,给律师作证,现在成了被告人了;再者,难道上账这种正常的人情交往都不允许了吗?按这种逻辑,是不是任何人一旦有什么事情,大家就要像文革时期那样必须要和他划清界线了呢?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在破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呢?我认为这样是十分不妥的。
对此组证据,我的质证意见只有一句话:你们这是在摧毁最基本的人伦。
庭审在晚七时结束。又一天过去了。
贵阳今天烈日当空。
今天其实是黎猛的生日,他马上就要被关满四年了,我没有祝他生日快乐,蒙难之人,不需要虚假的托词和伪善的祝福,他需要的,是青天白日,是公正。
2012年7月2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十九)
今天的法庭上,辩护席上的外地辩护律师有杨金柱律师、周泽律师、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张磊律师、何兵教授、王耀刚律师、杨学林律师。
听说,贵州瓮安事件之后,瓮安县共抓、审了六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最大的一个有156名被告人,280余本卷宗,这六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好几百人,全部在一个月内由瓮安县法院审结,二十余人一组分开审理,每组用时一天,公诉人宣读的所有证据只是宣读证据目录和证明事项,根本不宣读证词内容,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一律不准律师会见,到了法院之后,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专案组负责人签字同意,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后很多人都是顶格判20年,上诉后,280余本案宗,十天完成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立即送监狱执行。
听说,在认定的瓮安六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事实中,起诉意见书上写着“入党,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捐资助学,是培养组织后备力量;亲朋吃酒,是为了联络组织成员;为汶川大地震捐款,是别有用心”。人说,“此种情形,不一而足,就剩下吃饭睡觉没被当成黑社会犯罪行为了。”
这也不一定的,斯伟江律师上次在本案庭上就说了,公诉人的逻辑是:先把你这个人定成是黑的,所以,你的所有都是黑的,你吃饭、睡觉、锻炼身体,都是为了当好黑老大,都是黑社会犯罪行为。
听说,小河法院,曾派员到瓮安法院观摩学习对黑社会犯罪案件的审理,而后,在小河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黑社会案件,而这,是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把黎庆洪案放在贵阳小河法院审理的原因之一。
重庆啊,重庆,你不是一个人在乱搞。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与瓮安有关。开阳县花梨乡与瓮安县中坪镇相邻。黎庆洪胡贵二人到瓮安丁耙寨打牌赌博,与当地人发生矛盾,胡贵开去的吉普车被扣押,第二天,黎庆洪胡贵找了一些人去瓮安丁耙寨把车要回来。
黎庆洪的质证说,他当时被地当被称为黑社会的叫黎小勇的人,把他绑到山上去了几个小时,然后扣了胡贵的车,他是被瓮安县公安局出警解救出来的。
刘宽财质证时说,我开了那么多天庭,今天才在具体的事实上第一次听到我的名字,我真是太冤枉了,我是瓮安人,但是这个事情,我没有去,就只有一个人供述了一个刘老三去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谁,你说的这个刘老三是开阳的刘老三还是瓮安的刘老三,我根本没有去。刘宽财要求查看自己的供述原件,审判长的回复是“坐下,其他的被告人”。
何兵教授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发言说,审判长我注意到刚才被告人质证时,往往只说了几句话你就说本庭已经听清楚了,现在是质证,是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疑以查清事实,应该让他说完,因为我们需要从细节中辩明真伪。
此时,正是黎崇刚在发言,审判长又在总结黎崇刚的发言说“就是说你到过现场但是没有讲话是吧?本庭已经听清楚了,已经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此时朱明勇律师要求发言,审判长不准许说现在是被告人在质证,等辩护人质证时再发言,朱明勇律师说这个问题必须现在立即解决,等他说完了就晚了,审判长继续不允许,朱明勇律师直接说,审判长这个问题很严重,因为你是在诱导被告人,我作为黎崇刚的辩护人必须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人家黎崇刚自己说的是到过瓮安县城吃饭的地方,但是你审判长却说他到过现场,并且让书记员记录下来,什么是现场?吃饭的地方和聚众斗殴的现场这有本质的区别,你不能这样诱导被告人。
此后,刘宽财再次要求查看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的原件,审判长再次不予理会。他的律师呢?在哪儿?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举证目录的指向不明确,从第一次出具的举证目录就存在这个问题。今天第一桩事实举证目录指向的起诉书18页第二段,但是这一段当中有三个重要事实,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公诉人回复已经在宣读时说了指向其中的某个事实,杨金柱律师说你们的举证目录应当指向某个事实,而不是指向某一段某一段。
杨金柱律师说,你们这一组举证,我送你们12个字:一起事件,两处指控,自相矛盾。杨金柱律师先问公诉人同一起事实,起诉书18页有,47页也有,但是你的举证目录上写的只指向18页的,那么你后面的47页的事实你还举不举证,公诉人回复说,前面是组织特征,后面是具体犯罪事实,两者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但是公诉人一直没有说后面的这起事实还要不要举证。杨金柱律师说你不说你后面还举不举证我不好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言,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没有经过审判长同意就发言了,公诉人说审判长已经同意了,杨金柱律师说我没有听到审判长说同意,公诉人说审判长已经点头同意了,黎庆洪说他一真面对着审判长没有看到审判长点头,公诉人是胡说。审判长说我已经点头同意了,并且很多辩护人发言时我也没有用语言来准许只是示意其发表意见。
杨金柱律师继续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再次要求发言反对,审判长点头示意发言,然后,公诉人对杨金柱律师说,这回看好了啊,是审判长已经点头同意了,杨金柱律师说这回你没有犯规,好。
杨金柱律师质证最后,说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要求证人受害人出庭作证,说审判长在上周就说了要答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但是现在已经一个星期过去了,审判长却还没有回复,杨金柱本来要给某副院长写公开信,审判长立即打断“杨金柱律师你跑题了”,然后杨金柱律师说我要求明天休庭之前合议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答复,审判长说何时答复是法庭的安排,然后“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杨金柱律师说我还没有说完呢,审判长说你不是说了你这是最后一句话吗?杨金柱律师说是最后一句话,但是刚才那是一个顿号,后面还有逗号,还没到句号,于是杨金柱律师继续说,如果明天休庭之前法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还没有答复,杨金柱晚上就要写公开信,审判长再次制止说,与质证意见无关的话请不要讲了,杨金柱律师你讲完了没有?杨金柱律师说还没有,刚才那是逗号,我还有一句就句号了,然后杨金柱律师说,杨金柱提请在贵阳小河督战的最高法院的某某某要高度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然后,杨金柱律师和法庭请假要离席出法庭去,审判长不予准许。五分钟后,周泽律师正在质证时,杨金柱律师抢过话筒,说紧急报告审判长,杨金柱56 岁了,肾功能不好,现在要求立即请假去上厕所,恳请审判长准许。审判长同意,然后老杨出去了。
所有的质证,周泽律师都是一丝不苛的、一份一份的、全面细致的质证。多次以相关内容,指出多份供述和证人证言均是以侦查人员的口气来编造的构陷。
不知何时老杨已经回到法庭,在周泽律师质证之后,老杨拿起话筒经审判长允许再发三点质证意见:一为该事件发生在2000年,黎庆洪当时才26岁,如何成了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哪有这么年轻的黑社会头目?二为按起诉书当时黑社会组织尚未形成,何来黑老大带领组织成员耍威风?三为,这是一起突发冲突事件,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与黑社会犯罪无关。
陈有西律师认为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主体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拿到法庭上来的证据都是废纸。
陈有西律师质证时说,该事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再翻出来这桩12年前的事情出来罗织成黑社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黎崇刚是和瓮安县公安局的人一起去处理这个事情,结果这个与公安局的人一起去处理的人,成了事件的组织者,成了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成了二号人物。
陈有西律师申请调取瓮安县公安局当年处理这个事件的卷宗,“当时情形一看一清二楚,哪里还需要十多年以后再来调查讯问?为什么十年之后才进行鉴定伤情?这是明显的罗织罪名”。
陈有西律师的这个申请,就算法庭准许,只怕当年的卷宗也无处可调了,因为,在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公安局的整个大楼,已付之一炬。
可怜焦土。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说,由于公诉人不解释其本组证据指控的是前面18页的黑社会组织行为,还是后面47页的具体犯罪事实,这会导致辩护人质证时无所适从,但是这种无所适从并不是因为辩护人不认真听,而是辩护人太认真了,公诉人的这种举证方法,且不进行解释,这会影响到被告人的质证,因为有些被告人被列入后面的事实,但是前面并没有他,那么可能会导致有被指控了的被告人没有进行质证。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他还是两事一起质。
朱明勇律师像一个法医一样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倒背如流,从法医学角度对一份对一个十前之前受伤害,仅自称昏迷但是昏迷多长时间不确定的伤情作出了轻伤的鉴定结论,认为该鉴定书存在重大疑点,并且该十年之后再作出的鉴定结论,与该事件当年的处理情况相悖:如果是轻伤,当年就应该做鉴定,就应该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上午指控的这起事实,与黎猛没有任何关系,质证时我先说了一点建议和一个问题,建议就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让被告人更加有效的质证,应当把公诉人的举证目录向被告人提供一份,因为既然可以提供给辩护人那就应当也提供给被告人,而且被告人更加需要,因为他们没有案卷,而且他们手被铐着,记不下公诉人一口气宣读的那么多内容。对此审判长回复说昨天已经用投影仪将举证目录投影到屏幕上了。但是今天上午却没有投影,下午有一次黎庆洪提出后,才再进行投影展示。
我的一个问题,说,刚才注意到被告人刘宽财两次起立向法庭要求查看自己庭前供述的笔录原件,查看自己供述原件,对证据进行辩认,这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辩认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权利。
然后说这一组证据不全面,因为这一组证据没有反映出黎庆洪等人去丁耙寨的目的,胡贵的车被扣在那儿了这是个事实,黎庆洪等人第二天去把车修好开了回来也是事实,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推断出他们去丁耙寨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合法财产,为防止其他人阻止他们拿回自己的财产,所以多叫了些人去,这是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
还有一点,如果没有证据证实黎庆洪打了假牌,却在起诉书上写明事件起因为黎庆洪打假牌,那么,就有故意从道德上抹黑黎庆洪的重大嫌疑。
何兵教授首先从病历时间及其本身存在的矛盾质疑受害人受害事实的真实性,然后何兵教授说到了他的强项中的强项,行政处罚,该事件当时瓮安县公安局移送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了处理,劳教三人,何兵教授说,行政处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行政文书确定后,没有法定机关撤销之前,不得做出与之相反的决定,根据这个处理结果,对于这起事件,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其他人员有违法行为,除非依法定程序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不然就不能直接追诉其他人。
何兵教授说他参与庭审的这几天,发现被指控的这个黎庆洪黑社会有一个特点,按起诉书,他们有一些时候,几十个人护矿、打架,都是带着锄头把、木棒、砖头什么的,一般的黑社会嘛,肯定都是拿刀、拿枪、最差也要拿斧子,看来黎庆洪这个黑社会在经济上是有一些落后的。
何兵教授说,审判长今天上午就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与杨金柱律师进行了几轮探讨,审判长认为何时答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是法庭安排的事,而我认为,审判长、审判员除了执行法律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何时安排证人出庭,不是法庭的裁量权,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庭审程序是不可逆的,难道以后审判长认为证人要出庭作证了,我们大家又来把这些证据再过一遍?如果你们认为你们对这个问题有裁量权,那是你们自己说的,这不是裁量权的问题,而是法律必须现在就执行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本次审判就具有违法性,把证人传到庭,把卷宗调到庭,事实不难查明,你把这些东西都做到了,我们可以很快的推进审判的进行。
杨学林律师说,从三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关于向被告人出示证据原件问题,上午至少有两位被告人要求查看笔录原件,这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无论费多少时间,这个环节是不可省略的,没有哪个法庭不允许被告人查看证据原件;二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公诉人举示的五位证人证言,他现在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是他们的笔录,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他们不出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我认为控方有义务向法庭告知这些人不出庭的原因,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第一句话就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有四种情况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可以不出庭,今天不出庭的这五位证人,是不是属于这四种情况,我们今天都不知道,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这些人不出庭的原因,然后经过法庭准许,这个程序才合法;鉴定人的出庭,也是这样啊,同部司法解释,第144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之外,你们的鉴定人不出庭,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我们也不得而知,如果你们证人、鉴定人不出庭都没有经过法庭准许的话,那程序是错误的,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三,关于蒙祖玖的这份笔录,一是蒙祖玖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且,笔录上写明的时间是凌晨,那么我有理由怀疑蒙祖玖在接受讯问时没有得到休息。杨学林律师向法庭要求向蒙祖玖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杨学林律师向法庭说明,说因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他当时的辩护人没有向他就此问题进行发问,所以请求法庭恢复对蒙祖玖的调查,审判长不准许。杨学林律师解释三次之后,审判长不准许,说可以庭后查阅庭审笔录,杨学林律师不再坚持向蒙祖玖发问,而是正式向法庭提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保护蒙祖玖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杨学林律师同时正式申请要求通知制作这份笔录的贵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某、杨某出庭,接受蒙祖玖和本辩护律师的质询。审判长以对蒙祖玖已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为由,对杨学林律师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
有一位贵州律师质证时说起诉书漏洞百出、逻辑错误、事实混乱并且还有很多错别字,引起公诉人抗议,说辩护人现在是质证程序,不是对公诉人的工作进行评价。该位辩护人之后继续说,我这就是质证意见,如果你们公诉人坚持这样指控,这样举证,我想这些被告人都会觉得你们是在乱搞,我们辩护人也会认为你们不严谨。
吴及的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这桩事实与你的当事人有关系吗?该辩护律师说,有关系,这桩事实虽然没有指控吴及参与,但是因为这是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以每一起事实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系,也就与吴及有关系,审判长说提醒辩护人,如果前面的辩护人已经说过的观点,本庭已经听清楚了,就不要再重复阐述了,这位律师说,我不重复,我对证据有自己的独到的观点。于是继续说,以“物证乃证据之王”开始,从几位被“追逃”的证人的身份、从证人的认知能力及证言的逻辑差错等方面发表了精彩的质证意见。我已经注意到,这位律师的语言,语调,都很独特,很有哲学气质。
“物证乃证据之王”,可是,复庭开到现在,已经十八天了,除了二张贵阳市公安局的“老虎凳”照片之外,我好像还没有看到过一份物证,。
今天很多辩护人都说到了一事不再罚和禁止双重追诉原则,这本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规则,这也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现在的这个案件,很多事情,都发生十多年以前,并且,当时都是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处理的,现在,为了做实这个黑社会,把这些事情,又翻出来进行追诉。这种追诉,违背了不得重复追诉的基本原则,将使社会处于极度的不安定之中,因为如果这样的追诉被合法化、常态化,那么,就意味着,你的任何一个不管多么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你不小心参与了一起群体事件,不管是否已经受到处罚,不管是否已经付出代价,不管多长时间过去,你都随时可能面临来自公权力的追诉,你将永生不得安宁。这,是极度可怕的。所以,禁止双重追诉,是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因为,这符合人道、人性,而且符合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谁破坏了这个基本原则,谁就是在破坏社会稳定。
今天的第二桩事实,是花梨街打架事件。我综合起诉书和黎崇刚黎庆洪等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居中表述一下,事实大概是这样的:黎崇刚停车在路边,车多引起堵车,三个前往附近地方收赌债的贵阳青年,其中一人身高一米八多,退伍武警,按喇叭,然后嫌黎崇刚让车让得慢,骂,理论,然后三人下车一人刀一人棒一人灭火器将黎崇刚打倒在地,之后还脚踢腰肋,还准备要用灭火器砸头,街坊看到后,上前制止,瞬间两人被刀杀伤,其中有一人是本案被告人黎玉成,当天,花梨街上有人办喜酒,乡邻众多,之后,当地人群情激奋,特别是被杀伤的二人的亲属,围攻三人,将三人打跑,黎庆丽打电话通知黎庆洪黎猛父亲被打(黎庆洪案出之后,黎庆丽因此被“另案处理”),然后,人们追打该三人,然后,二人跑到警车上,一人跑到山中,人们继续围着警车,喊着要打二人,同时另外有人追逃另一人,二人抢警车开跑,黎庆洪等追,花梨乡派出所警察征用何菊健的车追逃,黎庆洪通知在中坪镇的朋友帮忙围堵,二人开警车冲开拦车,冲至中坪镇,此时中坪镇派出所已经出警,控制此二男子,然后黎庆洪何菊健与警察刘波一车一起追至,继续围攻,警察鸣枪示警,围攻者散去,然后,中坪镇警察将此二人交花梨乡派出所,另一方面,黎猛等人抓回另一逃者,警察将三人送至花梨街卫生院治疗,几十上百人围着卫生院,黎庆洪制止人们冲进去殴打该三人,然后,派出所警察将三人移送开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该三男子,后处理结果为行政拘留该三男子每人十五天。而花梨街一方无一人受行政处罚更无刑事追诉。
黎崇刚质证时说,我被打时,只有我女儿在家,我女儿看到我被打得这么老火,她就给她兄弟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们我被打了,这有错吗?你们还要另案处理她?
黎玉成质证说,那种情况,我们看到他们要致人于死地,我们出面来帮忙,这有什么错吗?不给我发见义勇为奖也就算了,这个事情,还要追究我,我当时,被他们当胸杀了一刀,我的伤口现在有时还发痒,我当时自己还不知道,我捡了一根木棒,敲了他一下,这个事情,我们是受害者还是他们是受害者哦?我作为一个花梨人,他们来花梨街上来杀人,我不能帮忙嘛?帮哈忙有错吗?你们笔录里还说我要讨好黎崇刚才去帮忙,你们这个做笔录的警察把我说得一点智商都没得了,我要求和这个小警察当庭对薄,当庭对薄,我要问一下他为什么把我讲的话写成这样的笔录,把我搞得一点智商都没有了,我好歹也是一个村委会主任哦,我怎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我当时根本连思考的余地都没有,就是本能的上去帮忙制止他们行凶。
吴正刚质证说,我有病本来不想说了,但是你们公诉人搞得我都有点愤怒了,我根本没有参与涌鑫电玩城的管理,你们非说我参与管理,今天上午的丁耙寨,我明明没有去,你们起诉书非把我写上,今天下午的这件事,我的车明明是和他们二个开的警车相撞了,你们起诉书却说我把车横在路中间,我不知道是不是我运气不好,就这样的事你们把我搞成黑社会。当时我接到的电话是“有两个歹徒开着花梨街派出所的警车跑了”,我去拦,这种行为要是被追诉的话,后果太可怕了,就没有人敢见义勇为了,我建议你们公诉机关撤销对我的黑社会指控,另外给我补发一个见义勇为奖。
被告人尚兴钟质证说,我根本不在场,你们这样搞,要把我搞得活都活不下去了哦。
李相建质证说,我当时是我丈母娘生病了,我去看望她。在龙水与花梨交界的地方,这个袁勇拦我的车,问我借电话,我告诉他边上有公用电话。我此前经过花梨街上,大家都在讲是聋伯着打了。我当时是在场,但是我没有动手打人,跟我就没有关系,说什么组织,说什么安排,不知道你们这么搞的,你们这是牛头不对马讲,我们乡下人说的。这上面到处都是我的名字,有些是证人证言没得,起诉书上却写起名字,我们看起心痛啊,审判长。
黎庆洪要求发言说,审判长我发现这两天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请假了没有到庭,那么他们怎么进行质证?审判长说,他们会进行质证。
他们怎么质证?再对他们开一次庭吗?
从对这一起事实的质证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编造,欲把这些“组织成员”编造进这一事件当中去,事实上,这起事件,主要就是花梨乡的街坊邻居因乡人被打而自发参与的一起事件,与什么组织什么黑社会完全无关。
笔录一份一份的出示、宣读,被告人一份一份的否认,一次一次的说被刑讯逼供,辩护律师一份一份的质证,发现一份一份的编造。
我以为,只要被告人说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且进行了合理的辩解,而公诉人或者侦查机关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没有刑讯逼供,那么,审判的正义性,就受到了污染。
庭审到晚上六点二十,多名辩护人要求休庭,但是审判长以保持庭审连续性为由,继续审理,继续要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此时,前两名辩护人周泽律师和陈有西律师才刚刚发表完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这起事件,是本案所有事实中与他的当事人黎崇刚唯一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他的质证意见将需要一个小时,朱明勇律师询问审判长是否继续,审判长说要继续,其他辩护人抗议,而后审判长说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稍后再发表,其他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今天发表。
而后我说我的质证意见可能也会很能长,我请其他辩护人先发表质证意见。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开始的时候,有辩护人说本案是构陷,我开始还不赞成这样说,但是经过这么多天的庭审,看到这么多编造的笔录,听了这些被告人的当庭辩解,我已经确认,本案就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黎家父子以及这些被告人的构陷。
何兵教授说推进庭审的唯一办法,就是真正开放庭审,让媒体进来公开报道,而不是像法庭里挂的这些假牌子,如果真正的让媒体来报道,这个案件,你们绝对不敢再审下去,检察院将很快撤诉,这样案件就结束了。
庭审到晚上七点二十四分的时候,发言的一位贵州女律师说,提醒法庭注意庭审的时间,连续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属于刑讯逼供,那么连续长时间的法庭审理是不是也是不合适呢?
此时审判长布,采纳辩护人的建议,休庭,时间是晚七时二十五分。
今天,何兵教授说,老父亲被人打伤,打人者逃跑,作为儿子的黎庆洪采取任何措施追堵都是正常的也是应当的,如果不找人去追,才是不孝,才应当受到谴责。你们怎么能够把这样的行为当成犯罪事实进行追诉呢?法律应当保障正当的人伦道德而不是去摧毁它,我们不能摧毁这个社会系以维持的基本人伦。
还是人伦。
人伦者,三纲五常,中国乡士社会尤重,今日中国,三纲已弃,五常尚存,五常者,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君臣已让位于公民与政府之关系,然余者尚存,高义之士,善良风俗,父慈子爱,兄友弟恭,夫妇和谐,朋友信义,此乃中华社会百年前鼎新以来,仅存之人伦,一定要除之殆尽乎?
2012年7月3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
早上,刚起床,老杨前来房间视察,检查我有没有严格遵照执行他的指示:每天早上起床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学习杨金柱的博客。得知我今天早上还没有来得及学习他的最新博客之后,老杨严肃的批评了我,并且第一时间亲自口头向我传达了他的最新博客:我又给他们搞了一个程序十大裸奔,详细情况你自己去学习我的博客。
早上没有学习老杨的博客,但是却看到了另外一篇东西,就是司法部领导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保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文章,仔细学习了一遍,我愚钝,没有找到中心思想和亮点。
我以为,我国宪法上白纸黑字写着中国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经由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就是最大的政治,就是最正确的政治,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是政治不正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律师辩护的准则,律师辩护的唯一依据就是事实和法律,只有完全彻底严格的依法辩护,才能履行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为了法律的正确,为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律师有义务依法、护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不被破坏,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绝不能让某些地方利益或者地方某些“大脑壳”的个人利益,假借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名绑架法律,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谁不遵守法律,谁破坏法律,谁就是最大的政治不正确,谁就应当受到制裁。
今天上午以继续对昨天的花梨街事件进行质证开始。
朱明勇律师质证,首先说书证,鉴定结论,伤情,事发三年以后做出的轻微伤结论,表现为头上二点五厘米的疤痕,但是未知时间,原因,故与本案不相关联;再说证人,陈忠发、袁勇等人其实是当时发生纠纷双方中的另一方,甚至可以说是该事件的加害者,并且这二人是因此纠纷被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过的人,那么这几个人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而三年之后,袁勇自己主动跑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指控“自己当年在花梨街被人殴打之事”;证据显示,当时的事件处理,有身份为“市领导”的神秘人物干预,因为,刀伤两人,断一人肋骨,开警车逃跑,撞毁拦车,撞毁警车,全部都没有赔偿,已经刑事拘留,十天后却放人罚款了事,在其他人的证词里,干预的人,就是袁勇的叔叔袁某、袁某某,所以,申请法庭传这二人出庭作证,以说明当时该二人如何参与事件处理,以查明当时到底是黎庆洪以黑恶势力、黑恶方式处理了这个事件,还是有“市领导”以其他神秘力量压制了这个事件,也或可解释为什么当年为袁勇、陈忠发脱罪翻手为云,而后,又覆手为雨以此事追究黎庆洪黎崇刚,或可解释这股神秘力量到底在哪儿。
朱明勇律师说,每次指控黎崇刚犯罪,每一次把证据拿到法庭上一出示,发现事实恰恰相反,每一次都把已经被处理过的事情翻出来重新追诉,这就是本案的怪现象。综合这些怪现象,就是:别人堵你的路,你犯罪;堵你的磷矿矿井,你犯罪;扣你的人、扣你的车,你犯罪;砸了你的矿,你犯罪;甚至你黎崇刚无故在自己的家门口,被人打,也是犯罪;边上看热闹的,也犯罪。这就是公诉人指控本案的所有逻辑。
朱明勇律师的该项质证,用时一小时整。
我质证时,认为公诉人在这一起事件当中,除了事件本身之外,还有一个证明逻辑,就是黎庆洪、黎猛叫其“组织成员”前去帮忙,意图证实其组织性,我重点从这方面质证。关于黎猛是怎么去的花梨街,和谁去的,开的什么车,有没有叫谁,公诉人昨天所举的一组证据中,黎猛的供述是他一个人开皮卡车去的,任平的供述说他和黎猛一起开别克车去的,而吴及的供述是黎猛打电话叫他,然后他去坐黎猛车,然后方超来了他们三人一起去的花梨街。此时审判长打断我,说公诉人宣读过了的供述就不要再宣读。我说公诉人是宣读过一些,但是公诉人是一组十多份供述同时宣读,并且公诉人的宣读根本无法突出的发现其矛盾。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我继续说,而方超的供述,他当时就在花梨街上,听说黎崇刚被打然后前去围观,他并没有供述黎猛给他打了电话。审判长再次打断我,说请你像谁谁谁律师一样,一二三,直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我说,审判长,按你这个逻辑,那是不是所有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两个字:无罪,就可以了?审判长说如果你愿意那么辩护本庭不反对。我说我不那样,我要从细节上来质证,来指出证据为什么有问题。我接着说质证意见,说,关于黎猛是怎么去的花梨街,有没有叫人,就和前几天举证要指控黎猛叫人去护矿的情形一模一样,四个人是四种完全不同的并且直接矛盾的说法,所以,针对这起事实的这些笔录内容,是编造的,而且编造得漏洞百出。此时,坐在右边的审判员打断我,说你凭什么说是编造?我说就凭这四人四份笔录对于同一个事实的陈述直接矛盾,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编造。这位审判员继续说,你发表质证意见,只能对证据发表意见,你凭什么说编造?我说就是编造,编造就是我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编造就是这些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漏洞百出,互相矛盾,不能证实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当时,与这位审判员的对话比较激烈。黎庆洪大喊他们就是编造。审判长敲法槌,大声说辩护人请控制你的情绪,鉴于你对法庭的这种态度,本庭对你口头训诫一次。黎庆洪大声喊,律师就是在发表质证意见,你不让人家说细节怎么质你的证?你们把我们冤死算了,一度黎庆洪、黎崇刚的情绪十分激烈。
我被训诫,何兵教授拿过话筒,说审判长你训诫辩护人必须要有道理,你的这个训诫毫无道理,我认为张磊律师正在进行非常优秀的辩护,正在从细节上指出证据的矛盾,这是非常优秀的质证,你怎么能够因为这个训诫人家呢?
谢谢何兵教授。
庭上局势平静之后,我说我对审判长对我的这次训诫持保留意见,保留我申诉的权利,我对审判长对于质证的方法的观点,也持保留意见,下面我继续发表新的质证意见。
杨金柱律师说,发现这几天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都没有回应,请公诉人明释,是不是贵阳市检察院或者贵州省检察院在贵州省审理的所有的举证质证都是这么做的,审判长制止,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一直不回应,那是不是同意我们的质证意见?至少你要表明你的态度,你是同意我们还是不同意我们,请公诉人明释。几次要求之后,公诉人回答,法律上没有规定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必须要回答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对证据的意见在举证结束时对证据的三性进行了阐述,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很多质证意见都是辩论意见,公诉人认为自己会在辩论阶段发表综合性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说,你的回答我料到了,你们的意见就是“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某某犯罪事实”这三句话我都会背了,但是你们的证据充满矛盾,甚至是相反的,你怎么证实你要指控的事实?你举证,我指出你证据的问题,你不回应,审判长怎么查明事实?我建议审判长,作为这样的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要案,审判长坐在庭上,八个字,依法审理,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就是程序要公正,本庭的程序公正吗?是完全不公正的,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是在裸奔,裸奔。
杨金柱律师说黎崇刚在法庭上喊冤,你们要理解,他无缘无故的在街上被人打了一顿,却被你们当成黑社会的二哥追诉到法庭上,你要他怎么不喊冤?你起诉书上的所有事实,就算是真实的,黎崇刚也就才推了谁一下,骂了谁一句,这就是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社会二哥?更何况,被他推被他骂的事情,也都是子虚乌有的。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有三个男的,两个美女,美女不打架,但是作为一个男人,我是一个男人,如果我老子被打了,我不来帮忙,我不两刀子捅死你才怪,下面的法警,你们的父亲如果被人打了你们帮不帮忙?
杨金柱律师再次要求公诉人提交出庭作证证人名单,并请法庭在今天下午休庭之前明确答复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果不答复,他就要给谁谁谁一共九个人写公开信。
上午,举证的事实,是罗毅与程良静某日晚上在酒吧喝酒与袁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抓打,罗毅打伤袁某某(轻微伤),而后,袁某某通知人来帮忙,追到罗毅,将罗毅砍昏迷成重伤(后鉴定为轻伤),其朋友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发现了砍人者一伙,于是送人的朋友与对方再生抓打。而后,砍罗毅者吉某为公务员工作不受影响,而其母亲与黎庆洪是亲戚,于是其母打电话给黎庆洪希望找人协调私下解决,后双方协调,吉某赔偿罗毅五万八千元双方调解解决。起诉书同时指控黎庆洪、何菊建、黎猛参与主持、进行调解。
被告人罗毅质证说,我刚听到公诉人最后一句话说证据来源合法,我想请问你们怎么个合法,你们不知道我在公安局那三天两晚的连续审讯是怎么过来的,我是怎么度过的,怎么个来源合法,他们一直都说什么合法合法,是公安机关自己写的,不属实的地方有以下几点,一二三,我真的搞不懂,公诉机关把这样的事情写在上面,是要证明我聚众斗殴吗?我是有一点过错,但是我不是刑事犯罪,当时只有我和程良静,对方二十多个人,警察都已经在现场了,对方还持刀明目张胆把我砍伤,我命都差点没有了,审判长,我命都差点没有了,脖子上一刀伤口十九厘米,偏一点就要了我的命了啊。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我想请问公诉机关,为什么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来追诉我?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你们是在颠倒是非啊,不过我相信合议庭是明白的,会为我主持公道。对方怕工作受到影响,自己找我私了赔偿,赔偿了我的五万八千元钱,这是他们自己提出来的,调解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的这样的指控,我真的接受不了,我请求合议庭公正审理。
程良静说,我和罗毅在喝酒,他们来寻衅滋事,人家打我,我还手,是正常的,人家是带了刀的,我是空手,我不还手,我只怕命都没有了,我有错,但是没有罪。我想问一下为什么人家受伤都有鉴定,为什么我没有鉴定?审判长说是不是当时你没有去公安机关所以没有鉴定?程良静说,那么我现在要告他们杀伤我,我要申请鉴定。审判长说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程良静说审判长我不懂我请你要回答我一下嘛。审判长的回答是“本庭已经听清楚了。”
罗浩质证说,蔡峰当时被对方二三十人追砍,从二楼跳下去,导致七处骨折,为什么起诉书上不写?
罗毅要求补充质证说,我觉得我实在太冤了,前面一件事08年我根本不在,我都在云南服刑了,却指控我参加,这次,我是受害人,也指控我,后面还有类似的,公诉人这么起诉,我真的很难过,我无法接受,你们干脆指控我故意杀人,把我枪毙算了。
审判长说,现在是法庭质证,请各被告人听仔细听清楚,对于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楚,并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综合案情,公正处理。
黎庆洪质证说,杀伤罗毅的吉某的父母都是我家亲戚,我的叔、“niang”(第一声)当时对我说请我帮忙调解一下,十万以内赔偿都可以接受,我说具体的你们自己双方谈,现在,他们却说被逼赔偿五万八,还准备要定罗毅敲诈勒索,这真的不公平,这个事情,罗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他本身已经在云南服刑了,你们还这样指控他。
中午休庭前,审判长说,本庭现在要求所有的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如果要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你们将要出庭的证人名单,证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要证明的事项,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交,以便本庭安排通知证人出庭的相关事项。随即宣布休庭。
休庭后,杨金柱、周泽、朱明勇、王耀刚等律师对法庭说,现在的举证,是公诉人的举证,有关证人都是控方证人,都是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通知到庭的证人,应该由公诉人向法庭申请通知,如果控方证人不到庭,就是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1条规定得非常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排在第一的公诉人说,我们的证人证言已经全都在这里了,我们的证人不出庭,我们不申请证人出庭,你们辩方要申请证人出庭那是你们的事。
听到公诉人如此言语,我差点要当场高呼“杨金柱语录”,“杨金柱语录”第一条“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天下无敌”,简为“无耻者无敌。”
午饭时,杨金柱律师与贵阳律师交流,说开这个庭,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向你们贵阳律师学到了不少东西,当然,你们肯定也向我学了不少东西。
下午老杨请假睡觉去了,老杨这两天的作息情况是:上午开庭,下午睡觉,晚上上半夜写博客,下半夜阅卷准备质证。
下午,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钟颖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李相建辩护。
下午继续对上午的举证事实进行质证。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这起事实,没有追究把罗毅砍成轻伤的人的法律责任,反而要对罗毅犯聚众斗殴罪进行追究,这是一个起码的公平问题,朱明勇律师说他已经注意到罗毅上午质证时两次向法庭表达他的强烈的不理解,说要了他的命算了,那是被告人罗毅对公平绝望、对法律绝望的一种哀豪。
杨学林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开始质证,从事件的起因,到过程,到结果,每个人说的都存在矛盾;第二,这桩指控证据不足,从起诉书描述,有三个地方,酒吧内,巷子内,医院,除了巷子内可能没有人看到之外,酒吧、医院,都应当有其他的目击证人,酒吧的老板、服务员、医院的医生、保安,为什么不去取这些证据而只用“斗殴”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没有这些第三方的证言,只有当事人陈述而且有重大矛盾,就不能认定事实;第三,公诉人指控的这起罪名是聚众斗殴,一方是被告人供述,而另一方却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这是非常奇怪的,这些“证人”是“斗殴”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真存在“聚众斗殴”,那么双方都应当是当事人,当事人怎么能够来“证明”自己所参加的事情呢?只起诉本案被告人,而不起诉另外一方,也不注明另案处理,怎么解释?斗殴,斗殴,必然要有双方才能构成,控方如此起诉,应当说是对我国刑法的一个突破,或者说是一个修改,而对于斗殴案件将一方做为被告人将另外一方作为证人,又是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或者是修改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地方的基层的检察院,竟敢在起诉书上做如此胆大的事情,真是让人震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劝你们还是赶快把这些指控撤回去吧。
程良静的辩护律师说,公诉人你们对罗毅的这种追诉,导致终结了前面已经调解解决的罗毅被轻伤害案,那么,就应当追究致伤者,不然对罗毅不公平。这位律师当庭要求对程良静该日受伤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且要求合议庭答复,审判长说“还有其他意见吗?”这位律师说请法庭先答复我这个申请,审判长说“你的申请合议庭合议后另行答复。”
下午,一组、四起事实,都是谭小龙承运某村委会煤矸石(荒渣),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谭小龙等人去解决的过程,以及续签承运合同的事情。
这些事实,与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无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用杨金柱律师的话就是“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谭小龙当庭多次陈述其与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谭小龙,位列起诉书第四被告人,即这个被指控为黑社会的“组织”中除黎家三父子之外的头号人物。
谭小龙说,这四件事情,都是很小很小的事情,任何一个人在商场里买一件衣服都可能发生的纠纷,却作为我的犯罪事实进行追究,我感到很难受,很痛心。
李相建质证,首先对自己的口供进行说明,我不知道公诉人念的是我哪里的口供,如果是在贵阳市公安局的口供,那是被杨某刑讯逼供的,如果是在专案组的口供,那是被他们添言减语弄的。
梅芸瑜质证说,我08年3月份,都已经因其他事情被抓在看守所了,我怎么可能08年5月份和谭小龙一起去处理什么事情?
罗浩质证说,这些事情,我一件都没有参与,就只有谁一个人说我去了,刚才他当庭说了他的供述不真实,我根本没有去,我认都不认识谭小龙,我没有和他一起做过任何事情。另外,我想请问审判长,我的辩护律师在哪里?审判长说罗浩的辩护律师呢请举一下手,辩护席上无人举手。
罗浩说,审判长,我请求恢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为我辩护,恳请审判长通知我的家人为我联系一下。
前面的庭审,我发现罗浩的一位女辩护律师其实是很不错的,其发言很有针对性,也敢说,还进行了调查取证,请罗浩原来的中学出具了证明向法庭提交了,用以证明当时尚在学校没有去参加黎家矿山的“护矿”。只是不知道今天下午为什么没有到庭,可能是因为有事去了。
当然,我以为罗浩是想增加一名辩护律师,他应该是想念上海的吴鹏彬律师了。
黎庆洪质证说,从这组举证,可见公诉人的起诉又将正常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指控为犯罪。审判长说这几起事情与你有关吗?黎庆洪说我是他们指控的老大啊,我要对全案负责啊,怎么与我无关?你要不判我,我就可以不说。审判长说你直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黎庆洪说,我认为公诉人的这一组举证,是故意抹黑谭小龙,是强加给谭小龙的犯罪。你们指控何菊建拉拢谭小龙为我效力,可是,几起重要的事情,织金事件、丁耙寨事件、花梨街事件,我矿山上的事情,谭小龙有去过哪怕一次吗?何菊建也只去了织金煤矿,而他也不是我叫去的,是谢应林叫去的。人家谭小龙自己合法经营,你们非要抹黑谭小龙,谭小龙本身也不是惹事生非的人,我黎庆洪也不是。
谭小龙的辩护律师质证八点,并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再次说,在前段时间的质证中,有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已经听取并且均记录在案,现在法庭已经在安排联系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所以,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书面向法庭提出证人名单、证人地址、联系方式,需要证明的事项。
钟颖律师质证说,谭小龙与人合伙承包运煤渣,是合法经营,在维护自己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过程当中,有一些纠纷,但是现有的证据,没有能够证实他们达到了犯罪这样的情节,在承包期内对自己承包权的保护,是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会做的,谭小龙自己修的路,为一方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个人付出了钱财,收回养路成本,是合情合理的。李相建和谭小龙是表兄弟关系,我认为贵阳是一个民风很淳朴的地方,亲戚之间有事,去帮忙是正常的,李相建和谭小龙一起去处理有人偷煤渣,把偷煤渣的人扭送到了派出所,完全合法。他们不是利用自己的所谓黑恶势力进行惩罚式处理,而是请求公权力进行处理,足以证明他们并不是黑社会。
王耀刚律师就证人出庭问题,向法庭提出,根据刑诉法第150条,起诉应当有证人名单,才能开庭,如果公诉人没有提供证人名单,只怕庭都不能开;而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56条,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也应当审查起诉书有无附有证人名单,及详细的证人情况。不管是刑诉法,还是刑诉法解释,公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就要附有证人名单,所以说,控方的证人名单有没有?如果没有,就应当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交。
杨学林律师说,发表两点看法,起诉书将此四事件作为违法事实进行起诉,那就需要考量证据能否证实行为违法,核心呢,就是煤矸石的所有权问题,起诉书上写了谭小龙发现他人偷运煤矸石,并且在偷运二字上打了引号,表明起诉书认为偷运是不实的,那么,起诉书越权了,煤矸石所有权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这不是公诉机关所能确定的,起诉书直接认定,超出了职责范围。杨学林律师接着说,关于证人出庭,我认为证人全部都应当出庭,这是没有争议的,刑诉法解释第141条的第一句就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应当”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管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只要是证人,就应当出庭,解释所说的分别提请传唤,是指本方的证人就应当提请法庭传唤,控方证人就应当由控方提请传唤,请公诉人不要错误理解法律,而法庭认为辩护人应当提交证人的有关情况,这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其实,证人的详细情况已经写在证人证言的笔录里,如果要让辩护人为你们提供,我觉得实在说不过去,但是如果你们真的不愿意做这个事情,我们也愿意帮你们抄一抄,但是现在公诉人必须要做的,避免不了的,就是,你们不出庭的证人,必须要向法庭说明,并且要征得法庭准之后才能够不出庭,否同,就必须出庭。
周泽律师继续一份一份的,一项一项的,认真细致的,一丝不苛的,质证。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谭小龙的经营,与黎庆洪黎崇刚是完全没有联系的,相对于黎家来讲,是其自己的独立行为,四次纠纷,谭小龙均未要求黎庆洪黎崇刚提供支持,四起事实的核心是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及纠纷的解决方式,没有任何黎家的人参与,这组证据,完全不能把谭小龙与黎庆洪联系起来。不要说他们并不存在严密的组织性,它甚至连“挂靠”都说不上,谭小龙等人在其投资、收益、经营,及纠纷,及纠纷处理,与黎崇刚、黎庆洪,毫无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有丝毫的关联。如果你们硬要认定黎庆洪、黎崇刚是黑社会,那请你把谭小龙从本案剔出去,如果认为谭小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请你们把黎庆洪黎崇刚剔出去,如果要认定二者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请你们把二者分开。而从这些证据显示,他们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谭小龙的二十一份笔录,其中,没有一件事情与黎庆洪黎崇刚有任何联系。
坐排第一的公诉人试图用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来解释出公诉人有权力可以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说公诉人对于证人是否出庭有选择权。这位公诉人一说出来,我就感觉他是来找削的,且看他怎么被批得体无完肤。
果然,此公诉人话音刚落,杨学林律师经过审判长允许,回应如下:我想公诉人误解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范的是你的义务,不是赋予你权力,你的义务来自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不想浪费法庭太多的时间,谢谢法庭。
轻轻一击,一箭封喉。
庭审在晚六时三十三分休庭。
出法庭时,遇见黎猛被押离,黎猛对我说,谢谢你张律师,我说不要谢,黎猛说我向审判长抗议了,她不应该训诫你,我一开始还没听懂,他说了三遍,她不应该训诫你,我心头一热,你还为我抱不平,你照顾好你自己。
出来,警车正在驰离,警戒线外,家眷翘首望车驶去,一如每日,与被告人们招手致意,我看到,有一个女子孤独站立,用手在抹眼泪。
最不忍,是离人泪。
2012年7月4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一)
早上,在电梯里,遇见杨学林律师,杨律师对我说,昨天的训诫,虽然是审判长没有道理,但是你当时的声音不应该那么高,因为你一被训诫,会影响到你在法庭上的情绪。
感谢前辈教诲提醒。
来法庭的车上,钟颖律师接到上海来电,我只听得钟颖律师说,我是依法辩护,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要让律师来保障人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不是来捣乱的,我不图名不图利,我是在尽一点社会责任,云云。一路电话,说了不少。
一进法庭,又见老杨与审判长、公诉人在谈笑风生,只听得老杨说,我昨天晚上发了一篇博客,叫贵阳审判二百五,你们看了吗?
昨天下午休庭前,公诉人一气宣读了二十五份证据,欲证实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及其中的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从起诉书看,这是一起突发事件,就像中国无数的县城里每个月都在发生着的一样,两人因走路身体碰撞起纠纷,斗殴,然后,双方都叫人,一方砍伤另一方中一人,另一方报复,有伏击战,有遭遇战,有追车,还有枪战,高潮在枪响之后嘎然而止,对墙一枪之后,大家散去。公诉人指控第一次纠纷之后何菊健安排“要打回来”。但是,这一事件,与黎庆洪、黎崇刚、黎猛任何一点的关系都没有。
连续三天,黎崇刚一上法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给他的辩护律师也抄送了一份,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受害人”出庭对质,申请现场勘查,申请取保候审。
李相建质证说,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有什么花梨帮,他们证人怎么知道,花梨帮就是公安人员编造的一个台词。这只是个突发事件,没有组织,没有预谋,没有人安排,没有人给我说过要打回来,我只是事发当天在场,后来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绑到一起,这样来陷害我们。
陆松涛质证说,有人口供中说我去租车,我连驾照都没有,怎么租车?还有人说我参与砍伤冷光旭,我当时刚刚伤愈出院,回老家米坪养伤了,不可能参加,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是一个姓伍的警官,他自己编写的笔录把这些事情弄到一起,说有人安排报复什么的,我说我没有参加这个事情,他就威胁我,说我不按他写的签字,就要搞我七八年,我无奈才签字的,我做过的,我认账,但是我没有做过的,不能强加在我头上,请法庭明查。
罗浩质证说,李相建的供述不属实,当时他都没有在场,他怎么能够知道是哪些人在场呢?
罗毅质证说,这个事情,是我做的,陆松涛被砍伤,我们多次找对方要医药费,对方理直气壮的不给,所以我们才报复,陆松涛是我的同学,我出于朋友义气,是我个人的事情,我认,但是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不是什么组织行为,没有什么人安排。
何先杰质证说,枪是我开的,当时他们十八九个人拿着刀冲过来,我就对着墙开了一枪,然后大家就跑散了,事先我不知道那是枪,当时我手上没有东西,不知道谁跟我说了一句车上包里有东西,我就翻来包,发现是一支枪,我就拿在手上。何先杰补充说,公安人员问我笔录时,当时是一个姓杨的,他对我讲,你们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黎庆洪指示的,当时他只是跟我吹牛,也没问我案件,但是强迫我签笔录,我要声明一下,这是我的个人行为,是出于与罗毅的朋友关系参加的行为,不是受黎庆洪指示,与黎庆洪、黎崇刚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我要说清楚。
黎庆洪质证时说,发现起诉书上指控的所有事实,只要是谭小龙及那张通讯录上面的一些农村青年参与的事情,就没有黎庆洪、黎崇刚,及我公司的股东,就没有原同心会的大货车司机,如果你们为了政治原因要强打我黎家,那就请你们把谭小龙及那张通讯录上的一些农村青年拿出去,如果你们要打谭小龙以及那张通讯录上的一些农村青年,就请把我黎庆洪黎家拿出去,如果二者都要打,也请把我们分开打。因为,你们起诉书已经无法改变了,他们的所有的事情,都与我无关,这个事情,你们已经无法改变了。黎庆洪说,请法庭把后面被强加进来的40个被告人还有十多个没有被取保的,都取保,他们因为我黎家而受到牵连。
杨金柱律师说:“尊敬的审判长,这是杨金柱开庭以来第一次用尊敬的审判长这个称呼,因为法庭已经在昨天下午释明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很好,本庭越来越像一个法庭了,建议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各位被告人,以后,要尊重审判长。”庭上一阵骚动,有人笑。杨金柱律师继续说,“我的意思是,大家都要尊重审判长,特别是在贵阳观战督战的有关领导,和当地的领导,也要尊重审判长,因为在法庭上,审判长是最大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我的真实意思是在这里,你们。”
杨金柱律师继续说,请法庭明示,在公诉人举证完毕之后,是否有一个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综合性质证意见的程序?
此时,审判长突然询问公诉人:“请问公诉人昨天举示的这一组证据,是个罪还是组织犯罪?”公诉人回复说是个罪。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当庭陈明昨日所举这一组证据是个人犯罪不是组织犯罪,所以请与这一桩事实无关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简短发言。
杨金柱律师继续说,请公诉人明示,请书记员记录,是否是从起诉书41页到最后,后面的所有的罪名都是个人单个的犯罪,与组织行为无关?还是哪些是组织犯罪,哪些是个人犯罪,请明示。第一公诉人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实黎庆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事实,本案所有组织犯罪的证据已经举证完毕,后面的举证都是个罪。
杨金柱律师说,谢谢公诉人明示,我明白了,也就是说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证据已经举证完毕,后面的所有事实,与黎庆洪无关了,好,很好。
黎庆洪说,请问法庭,那起诉书前面有几十项我公司的经济行为都没有举证,后面还举不举?
杨金柱律师直接说,黎庆洪,你还不知道,公诉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和你组织有关的,已经举证完毕了,剩下的都是个罪,其他人的事情,都与你无关了。
杨金柱律师说,请法庭明示,还有多少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谢谢你对其他被告人的关心,法庭会对被告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安排,会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利,你还是不要代行合议庭的职责了,请你坐下。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刚才黎庆洪说他发现一个现象,即只要有谭小龙就没有黎庆洪,这个发现很对,但是黎庆洪可能还有一个事情没有发现,就是有谭小龙的地方,一定要把何菊建塞进去,这就是公诉人的指控意图,意图通过何菊建把你和谭小龙拼接起来。下面从三个方面来指出这个连接点的不存在。笔录,何菊建的笔录,说我与李相建通电话要他们打回来就算了,但是李相建的笔录没有这个说法,所以,不能印证,其他人的供述,也没有关于这一点的供述,此情节只有何菊建一人的供述,而他说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所以这一个情节不能确证;公诉人举的,李光奇的供述是08年11月12日的,此前李光奇还有一次笔录,这两次的笔录,前后无太大区别,但是关键区别有两点,第一次说在夜总会的时候,有谭小龙,等人,说被砍的当晚,我们就在医院商量,何菊建说一定要砍回来,区别,在夜总会的时候,说我和我们花梨帮的谭小龙,这里出现了花梨帮,然后,是在医院时,我们的直接大哥何菊建怎么怎么讲,这个区别,就在于意图将笔录做成他们是有组织的犯罪,问题在于,他说何菊建当天晚上就出现在了医院,而何菊建的笔录说是第二天才去的医院,而李光奇的另外一份笔录说,当晚知道被陆松涛砍伤后,李相建说的要砍回来,没有何菊建,就表明李光奇的第二份笔录里突然冒出个何菊建,非常突兀;而方超的供述,第二天,在医院,是谭小龙发话了,敢砍陆松涛,是不给龙哥面子,所以,说何菊建当天晚上出现在医院,是不真实的,说何菊建安排报复,是不真实的。所以,这一组证据要试图证明将谭小龙等人与黎庆洪沾起来,是沾不起来的。
王耀刚律师最后说,对于这些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笔录,我不用编造这个词,昨天张磊律师因为用了编造这个词,引发了审判长训诫,所以我今天不用这个词。
何兵教授说,请法庭书记员将我下面的意见记录在案,公诉人刚才说涉黑犯罪已经举证完毕,那已经既定的庭审事实,是,有关黎家父子涉黑的所有证人、鉴定人,皆未到庭,这个事实,已经形成了。将来如果提供证人,那是将来的事。公诉人对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举完证,而他的证人都没有到庭,这是非常重大的程序瑕疵,因为时间是不可逆的,这个程序漏洞,你们再也无法弥补了,公诉人,你们已经犯下了不可弥补的程序错误。
何兵教授“错误”二字话音一落,法庭突然应声停电,但是,显然,大家都已经习惯这个法庭停电了,所有人端坐不动,一声不发。
二十分钟之后,恢复供电,庭审继续。
陈有西律师说,第一,本案的起诉书第63页,第二被告人黎崇刚应按本案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起诉书应当修正,黎崇刚不应当对他所没有参与的事情负责;公诉人已经释明,下面的所有举证,示证,已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了。而根据全国审理黑社会案件的一般情形,往往涉及多种罪名,往往是用后面的数罪来倒推前面的黑社会犯罪,来证实其反社会性,如果后面的犯罪行为不用来倒推前面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能成立。第二,本案是公安机关编织故事(没有用编造这个词,但是用的是编织,审判长审判员没有打断),很多无关的事实,被编进这一起案件当中,用同心会的组织性,与谭小龙等人散兵游勇式的个人违法犯罪,是把无关的情节相加,如果是如公诉刚才所说的相关证据已经举示完毕,则同心会下面就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三,谭小龙等人的行为也根本不是有组织犯罪的行为,谭小龙与其他人的这些行为根本没有关联,有些他认识都不认识,他们这些人本身也没有组织。那么,本案,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就已经完全被摧毁了。
审判长说,提请公诉人注意,如果对某项事实不举证并经过法庭质证,将不纳入法庭的采证范围。公诉人沉默。
朱明勇律师说,公诉人刚才讲了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关的举证已经完毕,那么,起诉书上写明的该组织四个特征中的经济特征,共49项,还有大量事实还没有举证,而且公诉人刚才已经说了不再举证,那么,就应当立即变更起诉书;法庭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要求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起诉书上列举的不再举证的大量经济违法犯罪事实,不能够再作为违法犯罪对待,那么,股份被扣押了,现金被扣押了,财产被扣押了,公诉机关就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退还扣押的相关资产。
王耀刚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起诉书是用来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如果不再对起诉书中列明的大量事实举证,那么就应当修改起诉书。
何兵教授说,公诉人出庭的职责是支持起诉,支持的,就是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制作并提交法院的,公诉人个人是不能变更起诉书的,如果不再举证,那么,就应当由公诉机关重新制作变更起诉书。
杨学林律师说,建议公诉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立即向检察长报告,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责令公安机关将我的当事人蒙祖玖被扣押的财产,立即发还。
杨学林律师质证认为程良静的笔录是疲劳审讯所得,且内容为打印而讯问时间手填,那么,有理由认为,这是编造好的笔录,是非法证据。审判长说,程良静的笔录已经经过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所以请不要再说这个问题。杨学林律师说排除非法证据是庭审举证的一个前置程序,而庭审中的质证,仍然是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所以应当可以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请问审判长我是否可以继续?审判长说请继续发表质证意见。杨学林律师继续质证说,另外一份笔录,讯问人员的单位写着“省厅七一专案组”,这是个什么组织?是合法的吗?文革的时候有专案组,现在的刑诉法上哪里有专案组?
钟颖律师质证说,与她的当事人李相建有关的一个事实,几人几份笔录直接矛盾,两处细节直接违悖生活常理,“这些侦查人员,我看,办案水平不高,作案水平,令人遗憾。”
快休庭时,审判长询问了公诉人下午将要举示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公诉人说明后,审判长说,由于后面的举证都是个罪,所以,与下午要举证的事项没有关系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不再到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到12时25分才休庭,午饭后稍息一会,又回法庭继续开庭。回法庭的路上,听到两位贵州律师聊天,说太累了,太远了,中午也没得休息,我询问您们很远吗?她们回答说,小河是城乡结合部,而她们住在贵阳城另外一边的城乡结合部,单程要坐车两个多小时。那前面有两次庭审延后到晚上七点半左右,她们回到家不得晚上十点了?她们还要吃饭,第二天还得继续早起。真是辛苦她们了。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法警大家可能都非常辛苦。辩护人准备辩护、上庭辩护也非常辛苦。但是这种辛苦,是必须的。因为刑事审判,是法律的实施,涉及人的自由,涉及人权,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就必然要求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全力尽到自己的职责。
我只是希望,我们所有人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下午,周泽律师向法庭提出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存在重大问题,昨天下午公诉人一口气一个多小时连续宣读了四十多份供述和证言,各被告人根本记不住,导致各被告人无法有效质证,从而损害了他的当事人黎庆洪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这是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这种举证方式对被告人不公正,损害了他们的质证权利和辩护权利。
周泽律师说,公诉人已经放弃组织犯罪的其他举证,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控制特征没有举出任何证据,黑社会犯罪,四个特征缺一不可,缺一则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公诉人已经当庭明确说了不再举此方面的证据,那么,建议公诉人撤回对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
下午的第一个事实,是清江磷矿,被堵,起诉书指控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利用清江磷矿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唆使当地村民堵路,指控其二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实是村民自己堵路,与黎庆洪、黎崇刚无关,而且,黎庆洪有股份的另一个磷矿,也同时被堵住了。
黎庆洪质证说,冤啊,这些证据,只有一个与我有矿界纠纷利害关系的相邻矿主的证言当中有我,就是这一个孤证,原来一审我竟被此罪名冤判三年。
被告人蔡峰站起来请求发言,说,审判长,我请求恢复北京的王誓华律师为我辩护,我感谢我的指定辩护律师为我做的辩护,如果北京的王誓华律师没有时间,也请我的家人为我再增加委托一名辩护律师,恳请审判长联系我的家人。
朱明勇律师说,这组证据,不合法,因为是前面撤诉,没有法律依据,退回补充侦查,又重新起诉,都是非法证据。黎崇刚的马口磷矿被堵,堵矿的人没有一个人被追究,他人的清江磷矿被堵,却把完全无关的黎崇刚抓了,起诉了,好比邻居两家打架,你却把劝架的第三方给抓了,甲堵了乙的矿,你把完全无关的丙给抓了,已经没有办法用中国的语言来形容这种起诉,荒唐二字已远不能形容。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今天成了指控他人犯罪的证人,这不奇怪吗?这样的证人证言可信吗?刑诉法没有可以撤诉的规定,最高检察院自己作个解释可以撤诉,然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最高检的这个解释背书,但是即使如此,最高检察院同解释里也规定了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你们有新的证据吗?一份都没有,还是撤诉前的证据和事实,这样的起诉,直接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你们把这样的证据拿到法庭上来起诉,你们是想要证明谁在犯罪?
周泽律师说,这种追诉,是典型的枉法追诉行为,我建议,在法庭上的检察官,旁听的检察官,要高度重视这种枉法追诉行为。你们要指控黎庆洪犯这个罪,你们起码得问一下黎庆洪自己对于这个事情是怎么说的吧?可是你们的这些证据,你们起诉书确定的这些事实,问都没有问过黎庆洪,原审就直接判他三年,现在再来起诉,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下午,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指控事实未涉及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再允许发表质证意见。
下午的一起事实,是几个被告人与其他人的一起打架事件。被告人大都承认这起事实,有个别辩解当时没在场。
黎庆洪要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这起案件与你无关,你不用发表质证意见,黎庆洪说可是你起诉书上指控我要对全案负责啊,黎猛对黎庆洪说,审判长说了和你无关了。
梅芸瑜的辩护律师质证说,梅芸瑜已经因此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现在,又因这同一起事实,再来指控他,是什么程序?是追究他的漏罪?是检察院抗诉?是法庭裁定再审?但是都没有看到相关程序性的法律文书,那么,今天,在原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再因同一事实,追诉梅芸瑜,是违法的。这位律师说,本案,有二十多名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这是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进行的控告,依法律规定,应当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此控告进行处理,非常遗憾的看到,对于这些控告都没有进行处理;梅芸瑜原判刑四年,已经到期,而公诉人已举的涉黑犯罪证据无梅芸瑜,那么,应该对梅芸瑜变更强制措施。
下午的两起事实,有多名被告人情况与梅芸瑜类似,已经因同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后,与黎庆洪案牵连受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上午公诉人宣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证已经完毕,但是,已经完成的举证中,有多名被告人未被涉及。
这就出现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现在的情况下,指控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没有证据支持,就是说这些人没有参加黑社会犯罪的事实,而此前,同事,已被判刑,那么,继续对他原事原罪进行审理,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周泽律师以该组证据有黎庆洪的内容为由要求质证,审判长不允许,周泽律师多次强烈要求,审判长以本桩事实与黎庆洪无关为由不准许。
黎庆洪要求对此组证据质证,审判长不允许,黎庆洪说起诉书上还写着他要对全案负责,他有权质证,不让质证是乱搞,审判长制止,黎庆洪情绪激动,审判长让法警将黎庆洪带出法庭。
下午的第二起事实,还是一起打架事件,与三黎与何菊建等都没有任何关系。不少被告人都是认罪的,有几个辩解当时自己不在场。
我听着听着被告人的辩解,开始感到陪审团的重要性,痛感没有陪审团导致很多审理环节都是在做无用功。我与何老师说,何老师,您好好从思想上学术上推一推陪审团,看能不能在中国把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来,真正的适合中国、能在中国适用的陪审团,像这种案件,如果是陪审团判案,已经不用再审下去了,审到这里已经可以直接释放了。何教授说,要是陪审团,这样的案件,检察院根本就不敢起诉。我说是,陪审团判他几个无罪,当庭释放,检察院再起诉就要相当谨慎了。何教授进一步说,陪审团对于中国的审判和中国的民主非常重要,真正的人民陪审团,是审判民主的重要保障,而审判民主,在现阶段,甚至比选举民主更为重要,因为审判民主,是有严格程序规范的,是现下可行的,从审判民主推而广之,或可促成选举民主。
民主,于中国而言,是一个稀缺的东西,正如多年前的法律一样,三十年余年来,经过无数人的努力,法律,至少是有了。民主,会有吗?
晚饭时,何兵教授讲,他今天在法庭外,遇见两位学生来与他打招呼,这两位学生是贵阳其他区的检察官,前来旁听,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上学时曾听过何教授的行政法课,在此看到何教授,前来问好。何教授对他们说,你们可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啊,听闻此语,他的两位学生刹时眼圈泛红,默默点头。
讲完此事,何教授就在席间诵诗一首:三杯饮罢气干云,教授剑指贵阳城。非是书生多闲事,只缘人间太不平。
2012年7月5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二)
早上来法庭的车上,闲谈,杨学林律师回顾自己近几年来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发现他自己似乎和有水的地方扛上了:重庆江北,李庄案第二季;广西北海,杨在新等四律师被抓案及北海伤害案;贵阳小河,黎庆洪案。照此下去,下一个,该是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家乡湖南了。
律师岂好扛哉?法治不彰,违法太甚,律师不得已也。
庭审在上午九点准时开始。带被告人进入法庭之后,我发现,黎庆洪、黎崇刚、黎猛都没有带进法庭。何菊建暂时坐上了第一被告人的位置。
我看到谢应林进来时没有穿囚服,这表明他已经被取保候审。谢应林前面庭审有两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第一句是在举证质证“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看望上账是组织犯罪时,他说:我是去看守所看望过蒙祖玖并给他存过钱,他是我的好朋友,我应该去,我被关进来之后才知道被关在里面的苦;第二句是举证质证本案唯一与他有关的因他被打伤而引起的“织金事件”时,他说:我人被打伤,我的矿被砸,现在还因为这个事情牵连这么多亲朋好友,我心里很难受。
听说,昨天有9名被告人取保候审。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是一起在夜宵摊上发生的纠纷,差点导致双方数十人的斗殴,后因双方叫来的人当中有人认识,未成斗殴,双方散去。这一起事件的引发者和主角,是被告人金华,这个名字,是复庭审理第二十一天以来,在具体的犯罪事实指控中,我第一次听到。
金华的律师质证,金华的第一份笔录不合法,第一,制作不合法,当时金华是证人,但是却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违反刑诉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第二,刑诉法第95条规定,证人不识字的笔录应当全文宣读给被讯问人听,之后由被讯问人确认,而金华不识字,该份笔录却并没有向其宣读,因为笔录最后写着“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而金华的其他笔录,最后写的是“以上笔录念给我听过,与我说的相符”;第三,讯问笔录的时间、记录人均为手写,内容却为打印,从形式上看,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先打印之后让被告人签字按印,而不是对讯问过程的真实记载;而从笔录内容来看,该份笔录中金华供述事情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5月份的一天,而起诉书上的时间却是2007年1月份的一天,二者相差一年半,则,要么就是金华的笔录虚假,要么就是起诉书不实。这位律师质证最后说,公诉人的这一组证据,证明了这是一起根本没有发生的事件,所取证据也不能表明金华参与了准备斗殴。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发现公诉人宣读证据的时候,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何菊建的笔录里说的是“叫来了我们花梨帮的人”,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时候,把“花梨帮”三个字省略了没有读;何菊建的笔录里有“要打就要打赢,不然不好向上面交待”,但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时候,只读了“要打就要打赢”,“不然不好向上面交待”没有了。王耀刚律师综合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质为何菊建不是这起聚众斗殴的组织者、领导者而是调停者、化解者。
何兵教授质证说,何菊建被指控的这一起事实不再是组织犯罪,起诉书本身也都认定了是何菊建在其中进行了制止,实际上也没有发生斗殴的事实,而且事件已经发生了那么长的时间,何菊建居中化解了这起斗殴事件,所以不能对他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指控。
方超的辩护律师质证说,此事件已经不再是作为组织犯罪进行指控,则斗殴未发生,未造成后果,则不能再作为个罪进行指控。
今天上午的第二起指控个罪,是原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民警李某某包庇黑社会、受贿罪,对应的被告人是蒙祖玖。情况大致是,蒙祖玖在看守所对某抢劫团伙及其他犯罪进行过多次检举,但是因为相关办案机关需要他自己提供办案经费才能给他去查实他的检举线索,而管教民警李某某“家庭困难,房贷都还不上”,而他又是蒙检举犯罪发生地的人,所以,李某某对蒙说“你拿钱去作办案经费,还不如把钱借给我,我帮你去办”,于是,蒙让他的妻子“借”了三万元钱给李某某。
从这个事情来看,人民警察工作辛苦,他们的待遇应当提高,应当保证他们有一个较好的生活水平,他们才不至于去“借钱”。而公安机关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办案经费”才去查案,听说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这对于公安机关的威信、公正性的损害是巨大的。为履责之必须,查实犯罪、打击犯罪的办案经费必须保证,而且,还必须要保证办案经费不被用到其他地方去。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我注意到蒙祖玖妻子的笔录,不是询问笔录,而是讯问笔录,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把她当成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成员抓起来的,这毫无道理,因为起诉书上没有她的任何事实,而且,笔录里主要是在问公司经营、矿山管理、财产状况等内容,已经把人家的财产全部扣押了,连过年时亲戚给小孩的200元红包都扣押了,蒙祖玖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照顾,蒙祖玖已经被抓了,你们还把他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妻子也抓起来,对于这种做法,我也只能用四个来形容,叫着“丧尽人伦”。
午时,在休息室,听到有几位贵州同行在讨论本案的一些问题时,说,人家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才建立政府,而不是什么统治阶段和被统治阶段的说法。
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文字,读一遍让人心绪难平一遍,让我们再来一遍:我们认为以下之事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缔造了政府。
下午,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韩国权律师坐上了辩护席,为被告人罗毅辩护。
下午质证赌博罪。
李相建质证时说,谁谁谁的证言不属实,那个证言里讲我们几个人得了看场子1200元报酬,我想说的是,我这个黑社会的骨干成员也太不值钱了吧?还有他们几个,都是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我们这么几个人一共才分1200元钱,我都不知道怎么说了,这是什么黑社会嘛,这个黑社会也太不值钱了,我真搞不懂你们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刘建质证说,我是开过二十天的赌场,这个事情我认,但是赌场上没有人放高利贷,那个说放高利贷的娃儿我认都不认得,我不知道他咋个那么说,这一点希望书记员记录,希望审判长明查,你们也辛苦了,开了那么久的庭。
被告人罗浩质证说,黎庆洪的供述说看到我2005年在放高利贷,我那时还在读书,我如何到赌场上去放高利贷。
蒙祖玖的贵州辩护律师要求质证,审判长以本次举证的几桩事实并未作为蒙祖玖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为由,不允许质证,杨学林律师坚持要求质证,公诉人说蒙祖玖参赌,没有作为赌博罪进行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是不是公诉人撤回对蒙祖玖的赌博犯罪的指控?公诉人说只是这几起事实没有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这两份笔录是不是不作为指控蒙祖玖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人说这两份笔录里还有其他内容,做为其他犯罪的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我就有权利质证。公诉人说杨律师要质证公诉人没有意见。审判长以这一组证据要证实的事实没有指控蒙祖玖犯罪为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质意见。杨学林律师坚持说这两份笔录如果还做为指控蒙祖玖犯罪的证据,现在公诉人举出来了,那么,对其进行质证是被告人,也是辩护人的权利。审判长许可杨学林律师质证。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蒙祖玖的这份形成时间为2010年的笔录,除取证主体为专案组不合法之外,与黎庆洪形成于2008年的一份笔录,有不少内容完全相同,可以推断为复制粘贴,比如说某页某页,都有“流淌的血滴进装有白酒的大碗内”这样的一模一样的抒情式语言;某页某页,黎庆洪的笔录为“我安排何菊建、何冬升怎么怎么”,蒙祖玖的只是把“我”改成了“黎庆洪”,二份笔录里连错别字都一样,就是都把何东升的东写成了冬;某页某页,黎庆洪的笔录为“他们跟着我,有钱,能挣面子”,蒙祖玖的笔录“我”字改成了“黎庆洪”,而这些被删除被改的文字,都是直接在打印好的文字上划线删除修改,然后按了大量手印,我的第一感觉,是侦查人员比较懒,你要是在电脑里直接删除,再打印,不就完了吗,看起来笔录也干净;我的第二感觉,他不是懒,他是直接无视法律,笔录是早就写好的,笔录是现成的,提审的时候,这份笔录早已经打好了,后来发现主语不对,就直接涂改,这体现了一种什么精神?体现了一种违法无底线的精神,如果将来要设置一个中国刑事侦查人员违法博物馆,这份笔录一定要收入。公诉人反对,说质证不需要感慨。杨学林律师说,是啊,非常赞成公诉人的意见,可是,你们的笔录里也有叙情感慨啊,“流淌的血滴进装有白酒的大碗内”。审判长说请直接发表质证意见,杨学林律师说,好的,我的最后的质证意见是,这份笔录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韩国权律师质证时,先说明自己今天才参加庭审,前面的庭审情况不太清楚,如果发言有不妥当的地方,请审判长、审判员谅解。审判长主动告知韩国权律师可以查阅前面的庭审笔录,法庭会安排时间查阅。韩国权律师说,通过查看这些笔录,发现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都存在违法的地方。他以前是在警察学校教学的,他发现,现在的侦查人员,对法律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敬畏已经远远不如以前。韩国权律师质证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法庭重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一下午都是赌博罪名的指控事实及辩解。
公诉人:“开设流动赌场,开赌场,看场子,放高高,放高利贷,抽头,抽水,分钱,摇苞谷子猜单双,麻将,哈幺大,铺金花。”
被告人:“我在,我不在,我没有参与,证言不属实,我根本没有放高利贷,我哪来的钱,我人不在开阳,他都不在他怎么说我在,我没有时间,我只是去玩过。”
辩护人:“孤证,证据不能相互佐证,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娱乐,不构成赌博罪,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参与了起诉书指称的赌博犯罪事实。”
听说,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在“培训”本案拟出庭的证人。
庭审到下午六时左右,审判长主动询问罗毅,说你刚才在质证时说,你的供述内容不真实,你受到了刑讯逼供,你受到了什么样的刑讯逼供?罗毅说受到长时间疲劳审讯,审判长强调审讯人员有没有殴打你?是否是以暴力方式对待你的身体?罗毅说暴力倒没有,但是有威胁,有辱骂,一个黑头套把我从昆明套到开阳一直没拿开过,手铐脚镣连在一起一直从昆明带到开阳,然后连续审讯,17号早上一到开阳就不间断问我18号19号20号,20号晚上才将我送到看守所,才解开手铐脚镣,给我做了很多份笔录,第一次说不符合,第二次说不符合,第三次还说不符合,不知道做到了多少次,坐在“审讯椅”上,我全身都浮肿了。
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有无证据和线索,韩国权律师说,刑讯逼供有很多种表现,车轮战审讯,也是刑讯逼供。我是预审出身,我知道这种笔录是怎么形成的,他是坐在审讯椅上的,他不可能有时间去睡觉?实际上他是得不到休息的。并从笔录上注明的时间连续性可以反映出连续审讯的存在。
公诉人说通过前面的审理,不能表明罗毅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审判长有疑问,可以向法庭出示笔录合法的证据。
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说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当庭拿出罗毅的讯问笔录原件,里面有“问:我们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罗毅答:绝对没有。”;“省厅专案组”出具的我单位办案人员文明办案、依法审讯、无刑讯逼供的证明;两个办案人员自书的情况说明,说他们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在整整四天的审讯里,保证了被告人罗毅正常的休息和户外活动时间,绝无刑讯逼供。
罗毅质证说,我一直坐在那审讯椅上,从8月17号早上坐到20号晚上送看守所,除了起来解手一两分钟,哪里有什么户外活动时间,哪里有什么休息?
韩国权律师质证说,有没有讯问录像?如果没有,请法庭把审讯人员传来法庭,我是侦查人员出身,我有好多问题要请教他们,他们是怎么保证罗毅休息的?在什么地方休息的?如果他们不到庭,公诉人的举证就不能完成证据合法的证明责任。
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关于罗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刚才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罗毅及其辩护人所提审判前的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公诉人可以在举证阶段宣读,本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我感觉,我再一次受到了侮辱。
又是非法证据不排除程序。又是驳回。如果两高三部花了那么大的力气制定出的一部已经实施了两年又五天的规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全国一例都没有排除,那它的制定和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世界上那些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刑讯逼供极少的国家,他们的警察就不办案了吗?也没见那些国家犯罪猖獗、民生水火啊。
庭审在晚六时三十三分结束。
明天休庭一天,周日上午继续开庭。据说,证人要出庭了。
2012年7月6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三)
杨金柱语录曰: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天下无敌。
学习杨金柱语录心得:公权力是中性的,它可以用来服务民众,也可以用来作恶,它本身并不无耻,无耻的是人,是掌握了不受控制的公权力的人,是恶意利用公权力来作恶的人。
比如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某些人及其背后的指使者。
据悉,小河区法院朱某某、魏某某、黄某,对当庭提出要求恢复原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被告人蔡某、何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威胁如果找外地律师来辩护,将对被告人加刑,而被告人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某某,配合小河法院做被告人蔡某的工作,说如果请回北京的王誓华律师辩护将会被加刑。“请外地律师辩护要加刑”!!无耻二字已经远远不能表述这种行为邪恶性。它们这是邪恶的反人类。现在,律师已经掌握了客观的、直接的、不可更改的证据,证明上述人员的上述邪恶的反人类行为,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全世界公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道义的、人伦的责任,都将由实施这种反人类行为的实施者和指使者承担。
昨天晚上,有一义士专程赶到我们住宿的酒店,直接到酒店总台为我们交了5000元住宿费用,说是一点心意,表示支持。钱是小事,但此士此举,显道义之所在,人心之所在。
九点开庭。上午第一组证据,是综合信息方面的证据,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立功材料。
公诉人宣读了有关黎庆洪的两份立功材料,检举一起抢劫案已告破,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检举一起发生在1991年的故意杀人案,已查实,但是是由黎庆洪检举线索还是由另一个人检举尚待查实。
黎庆洪说,通过这么多天的庭审,我想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是否检举立功,一点都不重要了,我已经不在乎了,我是无罪的,不是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我有一个我自首经过的材料已经提交法庭,我当时已经与贵阳市公安局的副局长约好了当天中午到公安局去说明情况,但是被潘立新等人人为的制止了我的自首,他们监听了我的电话,知道我当天要去市局说明情况,然后故意赶在我去市局前抓获我,并且对我说我已经没有机会自首了;自首不自首其实对我也不重要,我只是想说明,我并没有逃避这个事情,我只是想说明我这个人的人品。
黎猛当庭向法庭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说通过这些天的庭审,已经完全可以证实他是无罪的,他已经被关押了将近四年,所以他申请取保候审。
公诉人把一些被告人被判刑的材料向法庭举证为前科材料,几位被告人质证说,现在是追究漏罪,那是前罪,不是前科;还有被告人说那本身就是本案被指控的事实,怎么能说是前科?看来通过这些天的开庭,被告人的法律专业素养提高很快。
宋小均的辩护律师说,要求公诉人释明,公诉人已经撤回了对黎庆洪赌博罪的指控,那么,是对黎庆洪的参赌行为不再追究为赌博犯罪,还是只不追究黎庆洪的赌博犯罪。
公诉人说现在是举证质证阶段,请围绕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罗浩起立要求发言,说,我申请解除对贵州律师于某律师的委托,要求恢复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的委托,请求法庭对吴鹏彬律师为我辩护提供方便。(青石注:罗浩家先委托了贵州张涛律师,后增加委托了吴鹏彬律师,后解除了吴鹏彬律师,后张涛律师请其助手于律师参与共同辩护,前几天罗浩提出要求恢复对吴鹏彬律师的委托,所以,今天再解除对于律师的委托,恢复对吴鹏彬律师的委托,现罗浩共有两位辩护律师:吴鹏彬律师、张涛律师,张涛律师非常认真负责,辩护质证发言都很到位,还进行了调查取证,到罗浩原来就读的开阳县的中学调取了证明,并向法庭提交,证明罗浩在校表现良好,且某时在学校就读无旷课无时间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某些犯罪事实)
10时15分,杨金柱律师星夜兼程赶回贵阳小河,坐上辩护席。
10时20分,公诉人宣布本案所有证据已经举示完毕。
周泽律师说,本案还有大量起诉书列明的指控事实没有举证,比如说黎猛的非法持有枪支、黎崇刚的故意伤害、黎庆洪的寻衅滋事等等都没有举证,请公诉人明释是否已经放弃对这些罪名的指控?
公诉人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实相关被告人的相关犯罪,相关事实和证据由法庭采证确定。
杨金柱律师发言,说公诉人说已经完成黎庆洪涉黑案犯罪举证,但是只举了起诉书上的33项,仅涉黑组织犯罪部分就还有45项未举证,但是公诉人说了一句话,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黎庆洪涉黑犯罪,那请公诉人明释公诉方的意思是否是现有33项举证已经能够证明黎庆洪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因为涉黑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你们没有举证,所以请你们明释;同时请审判长释明,对于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还需要继续综合质证和辩论?对没有举证的事实是否继续指控?还是撤回指控?
审判长说,本庭将就控方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综合全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综合评判定案。(审判长此前明确说过公诉人如果不就相关事实向法庭举证,该事实将不纳入法庭采证确定范围)
此后,审判员宣布,本案有8名证人将出庭作证,并传证人入庭。
证人刘某某第一个上庭,她是起诉书指控的黎崇刚“先吃饭(范)”范的夫人,指控黎崇刚“勾结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吞并我的矿山”。
根据庭审公诉人此前的举证,事实是范传习承包开采合同到期,花梨乡政府统一将承包费从五千提高到二万,其他相邻两家交了二万元继续承包,但是范由于开采亏损,不愿意交二万承包费,又要继续开采,所以乡政府和县安监局一起封了范承包的矿山。三个月后,黎崇刚向乡政府交了两万元钱承包开采。
杨金柱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杨:你说黎崇刚勾结杨玉伦,请问你有没有什么事实证明他们勾结?
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
杨:除此之外还有没有他事实?
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他们就是勾结在一起。
杨:你有没有听说过关于你家矿山的一句什么顺口溜?
证:就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嘛。
杨:那么,请问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听谁说的呢?
证:这还要听谁说,这就是我自己家的事,我看到他们来封我家矿山。
杨:你第一次听到这句话是在哪儿?听谁说的?
证:我自己的事还要听谁说?
杨:那意思是这话是从你口中说出来的?
审判长说证人可能听不懂杨金柱律师的湖南普通话,所以,审判长用她的普通话向证人再问一了遍这个问题。
审判长:就是你是听谁说的“吃饭杀锗杀牛”这句话?
证:就是他(黎崇刚)们前次审判的时候,我看电视看到的。
旁听席、被告席上人群哄笑骚动鼓掌。
朱明勇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朱:你说杨玉伦和黎崇刚一起堵你的矿山,你看到杨玉伦了吗?
证:看到了。
朱:你看到了他在干什么?
证:看到他们用石头堵我们矿井。
朱:你看到黎崇刚了吗?
证:看到了。
朱:你看到黎崇刚当天干什么了?
证:他用石头堵我的矿山。
朱:堵你矿山是堵哪儿?
证:堵井口。
朱:当天你在哪?
证:我在家。
朱:你家在哪?
证:在路边。
朱:离矿井多远?
证:有一公里多。
朱:在你家能直接看到井口吗?
证:看不到。
朱:那你怎么说你看到他们用石头堵你你的矿井?
证:我看到他们用车拉石头从我家门口过。
朱:那就是说你并没有直接看到是谁堵你家矿井,是不是?
证:是。
朱:你为什么不继续开采矿山了?
证:他们封了我的矿山。
朱:合同到期后你们是否和乡政府谈过继续承包的事?
证:谈过。
朱:怎么谈的?
证:他们拿来一个霸王合同,要提高承包费。
朱:边上两家提高承包费了吗?
证:也提高了。
朱:他们交了吗?
证:交了。
朱:那你们为什么不交?
证:我们一直亏损亏了好几十万,他们是霸王合同。
朱:你不签合同当时乡政府怎么说的?
证:杨玉伦说如果我不签合同,就要封我的矿山。
朱:杨玉伦真说了这话吗?
证:真的说了,他就是那样说的。
朱:杨玉伦代表谁和你们说这件事情?
证:他是乡党委书记,代表乡政府。
下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罗浩辩护。
第二位证人,是花梨乡原电管所所长黄某某,其是刘西林卖矿山给黎崇刚的中间人。公诉人此前将其询问笔录作为指控黎崇刚“再杀牛”“抢刘西林矿山”的黑社会犯罪指控。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侦查人员找你做过几次证?
证:很多次,第一次,市局的,叫杨涛,把我从供电局叫下来。
杨:问过很多次是吗?
证:很多次,就是第一次不太文明,有骂我,后来的都还文明。
杨:范传习不开矿山的原因是什么你知道吗?
证:是因为范传习不交承包费。
杨:你知不知道是谁封的范传习的矿山?
证:我听说是政府。
杨:请讲一下刘西林卖矿山的情况。
证:我当时经常从刘西林家门口过,由于当时刘西林与地方关系处理得不好,想卖,我说你不如卖给黎聋子,我们当时电管站工作人员,经常在黎聋子饭馆吃饭,我就问黎聋子你要不要买刘西林的矿山,他问多少钱,我就说价格你们自己商量,然后他们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杨:你有没有收过刘西林的二万元钱?
证:没有。
杨:你的笔录里为什么会有?
证:我当时没戴眼镜,我也没有看,上午11点左右叫我去的,问到下午6点多,四个年轻人,我反正没有犯罪,他们讲签就签。后来专案组在麻子林还问过我,我没有拿刘西林的一万元钱,我没有拿,是因为变压器坏了,黎小红扣了一万元钱。
杨:刘西林出卖矿山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
证:自愿的嘛,他不自愿他为什么还要签字按的手印嘛?
杨:当时他们买卖的价格是多少?
证:我看一看协议,我这也有一份,(看),是六十八万八。
杨:你有一份协议是吗?
证:是。
杨:刘西林卖矿山给黎崇刚你为什么会有协议?
证:按我们当地农村的风俗,我是作为见证人的。
杨:一共有几个见证人?
证:三个,另外一个是某某某已经死了,某某某现在还在花梨街上。
杨:你是否和黎崇刚一起长大的?
证:他大我两岁,我们是在一条街上长大的,我们两家距离300米左右。
杨:你们一起长大,黎崇刚是不是一个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人?
证:这个问题审判长要准我回答我才回答。
杨:审判长是否准许证人回答这个问题。
审判员:证人应当如实回答,也有权拒绝回答。
证:律师,你的这个问题我听懂了,就我所见,黎崇刚赚到钱之后讲话有一些出入,要说欺压百姓、骂哪个、打哪个,横行霸道,什么的,我还从来没有见到过。
周泽律师问答录:
周:赚到钱之后言语有些出入是什么意思?
证:就是对他自己家里的晚辈什么的,言语比较粗鲁,有时候教训一下晚辈罗。
周:有没有骂过什么其他人?
证:没有。
周:你刚才说第一次询问你时,侦查人员骂过你,怎么骂的?
审判员:请围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
周:请问侦查人员询问过你几次?
证:很多次了,麻子林,公安局,供电局,派出所,什么什么地方也有两次。
周:是否都做有笔录?
证:有时候做,有时候没有做。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协议怎么形成的?
证:见证人某某某在他的单位打的,是他起草的。
朱:刘西林要卖矿是谁先提出来的?
证:是刘西林提出来的。
朱:见证人是谁请来的?
证:是刘西林嘛是黎小红,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朱:签完协议之后有没有找个地方吃饭?
证:签完协议之后,签完字、盖完章之后,大家在刘西林家吃的饭,当时刘西林还拿了一瓶瓶子酒,当时是好酒,瓶子酒在我们农村是好酒。
朱:你们吃饭了吗?
证:吃了,大家一起吃的,还喝了酒。
第三位证人王某某。公诉人此前将其笔录作为证据指控黎庆洪、黎猛带人去“护矿”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
黎庆洪:你当时是我的司机,说我带人去了矿山,请你讲一下当时是什么情况?
证:当时在专案组,我没有办法,要我做笔录,当时我说时间太长了,我记不得了,我当时说其他人去没去我不知道,我只是和黎庆洪两个人去的,然后他们就拿着这些人一个一个念,就给我写上去了,我没得办法,只能签字。
审判员:你是说你去了,只是时间记不得了是吗?
证:不是,是当时我和黎庆洪两个人去了,但是没有后面的这些人。
黎猛:王亚军你的一份笔录里有说在矿山上看到我,请问你看到我是在干什么?
证人:不属实的,我是被专案组的人要求那样说的。
李相建:证人王亚军你说你在黎庆洪的矿山上看到了我,你是怎么看到了?
证:你们后面的这些人都不用问了,我根本没有看见任何人,我就和黎庆洪一个人去的,我是没有办法才在笔录里签字的。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我的湖南普通话你能听懂么?
证:能。
杨:那么请你也说普通话,不然你的贵阳话我听不太懂。你笔录如果与今天当庭陈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证:以今天当庭陈述为准。
杨:你有无加入同心会。
证:他们三翻五次问我,说我加入了同心会,我一直说我没有加入。
审判员:你说不了普通话你就说贵阳话,说慢点,不然你说普通话我们听不懂了。
杨:公安人员询问时有无对你刑讯逼供?
证:我不太了解什么叫刑讯逼供。专案组第一次叫我去是早上11点多,到晚上11点多,中间没有喝一次水,没有吃饭,没有上厕所,他们问我什么问题,我说我想如实回答,我说没有参加,没有去,或者我说想一下,他就会骂,骂得太难听了,最后那个笔录就是他们在那问,没看到他用笔记,就用电脑打出来,要我签字,
杨:你有没有要求上厕所?
证:我要求上厕所,他们不准我上厕所。
杨金柱:当庭要求对证人王亚军庭前所取得的证人证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王亚军庭前受到刑讯逼供所做的证言。
周泽律师问答录:
周:侦查人员怎么骂你的?
证:骂得很难听,一不按他们说的回答,他们就骂你这个死儿杂种他们说你去了你怎么没去。
周:怎么威胁你的?
证:我一说到我没有去时,他们边上就有侦查人员搂衣袖。
周:为什么要在笔录里签字?
证:当时他们对我说,不签字就不让我走,说要带我去哪里哪里。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接受询问时你坐在什么地方?
证:第一次坐在沙发上。
朱:怎么问你的?
证:我在里所受到遭遇根本不是证人所受应当受到的遭遇,而像是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待遇,我从沙发上要起来他们不让我起来。
吴鹏彬律师问答录:
吴:请问你何时认识罗浩?
证:08年左右。
吴:为何笔录里有06年你看到了罗浩?
证:公安就直接给我念了一长串的名字,说谁谁谁在,就直接打上去。
吴:那请你讲一下你有没有看见罗浩?
证:没有,我只是和黎庆洪二个人去的。
吴:你有没有和罗浩一起去过瓮安,有没有人给你们发白手套白袜子?
证:记不清楚了。
韩国权律师问答录:
韩:你说你加入了同心会,是否真实?
证:我没有加入同心会,笔录是被强加的。
韩:06年你认识罗毅吗?
证:不认识。
韩:有无与罗毅一起做过什么事情?
证:没有。
审判员:侦查人员有无打过你?
证:没有打过。
审判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
证:我不知道你说的刑讯逼供是什么意思,他们没有打我,但是他们骂我啊,威胁我啊。
审判员:证人退庭。
第四位证人是一位老人,已经七十六岁,是马口磷矿所在地的村民,思维表达已经不太清晰了,问答很困难,周泽律师一度用开阳话为杨金柱律师进行翻译,但是有一个事实通过问答是明确的:这位老人从来没有看到过黎崇刚黎庆洪有打过当地村民。
第五位证人,是黎崇刚的朋友,合伙开了一个矿,与这个矿有关的两张桩事实公诉人已经不再举证。
杨金柱律师就问了一个问题:你和黎崇刚是朋友,黎崇刚是不是一个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人?证人回答:不是。
第六位证人。与前一个一样,与黎崇刚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有关事实已经不再举证。
在证人签作证保证书时时,审判员说,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均进行了通知,除今天到庭的八位证人之外,其他的证人不愿意出庭,没有到庭的,都有相应的情况说明,庭后可以查阅。
这位证人被戴上手铐进行询问,戴着手铐与被戴着手铐脚镣的黎崇刚二位老朋友一起吃了一餐饭。证人称:作证时被威胁,黎崇刚在重庆时,我们作为朋友,我去看他,侦查人员说我是包庇罪,要判我的刑。
黎庆洪问他黎家父子有无欺压残害百姓之事。证人回答:有三年时间都在给黎崇刚开车,黎崇刚对老百姓都很好,欺压百姓我没有看到过。
杨金柱律师问证人知不知道堵矿山的事,证人回答:堵矿山的事,当时我没有说过这个事情,他们说别人都说了,你为什么不知道?就这个事情,笔录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你所说的“他们”是谁?
证:是公安局的人。
朱:郑友谊是哪的矿老板?
证:是清江磷矿的老板。
朱:田维斌你知道吗?
证:知道。
朱:田维斌与黎崇刚有什么关系你知道吗?
证:他们认识。
朱:田维斌堵矿你知道吗?
证:我不知道。
朱:堵矿与黎崇刚有没有关系?
证:这个事情我知道,当时他们引诱我,要我说黎崇刚安排的,说罗某某都知道了,你站在旁边你怎么不知道?
朱:笔录你看清楚了吗?
证:没有看,眼睛都被他们问花了。
朱:问题没有了,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对证人使用手铐这个问题,请检察机关重视,对证人使用械具,涉嫌非法拘禁或者暴力取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七位证人郜某某,是黎崇刚曾经的合作伙伴,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压迫他的股份,以要求增加投资的方式,把他挤出某个矿山。
黎庆洪说,有一个问题我要说一下,这几天,开阳县公安局、检察院配合你们对有关证人作了大量工作,要求很多证人不准出庭作证。审判长制止,黎庆洪继续说,审判长敲法槌。黎庆洪说,审判长请你不要激动,不要一说到你们的短处你就制止,你敲槌槌没用的,我说的是事实,你们要公正。
此证人证实:与黎崇刚有过生意合作,关系也可以,只是因为性格的关系,后来来往少了,黎崇刚是个很好的人,矿山当时是因为要继续追加投资,没有钱了,确实需要追加投资,我们投不起了,我和其中的一个人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股份的,黎崇刚并没有压迫我退出,这个我必须要说清楚,没有什么强迫,是我们自己要求退出来的。
审判长作法庭说明:本庭共通知了本案325名证人,其中有15名证人同意出庭作证,有七人的证言公诉人已经没有作为证据出示,故未出庭作证,除有一人朱凤伦未到庭外,其余证人已经出庭作证完毕;共有186名证人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中有23名证人表示怕受到报复不愿意出庭作证;有26名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到了其家里,没有找到人,通过电话联系,他们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3人外出;9人犯罪服刑或者外逃;68人无法联系到;4人死亡。法庭都已经做好相关记录,可以查阅。
16时18分,审判长宣布,下面开始由辩方举证。
黎庆洪说有实物证据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在矿山,就是范传习被花梨乡政府封堵的现场、朱凤伦矿垮塌的现场、朱凤伦越界采矿现场,要求法庭带他去现场勘验举证。
审判长未置可否。要求辩护人开始举证。
杨金柱律师要求审判长释明涉黑部分的事实到底如何处理,不然辩护人只得就起诉书的全部指控进行举证。审判长还是那句话,会根据公诉人的举证进行事实认定。
周泽律师举的第一份证据,是花梨乡花梨村800余名村民的联名信,证明黎崇刚黎庆洪父子和睦乡邻、造福一方,绝不是什么黑社会。
周泽律师举示完每一份证据之后,最后一句话都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黎庆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是造福一方的优秀青年企业家。
王耀刚律师说如果法庭不释明关于涉黑到底如何处理,那么,每个被告人、辩护人可能都需要对涉黑部分进行举证,那么,势必还会需要大量的庭审时间,所以还是请法庭释明一下。审判长说这个问题已经多次说过,不再重复答复。
朱明勇律师回应质证之后,杨金柱律师再次要求审判长释明起诉书第63页中黎庆洪要对全案负责这句话还有没有用?审判长说这个问题已经说过多次,不再答复。杨金柱律师说你说了多次但是我们没有一个人听懂,你们到底是什么意思,请你明释。审判长要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杨金柱律师说法庭要讲道理,说如果是这样不明释的话,那么从明天开始,辩护人将就240多本案卷中公诉人未举的所有证据进行举证,用来证明黎庆洪无罪。说完之后,杨金柱律师经过黎庆洪同意,请假罢庭而去。
我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以该证据未涉及黎猛为由不允许我质证,我说这组证据是不是涉及黎庆洪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果是,那我就有权质证。审判长直接要周泽律师继续举证,我说审判长你不让其他辩护人质证,损害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周泽律师举证,证实黎庆洪在当地做了很多好事,受到了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很多好评。审判长认为周泽律师的此类举证,认为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周泽律师说,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地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辩护人所举证据与黎庆洪是否涉黑密切相关。
黎庆洪说,我当时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并没有想到我今天会被冤打成黑社会,不是为了今天开脱我才去做这些事情,我当时是真心用心去做的。
没有想到今天的,又岂止黎庆洪?重庆诸君,几年前横行黑打之时,只怕做梦也未曾想到会有今天。良制之不存,无人安全,人人自危,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明天会不会被黑打、被构陷、被抄家、被父子蒙冤、被夫妻入狱、被妻离子散、被家破人亡。
焉知今朝高堂者,不是明日阶下囚?
2012年7月8日,贵阳,小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