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相军 活着的聂树斌

时间:2014-12-19 15:27:39    文章分类:学林点评

文/郅劲泽

[学林按语:这是一位律师同行的文章,是真实记录。郅劲泽,是他为发表此文专门起的笔名。此前,这位律师陪同贾相军来北京找死磕派律师。他们找到了我,找到了周泽律师。我与周泽听了介绍,看了材料,感叹贾相军真是活着的聂树斌。要不是那年他还不到18岁,也会与聂树斌一样被枪毙掉。然而19年的牢狱生涯真是生不如死,而申诉过程又饱受磨难。这,令我和周泽难抑悲愤。郅劲泽律师说,他感到此案的申诉已经山穷水尽,是不是死磕还能起点作用?我和周泽律师觉得,此案不平反,天理难容。因此,我们决定帮一帮贾相军。无论多么困难,先死磕起来!]
    正文:

聊城市地处山东省西部,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古有聊河而得名。聊城市下辖八个县区市,这里有很多人们耳熟能详的故事,比如“武松景阳冈打虎”、“马本斋激战抗日”等;这里亦出现过不少历史名人,比如傅斯年、季羡林、孔繁森等;这里还是黄河与京杭大运河的交汇点,是横跨冀鲁豫三省的最大交通物流枢纽。聊城城区独具“江北水城”特色,素有“中国北方的威尼斯”之称。但是在1991年,这里也因一起重大强奸杀人案的出现而一时轰动全国。时光的车轮在向前转动,这起案件并没有因此而随尘嚣变迁而被人遗忘,案件的主人公也因此案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湖中浮现女尸 案情扑溯迷离

1991年5月23日下午,聊城市龙湾村北、京杭大运河西侧。这里有一处人工养鱼池,水面一片平静,没有任何异象。按照养鱼池的日常管理操作,池塘的管理人员准备开始对每个水池进行抽水和放水作业,以保证鱼苗的生长。几位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边聊天边抽水,谁也没有留意到池水的变化。随着水位的逐渐下降,一辆女士自行车露了出来。一位工作人员首先发现,感到很奇怪,于是招呼其他人前来观瞧。他们原本以为只是一辆普通的自行车,不知道什么人扔进了池塘里,想着打捞出来。可就在他们准备着手打捞时,大家惊恐地看到,原来这辆自行车下面还绑着一具尸体。

   工作人员感到事态重大,赶紧去报警,“喂,是派出所吗?我们在池塘里发现了一具尸体,你们派人来看看吧。”

“什么地方?具体位置。”接警电话的一头询问道。

“柳园办事处龙湾村北,京杭运河西侧的养鱼池塘。”

“现场还发现了什么?”

“还有一辆自行车,尸体就绑在上面。”

   警方接警后很快来到了事发地,随即进行了现场封锁并展开侦查。发现尸体的这个水池里打捞出的自行车与尸体绑在一起,尸体是一具女性尸体,身高一米五六,身穿一件黑色夹克衫和牛仔裤,右手手指上戴有一枚金戒指,留着披肩的长发。法医及刑侦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这名女性死者喉部及左腹股沟处的皮下有瘀血,处女膜已破裂,尸体呈现出“巨人观”状。警方将这一案件定性为由死者熟人作案的重大强奸杀人沉尸案。

可是,案件定性容易,人证和关键的物证又在哪里呢?警方感到案情重大,着手进行侦查,寻找突破口。

尽管警方在侦查阶段不愿向外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消息,但是这起案子就如石击水面泛波漾一般迅速在当地传播开来,人们在街头巷尾议论纷纷,各种猜测和质疑纷至沓来。

猜疑一:死者是被什么人杀害的?如果是熟人做案,那为什么偏偏选择鱼塘抛尸,难道不怕被“见光”吗?如果是陌生人做案,那为什么偏偏将死者作为加害对象?

猜疑二:死者如果是被先奸后杀,难道没有反抗吗?鱼塘怎么成了第一现场,难道不怕被路人听到吗?如果是在附近被奸杀,加害人将死者的衣裤又都重新穿好的做法有点匪夷所思,除非这是一个经常做恶性案件的心理素质极强的人,否则不可能这么镇定。

猜疑三:加害人晚上作案,将死者与自行车绑在一起,并拖至鱼塘内抛尸,一个人做得到吗?将尸体拖动到池塘并抛下去,肯定是有拖尸痕迹和行走脚印的,翌日鱼塘管理人员怎么就没有发现呢?尸体不是在池塘边被发现,而是在池塘中,一个人不可能有这么大力气将尸体连同自行车举起来远远地抛出去。这样一来,倒像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猜疑四:被发现报警时,尸体与自行车捆绑在一起,到底是先将自行车和尸体各自拖到鱼塘边上再行捆绑后拖进水中至沉,还是将自行车与尸体事先捆绑好后拖进水池的呢?无论哪种做法,都很难断定是一个凶手所为。若真是一个人所为,根据当时的环境与情况,凶手应当是个体富力强的人。

   龙湾村在当时地处市郊,比较偏僻,村北路西有一片环城湖河沿,环城湖东边是京杭大运河河道流经处,南边就是龙湾村,环城湖水域面积广阔,靠近龙湾村一侧有一些大大小小的鱼塘,尸体就是在其中一个鱼塘内发现的。按照警方的描述,尸体已经出现“巨人观”。这一般指人死后五至七天,尸体膨胀成一个庞然大物,肿如巨人,这种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腐败巨人观”。通常表现为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脸部肿胀,眼球突出,口唇外翻,胸腹隆起成球状,四肢又肥又粗,皮肤呈污绿色,全身肌肉呈气肿状。现场打捞上来的这具尸体,由于是在水塘中被发现,尸体一直浸泡在水中而并非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所以其腐败程度应该并不严重。但据此可以推断出死者的死亡的时间。那么死者到底是什么时间被害的呢?

   聊城市公安局在5月21日曾接到龙湾村一位张姓女子的报案,说其妹妹20日下夜班后一直未回家,多方查找杳无音讯,其妹妹是东北人,1月20日来到聊城,名叫张某某。报案人称,其妹妹在水上餐厅工作,每日骑自行车上下班,随身有一个女士小提包。警方认为这两起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经辨认认定,水塘中发现的女尸正是张某某本人。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始组织排查侦破工作,寻找与本案有关的可疑人员。对张某某生前工作的同事、朋友、亲属、曾经有过接触的人一一盘查询问。警方了解到,张某某确是东北人,高中文化程度,曾在聊城当地的隆昌贸易楼和水上餐厅干过临时工。

案发现场,警方将水塘的水抽干,勘查发现两趟人行走时留下的赤脚印,疑似真凶拖拉尸体至鱼塘内留下的,鱼塘的河沿边上有一双方口布鞋,尺码在42至43之间,应为男性的脚码。这似乎与警方对案件的定性比较吻合。犯罪嫌疑人是男性,水塘里留下的两趟脚印则表明这起案件的作案人可能不只一人。倘若是一个人将被害人杀害并绑在自行车上一同拖进水塘中,显然是比较吃力的。因为人在水中行走不同于在陆地上,水中的阻力会使人无法快速移动,更何况拖着绑在自行车上的尸体。因此认为是至少两个人将尸体拖进水中与案发水塘勘查到的两趟脚印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后来,在另外一个水塘里,打捞出一枚生肖牌、一串钥匙和一枚刻有“张某某印”字样的印章,这些东西被证实是死者的。但是没有找到报案的张姓女子所称的小提包。

据此分析,死者张某某是在下夜班骑车回家途中遇害的,遇害的地点是龙湾村附近,被杀害后被犯罪嫌疑人连同自行车绑在一起拖进了水塘之中,犯罪嫌疑人同时对张的随身挎包进行了劫掠,将其中没有用的东西随手扔进了旁边另一个水塘,以图沉尸灭迹。

警方锁定“真凶”  刑讯屈打成招

经过一个多月的盘查,警方认为这是熟人尾随作案的可能性较大,遂对张某某生前工作单位的同事、朋友等可能与其有过接触的人进行了摸排,最后将重点侦查对象定格在贾相军身上。

贾相军之前曾在隆昌贸易楼短暂工作三个月,从事收款员一职,张某某与贾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过。从隆昌贸易楼离职后,贾相军与自己的舅舅从事卖烟的生意。当年4月份,贾相军经媒人介绍,与在市区化工厂上班的肖凤兰在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父母亲戚到场参加,准备是年关时正式结婚。订婚后的贾相军在与舅舅卖烟的同时,经常在休息时与在家电公司仓库做仓管员的贾明一起玩耍。5月20日、21日,二人与他们的朋友玩耍后同睡在家电公司的仓库内。至5月22日,贾相军才离开。

   一个月后的6月23日,警方要求贾相军去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因贾相军在3月份向张某某交过一封梁晓亲笔写的信而成为重点调查对象。在调查期间,贾相军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公安局被戴上手铐关了整整四天,之后转入聊城市看守所刑讯室十四天,最后以涉嫌强奸杀人正式关押在看守所内。

   贾相军在公安局被关四天期间,警方向其讯问与张某某认识的经过,以及5月20日至22日期间的活动轨迹,贾相军照实叙述了自己与贾明和另外几个伙伴在一起玩耍并夜宿家电公司仓库的经过,虽有证人可以作证,但警方仍将其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同时,公安局刑侦人员还对其进行了抽血、唾液、指纹、掌纹、赤脚掌采样及脚型石膏模型复制。

6月27日,贾相军被公安人员带到了聊城市看守所的刑讯室内。在看守所刑讯室内没有窗户,看到里面有十多个人,有的穿着警服、有的光着膀子,腰里还别着枪。门口的一个胖警察抬腿一脚将其踹到在地,要求其跪下,交代自己干的坏事。贾坦承自己没有干什么坏事。这时走过来一个警察开始讯问其5月20日涉嫌犯下的强奸杀害张某某的罪行,贾不承认。这时,警察打开其手铐,将双手反背过去,用警绳反绑起来,取出带刺的橡胶棒抽打其头部、背部、臀部、腿部。其他警察一拥而上,有的将贾的球鞋脱下来开始扇耳光,有的直接用脚踹,然后电击其耳朵、脖子。贾被拷打得昏了过去。第二天,这些刑讯人员在刑讯室内继续对贾进行逼供,要求其承认强奸杀人的事实。贾坚称自己没有杀人。警察反复就问其5月20日晚上在何处睡觉,贾坚称自己与贾明和伙伴在家电公司仓库内过的夜,警察认为其态度不老实,遂进行“修理”,反绑起来一顿暴打,拿来砖头让其跪在上面,其中一个警察说,“审讯必须像挤牙膏,必须一点点挤出来”。贾被反复毒打后,嘴里面出血、双颊浮肿,昏死过去多次。接下来的几天,贾都在警察拽头发、扇打、电击、跪砖、昏死、泼醒、再次暴打中度过,直到第十天。贾感到痛不欲生、非常绝望,他想到了自杀,先后尝试了咬舌、吃玻璃渣、头撞墙等方式。贾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指认事实。

此后,警察给贾戴上大脚镣,不准睡眠,夜以继日审讯。刑讯室内的警察分成两组,一组做思想工作,吓唬、诱导,以其未成年不会判死刑为由要求其承认杀人,承认了办个病保出狱;另一组放出诳语,“再不承认,就用枪毙了你,顶多算个畏罪自杀”,“还不承认的话就把你家里人抓起来”,“揍死你卖卫校700元解尸”。警察昼夜轮班刑讯,不断“提示性”讯问,并以毒打相裹挟,要求其承认犯罪事实。连续的刑讯逼供,使一个17岁的少年难以招架,警察见其始终不松口,更加变本加厉地拷打,致使其下巴被磕破,上门牙被打掉,至今贾相军的下巴处仍留有疤痕。

警方虽然在沉尸的水塘内打捞到死者张某某的生肖牌、钥匙和名字印章,但死者随身携带的小提包却一直没有找到。在看守所刑讯室内,警察开始纠问其“小提包哪里去了”,贾被打迷糊了编造道“扔到臭水沟了”。警察于是带着贾相军至臭水沟指认,贾下了警车后,不说一句话。警方在臭水沟内并未搜索到小提包。警察再次把他带回看守所刑讯室。一个胖警察要求其趴在椅子上写出杀人经过,贾写不出,胖警察就一边“提示”,一边让其写。贾写了几份,警察都不满意,直至贾按要求写出与警方想象一致的杀人经过书后才离开。

警方通过刑讯得到了需要的“作案笔录”,但这与该案的定性还是有不合逻辑之处。首先,警方认为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既然是强奸在先杀人在后,那么,被害人一定会呼喊反抗。其次,法医尸检检验结论是被害人是被人捂住口鼻、掐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那么贾相军所实施的致死动作对本案也是非常关键的。于是,警方再次在贾相军身上做文章。一个自称是李合的人,以自己刑警大队队长的身份要求贾好好交代,承认强奸杀人的事实。并提示岸边有些高草的事,好好承认给拿包子吃,不好好交代还得揍,贾不吱声。一批穿警服的警察问贾,“你强奸张某某时,她没有反抗吗?”并以贾的左胳膊上有一道伤为由让其承认这就是在实施强奸过程时被张抓破的,然后警察用相机拍了下来。此时,又在贾的手腕上抽了血。一个警察拿出一枚生肖属相牌,说道“你看着这个,想象你心中有一团火,你即使不说,现在的科技也很发达的。”另一个警察说,“死者的裤兜外翻,你是不是从裤兜里掏出东西扔了?”贾不敢说话。警察就诱导各种可能装在裤兜里的东西让其猜,最后从纸袋里取出一串钥匙,让其承认这就是从张的裤兜里翻出来扔在水塘里的。警方作出几份口供后,让贾签字摁手印,并要求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读给我听都对。至此,警察认为事实已定,将贾关入看守所12号监室,每至夜晚便带到刑讯室讯问,每次都少不了毒打,直至天快亮时才带回。警察再次开始按照贾胡编的地点开始寻找张的小提包、手表,但始终一无所获。之后的事情就更像警察找到了确凿证据似的,给贾挂上“强奸杀人犯”的牌子游街示众,以示这一起重大强奸杀人案已被侦破。

至此,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正式做出批捕。检察院派来一位检察人员在看守所讯问贾。贾被带到刑讯室内,看见地上放着一辆飞鸽牌二八式自行车,检察人员问贾当时是如何将尸体与自行车捆绑在一起的,贾自始自终没有答话。检察官在一份笔录上让贾签字摁了手印就离开了。不久,电视台也派记者来报道此事。此后,检察院又先后派来两批检察人员来讯问贾与张某某案有关的事情,并拿出一双方口布鞋、一张天蓝色二六式自行车的照片让其辨认,并询问了贾的年龄,让贾写个给被害人赔钱的字条由他们带给贾的父母。检察人员还现场测量了贾双脚的尺寸。不久,检察院来人向其送达起诉意见书,贾签字。知道自己将被检察员移送法院审理,他连夜在起诉意见书上写了自己无罪没有实施强奸杀人的事实,夹放在自己衣服里。但是第二天,起诉意见书却不翼而飞了。

法院草率审理 一纸判决结案

10月22日,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开庭前,一位薛姓法官曾来到看守所内了解案情,但贾当时并不时来人的身份,考虑到提审他的人走后还可能遭受看守所警察毒打,贾哭泣着,没有多说什么。开庭时,贾一眼认出主审法官就是那天去看守所向自己了解案情的办案人员。庭审时,贾始终哭泣,对检察院的指控和法官的调查询问没有辩驳说明和答复。检察院拿出公安机关提供的贾明作出的没有与贾相军在事发当晚一起睡觉的证人证言,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在鱼塘内打捞出的自行车、属相牌、钥匙,印章、小提包、手表没有出示。

庭审时,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法官指着一件带把儿的犹如茶壶大小的钝器问贾,“你用这个铁东西砸被害人的头部了吗?”贾哭泣没有答复。这个关键性的物证,贾相军是第一次见到。在公安人员对贾刑讯期间,始终没有提到这个“凶器”。在山东省高院的刑事复核卷宗中,高院的复核承办法官对这一关键证据只字未提。

第二,贾在被关押期间,公安局刑侦人员对贾进行的抽血、唾液、指纹、掌纹、赤脚掌采样、脚型石膏模型复制以及检察院测量的双脚长度等与该案认定关键性的鉴定结论在庭审时被法院忽略。

第三,警方尸检时对被害人阴道分泌物进行了化验,检出有精斑。这亦是对整个案件认定极其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法院对此的认定却让人匪夷所思。山东省高院复核时对这一证据的认定依据是,虽然对被害人尸检时发现有精斑,但因量少且在水中浸泡时间较长,未能检出血型,也就是说无法认定是贾所遗留下的。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明知无法认定,却作出了“基本吻合”的结论,理由是虽未能检出精斑血型,但贾的口供已经证明贾有“强奸了张某某时射了精”的事实。

第四,刑讯时,公安机关以贾当时左胳膊上有一道伤为由让其承认这是在实施强奸过程时被张抓破的,并进行了拍照。但奇怪的是,公安机关刑侦卷却记载成了贾相军右臂上有伤痕,法院亦据此认定公安机关身体检查时发现贾右臂上的伤痕与口供是一致的。

整个庭审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法官当庭宣读了只有两页纸仅仅700余字的判决书,判决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官没有问贾是否要上诉。贾被带出法庭后,书记员追出法庭,站在距贾很远的地方,向贾喊话,反复问其是否要上诉。一旁的法警对贾说,“你也别上诉了,你现在已经18岁了,上诉搞不好会被枪毙的。”贾遂向书记员表示自己不上诉。

10月29日,该案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缓复核。随卷移送的结案报告中记载的认定依据分别是:一、证人梁晓证实被告人贾相军曾向其透露欲对张报复之恶念;二、1991年5月20日晚十时后没有人见到贾相军,说明其有作案时间;三、经张明辨认证实系张某某的尸体;四、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笔录及在现场发现的证据与被告人贾相军的供述基本吻合;五、被告人贾相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山东省高院的复核意见是,“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所为,但从被告人口供与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情节都是吻合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是贾相军作案”。最终,山东省高院认定原审法院对贾相军定罪、处罚是正确的,核准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漫漫伸冤路 流尽辛酸泪

贾相军被错判入狱,家人心急如焚。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其拒不认罪,成为狱方严管抗改分子。他多次给家人写信,会见时转申诉材料请求家人为其伸冤,在狱中血书鸣冤申诉。他的父亲为此从1992年开始踏上了为儿申诉上访的洗冤之路,前后往返聊城市中院、济南山东省高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共计200多次。他的母亲因为日夜思念蒙冤入狱的儿子而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于2014年离世。他的家人也因为他入狱后饱受乡邻评论非议。

因贾相军狱中血书伸冤和他的老父亲不断地为儿子申诉,聊城市中院于1992年12月21日和1993年7月10日进行复查,但驳回;1994年4月22日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起申诉,被聊城市检察院驳回;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确认原裁判事实不清;2004年3月30日国家信访局转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处理,2003年11月6日和2004年9月10日山东省高院在监狱内对贾相军进行了提审,但未果。2005年11月7日聊城市公安局纪委到监狱找贾相军对该案进行了解。但多年来一次次的申诉,换来的却是一纸纸驳回申诉的裁定。贾相军服刑期间被减刑4 次,最后于2010年12月21日,他在服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后被正式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贾相军生活窘迫,承负着母亲精神失常离世的悲痛,面对着二十年来为自己伸冤而日渐衰老的父亲,他坚持继续申诉,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还自己一个清白。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个漏洞百出、疑点重重的强奸杀人案,一纸没有直接证据认定的判决书,将一个少年带进了漫长的服刑岁月,时间改变了他的模样,同时也人为地改变了他的命运和人生轨迹。背负着莫须有的罪行,尊严被粗暴的践踏,冤屈被一次次呐喊却没有得到正义的回应,到底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这本是一起可以纠正的错案、一起可以避免的冤案,却没有引起司法部门足够的重视、负责任地对待。我们相信,黎明终将到来,即便晦暗如此漫长。

(注:文中人物除贾相军外,其余均为化名)

执业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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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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