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辩律师在贵阳的办案日记(三)

时间:2012-07-25 21:36:14    文章分类:刑辩日记

一个刑辩律师在贵阳的办案日记(三)

 

贵阳记(二十四)

 

先说一点有趣的。

参与本案辩护的贵州王律师,1985年参加工作,当了十多年火车司机,一边开火车一边自学法律,考过了律师资格,后来转行做律师,他给我们讲了两则他的趣事:

“我开始的时候,边当火车司机边做律师,有一次,在龙里的一个铁路边的小地方开庭,我到了法庭之后,法官很奇怪的问我,这个点,火车客车没有,汽车也没有,你是怎么来的?我告诉他们,我是搭火车货车来的,经过你们法庭这儿的时候,我让司机开慢点,我直接跳下来的。还有一次,在贵定,那时我已经很久没有跳过火车了,脚硬了,所以那次没把握好,结果跳车时跳到了一座铁路大桥中间,还被轶轨枕木中间的坑把脚卡伤了,那次没跳好,我们本来从火车上直接跳下来,脚都纹丝不动的。”

庭审在9点准时开始。

周泽律师继续举证。第一份证据,是花梨乡政府向开阳县政府关于取缔封堵范传习承包矿山的情况报告,证明乡、县政府查封范传习矿点的全过程,黎崇刚无起诉书指控“先吃饭(范)”的黑社会起家事实。

周泽律师举完一组证据之后,请法庭主持质证,但是审判长要求周泽律师继续举证,周泽律师说这一组证据证明了一个单独的事项,后面的证据是要证明其他事项,但是审判长不予理会,称如果不继续举证视为放弃举证。但是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审判长都是在公诉人举完一组证据请法庭质证之后,直接要求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并未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并未对公诉人的举证方式、举证连续性提出要求,为何单独如此要求辩护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不应当是平等的吗?

周泽律师举证时,我正在构思我的辩护词的第一句,想起张凯律师在常熟六民工自卫被判罪的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词的第一句:“尊重的法庭。我之所以用尊重二字,是基于法律应当被尊重的基本价值,并不代表我尊重坐在审判台上的你们,我只尊重敬畏法律的值得尊重的人。”

那是张凯律师的原创,就像杨金柱的杨氏刀法不是每个人都能学一样,重炮手张凯的重炮,也不是一般人能够学得到的。我想到一句“闪亮的国徽,我对着你发表我如下的辩词”,抬头一看高挂着的国徽,发现原来一直有光照着闪闪发亮的国徽今天不亮了,暗暗的隐在深黑的布幕里。

周泽律师举证一份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地点为花梨乡政府办公室,证明黎崇刚的矿山与村民双方自愿搬迁,并无起诉书指控的“强占村民房屋”之黑社会事实。公诉人质证认为该协议并非自愿,而是强迫。周泽律师说这份协议中的三户村民当中的一户户主吴觉忠,是当时直接签订搬迁协议的当事人,现在已经在法庭门外,请法庭准其出庭,黎崇刚是否强占他的房屋,一问便知。审判长言通知证人出庭应当提前向法庭申请,对于该证人是否出庭,等被告人、辩护人的所有证据举示完毕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后,再作决定。

周泽律师说提前申请法庭通知,是为了便于法庭通知,现在,证人已经在法庭门外,不存在提前通知的问题,法庭为何不能直接让其上庭作证?审判长要周泽律师直接举证,周泽律师说我现在举的就是这位证人证言,请法庭让其出庭作证。审判长说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应当提前向法庭申请,该证人出庭问题庭后评议后再做决定,并要求周泽律师如果不继续举示其他证据,将视为周泽律师放弃举证。周泽律师继续举一位证人证言,并说该证人能够直接证实黎崇刚、黎庆洪无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这位证人原来在第一季审判开庭的时候就到了贵阳市中级法院法庭门外要求出庭作证,但是没有让他出庭作证,现在该证人现在就在庭外,且该证人昨天就已经在庭外等候作证,请法庭让其出庭作证。审判长再次说证人出庭问题刚才已经说了庭后评议决定。

周泽律师愤怒失声“我实在受不了了”。我一侧头,看到周泽律师满眼是悲愤的泪水。

周泽律师站起来欲与审判长理论,后在朱明勇律师劝解下迅速平复了情绪。周泽律师说,请书记员记录在案:周泽律师要求已经到法庭门外的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不允许。审判长马上说,周泽律师请你注意自己的语言,不要歪曲别人的话,你说了什么,本庭说了什么,公众听得很清楚。

是的,公众听得很清楚,公众还看得很清楚。

而我认为,周泽律师的表述,没有问题,周泽律师提出的是证人已在门外,现在就请上庭,审判长并没有允许证人现在出庭,而是说要等辩护人举证完毕之后再行评议决定,首先,这就是现在不允许证人出庭;其次,提前申请是为了方便法庭通知,现在不需要法庭通知,证人已经自己到了法庭门外,为何不让出庭?岂能如此机械的、非善意的来理解和执行法律?

周泽律师向法庭举了二份证据证明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是侦查人员对原案证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二份取证笔录,内容全是该证人协助周泽律师办理黎庆洪案第一季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用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对证人违法追诉,意图构陷律师、构陷记者。

下午一开庭,黎崇刚请求发言,审判长允许之后,黎崇刚拿起话筒说,我从一开庭到现在,写了七八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昨天到了法庭,你们不让证人出庭作证,今天上午,证人又到了法庭门外,你们也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我现在求你们让证人出庭作证,黎崇刚突然扑通一声双膝跪地大喊:我求你们让证人出庭作证!同时,黎庆洪、黎猛、何菊建等前排被告人突然一起全部跪地,齐声高喊让证人出庭作证,黎庆洪啕嚎大哭你们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无数被告人齐声高喊让证人出庭作证,多名法警上前拉不起来,被告人有喊冤的,有喊刑讯逼供的,有喊要让证人出庭作证的,场面极度震憾。

审判长宣布休庭半个小时。

休庭期间,老杨与贵阳律师聊天讲,法庭辩护论时,我前面讲组织犯罪不构成,用20个小时左右,然后,我讲后面54个被告人与黎庆洪的关系以及他被指控的犯罪与黎庆洪的关系,每个人平均1小时,一共就是54个小时,加上前面的,我的辩论意见要讲74个小时,按每天8小时计算,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讲完起码需要10天。我说,老杨,你不要“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老杨说,你一个一个算嘛,肯定要那么长的时间,这个案件,就算公诉机关不撤回未举证的指控事实,也不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

休庭中,老杨从后台走出来宣布,同志们开庭啦,明天上午那两位证人出庭,我现在马上去宾馆开个房间把那两个证人保护起来,还生怕别人不知道他在哪儿“保护证人”似的又再说了一句,我现在马上就去我们住的那个皇嘉大酒店开个房间把这两个证人保护起来,然后说周泽下午这里的事情就交给你了,说罢急匆匆走出法庭去保护证人去了。

一会儿后,老杨又回到法庭,我问你不是去保护证人了吗?老杨说我已经把证人保护好了,他们安全了,我回来继续开庭。

证人出庭天经地义,且为法律所明定,为何那么难落实?为何普遍的不让证人上庭?我以为,是有人不愿意,不敢让证人上庭,因为他们怕证人上庭之后说的与庭前所述不一样,那么,为什么会不一样?如果是有人(如律师)不正当的影响了证人,那么,追究该人妨害作证的法律责任就是了,刑法不是有这罪名吗?而可怕就在于,是侦查人员自己取证时有问题,不正当的影响了证人,所以,才怕证人上庭。一切的阴暗、非法和不义,都惧怕一样东西:阳光。

休庭两个小时之后,庭审继续。

周泽律师继续举证。蔡某某于凌晨2点在“专案组办公地点”形成的笔录里,有如此内容:“听说黎庆洪他们家花500万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律师,叫周泽,是开阳羊场那边的人,这个周泽要证人作伪证。”

周泽好险啊。

周泽律师曾说,他把本案当成他的最后一个案件来办,说本案是中国律师最后的辩护,如果本案这样的事实这样的辩护,都不起作用,那么,本案之后,他将退出律师行业,并将致力于“摧毁”中国现有的刑事辩护制度,因为,如果本案的辩护都不起作用,那么,刑事辩护再无意义,再继续进行辩护的所有刑事律师,就都是骗子,因为你根本不起作用还收当事人家属的钱,不是骗子是什么?

西方有名言:奥斯维辛之后,写诗是可耻的。我真的不希望中国也出现这样一句名言:贵阳之后,刑事辩护是可耻的。

将近下午5点的时候,读了一天证据,声音已经嘶哑的周泽律师说,审判长我想休息一下请黎庆洪的另外一位辩护人杨金柱律师进行举证。

被告人吴某某质证时说,我听了周泽律师刚才举证读的笔录,我终于明白我为什么被抓了,原来就是因为我陪周泽律师去进行了调查取证,原来我还想不明白,现在终于明白了,几天几夜的问我都是周泽律师调查取证的事,关于我自己的事情,一页纸都不到。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说,侦查人员违法启动对律师的侦查,反映出侦查机关不把心思放在案件真正的侦查上,而是见人杀人见佛杀佛,有律师辩护就查律师,被调查的岂止周泽律师,有证据显示有十多名前后参与黎案辩护的贵州律师也被调查。

杨金柱律师向法庭建议,对于花梨乡花梨街800余村民的联名请愿书证明黎崇刚黎庆洪造福一方而不是黑社会的事实,可由公诉人两人、辩护人两人、小河法院两人,一起到当地逐个核实,看这个请愿书是不是当地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

吴鹏彬当庭申请法庭通知这800余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花梨街村委会干部出庭作证。

杨金柱律师开始举证,首先说,刚才提供给法庭和公诉人的举证目录是第一组,我一共有33组证据,全部针对公诉人已经举证的33项事实,公诉人放弃举证的事实我不再举证,我用的全部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我就用公诉人的证据,来击溃公诉人的举证。

杨金柱律师说,举证之前,我先特别说明一下,我要举的证据共有33组,平均一天3组,那么一共10天,然后,我的辩护词也要用10天,所以,接下来的庭审,我一个人需要用20天时间,当然,如果公诉人撤回对黑社会犯罪的指控,我马上就打包回家去。好,我现在开始举证。

听到此语之后,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你刚才说了你的举证方式,本庭认为就举证方式问题,控辩审三方可以庭后交流,现在休庭。

庭后交流会上,审判长说为审理本案,本院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按照杨金柱律师的举证方式,那势必还要继续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公诉人说,杨律师我只能说你精力太旺盛了。

杨金柱律师说,庭审是要查明事实,不能为了赶时间,这57名被告人,已经被关了快四年了,不急在这几天,我们一定要通过庭审把本案的所有事实都查清楚。

或问,那这个庭审还要到什么时候啊?

“8月30日,我早就说了的。”杨金柱律师如是说。

2012年7月9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五)

 

昨天庭审时,周泽律师向法庭出具一份黎崇刚所居地的乡邻共800多人联名出具的请愿书,公诉人不认可该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杨金柱律师建议控辩审三方一起去当地调查请愿书的真实性,吴鹏彬律师当庭申请法庭通知这80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今天早晨,当地消息传来,在请愿书上签名按印的村民所在地的两位村干部,今天凌晨三点,被公安人员从家中带到花梨乡派出所,到今天上午开庭时,这两位村干部,还在花梨乡派出所“接受调查”。

庭审,由杨金柱律师向法庭举证开始。第一组证据,是关于“同心会”与“花梨帮”的证据,证据全部来源于案卷材料,其中有六名证人证言,另有二十一名被告人供述,杨金柱律师举此组证据用以证明“同心会”的不黑,和“花梨帮”的不存在,以及谭小龙等人与黎庆洪的毫无关系,以及各证人、被告人本身及相互之间关于相关“帮派”的事实的互相矛盾的陈述。

讲着讲着,老杨问,我这个声音可不可以小一点?不然要讲10天讲不了啊,周泽律师小声说,可以小一点,然后老杨稍为调低了一点声音。

一会儿之后,老杨觉得话筒可能不对,声音太小,于是,把两个话筒放到了他面前。

某次老杨找某本案卷时间稍长了一点,老杨自己说,这不怪我啊,怪昨天晚上我们领导到我房间,把我搞好的顺序搞乱了。

正举证中,杨金柱律师说人有三急,他需要去上厕所,经过审判长同意,然后出去了。

此时审判长要求其他辩护人举证。

斯伟江律师举证,说只举一份证据,就是贵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贵州省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他还没来得及开口说出他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就反对,反对理由为该侦查终结报告是国家秘密,不得向法庭举示。斯伟江律师说我要答辩一下,这份报告是附卷移送的,文件上并没有秘密、机密等字样,斯伟江律师正说时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直接裁定该份报告为国家秘密,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斯伟江律师高声答辩凭什么公诉人一句话这就成了国家秘密,凭什么审判长听都不听我的答辩意见就直接裁定这份报告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为什么没有在文件上打上机密字样及密级?你们还讲不讲法律?

审判长说已经裁定此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举证,要杨金柱律师继续举证。

审判长此裁定引起多名律师抗议,斯伟江律师要求将他的抗议记入庭审笔录。

何兵教授说即使属于国家秘密,也只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举示,而不是不得向法庭举示,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向法庭举示。

周泽律师向审判长抗议国家秘密必须是《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秘密才能是秘密,不是任何一个东西公诉人随便一说就成了国家秘密。

此时,何兵教授和王耀刚律师提出他们的当事人何菊建已经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小河法院整体回避,理由为小河法院相关人员多次威胁、利诱他,要求他换掉原来的律师,他在要求书中详细陈述了小河法院何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威胁、利诱他,当时在场的有谁、谁、谁,等等,因此,他认为小河法院已经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所以要求小河法院整体回避。

对回避要求审判长直接不予理会,要求杨金柱律师直接举证,此时何菊建大声说我要求法院回避。黎庆洪大喊为什么不让律师举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杨金柱律师看了斯伟江律师要举的这份证据之后,说,这是什么鸡巴卵的国家秘密嘛,我现在就让助理打出来,今天晚上就在我的博客上发出来,全文太长了,就发精彩的,我现在就先在我的博客上预告:今天晚上10点杨金柱的博客上将有关于贵阳黎庆洪案的重大精彩内容发布。

休庭时,法院有工作人员来请斯伟江律师去庭外,说有人请。二十分钟左右,斯伟江律师回到法庭,问如何?言有人做他工作,要求他不再举示此份证据,说什么早就定下此侦查终结报告不能举示为本案底线。我问那你还举不举,斯伟江律师说,此乱命也,恕不能奉。又说,违背法律的指令,要我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情,我坚决不能服从。这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什么不能举?

底线?底线不应当是法律吗?

11时48分,审判长宣布上午的庭审结束,下午继续开庭。

午饭时,小河法院有工作人员前来向外地律师送达一份合议庭的告知书,要外地律师签收,律师们以合议庭只能在法庭上进行法庭审理,合议庭无权对外发布什么告知,并且法庭审理也无此程序为由拒绝签收。

中午休庭时,杨金柱语录出了第二句:公权力都是纸老虎,只要你跟他死磕,他就是虚弱的。

下午开庭前,进入法庭的门口签到处,法院工作人员向辩护律师每人发送一份落款为“小河区人民法院黎庆洪案合议庭”的“合议庭致全体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告知书”,全文为:本案诉讼卷宗中,公安机关专案组侦查终结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全体辩护律师接触后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公开,不得要求在法庭上出示,不得上传互联网。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我看到“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一股无名之火腾地窜上来,强行忍住,平复情绪。

看来有人宁愿违法、拼着裸奔也要“保卫”“大脑壳”。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将前述告知书的内容当庭宣布。杨金柱律师反对,认为合议庭无权决定什么是国家秘密。

斯伟江律师反对,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只有定密机关,和秘密产生的机关,才能够定,合议庭是无权定的,所以请审判长回答我你将此报告定为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且,即使是国家秘密,也能够在法庭上出示,根据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只是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审判长为何讲不能在法庭出示?

审判长对此不予理会,继续庭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位证人上庭之后,审判长向其宣读了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应当如实陈述的内容之后,还特别宣读了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全文。并详细询问了证人接受法院通知的情况,以及为什么原来说不出庭,今天又出庭的原因。

此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先发问。王耀刚律师反对,并宣读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条文,认为询问证人应当由申请传唤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进行。审判长支持王耀刚律师,宣布由辩方先行发问。

第一位证人吴觉忠,是自当地开挖磷矿以来就一直在马口磷矿工作了近二十年的矿工,也是马口磷矿所在地的村民,也是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强占村民房屋”中的被“强占房屋”的村民。

 

黎庆洪与证人问答录:

黎庆洪:范传习的矿山是谁封的?

证:政府。

黎庆洪:封时我和我父亲黎崇刚在不在场。

证:不在。

黎庆洪:朱凤伦是怎么离开矿山的。

证:朱凤伦借刘西林的证,是刘西林没钱拉范传习和朱凤伦来,刘西林搞矿,成本就担不起,拉进朱凤伦来,老板之间相互之间有一点纠葛。向上开,矿山开了一两米的口,山体滑坡之后,他就不敢开了,自己就走了。

黎庆洪:刘西林怎么走的你知道吗?

证:他新建了个井口,开了三四年,开到了水井,威胁了安全,让我去做黎老板工作投钱进来,我给黎老板讲,黎老板讲现在这时候他的这个矿不值钱,不买。后来,他们又要买了,后来六十八万八卖的,当时我也在场,黄建成也在场,当天我们还一起在刘西林家吃了饭。

黎庆洪:朱凤伦想在我家井口上面打井排水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证:朱凤伦当时想打,就在你家矿井口上方不到一百米的地方。

黎庆洪:那是属于谁的地方。

证:属于你家的。

黎庆洪:吴义斌家的房屋的坑是怎么形成的请你讲一讲。

证:自然垮的嘛。

黎庆洪:离我们井口最近的是谁的家?

证:是我家。

黎庆洪:吴义斌家还远离你家多远?

证:有二三十米。

黎庆洪:如果要因为开矿垮的会先垮谁家的?

证:先垮我家的嘛。

黎庆洪:村民堵我家矿山的时候,我父子有无叫人来打村民。

证:我在场,没有看到。

黎庆洪:王代伦来堵矿那次我们父子有没有打过王代伦。

证:没有打。

黎庆洪:那次事情是谁处理的?

证:是派出所的人嘛。

黎庆洪:朱凤伦和我们的工人打架那次事情,请你陈述一下。

证:这个事情我清楚,当时,我们矿工在矿下挖矿嘛,只是哪里有矿就往哪里挖,结果两边有时候挖到一起去了,有一次朱凤伦从双流拉了一车人来,当天进矿时,我就对矿长何际刚说今天只怕有点危险,结果进矿后,就被朱凤伦带来的人打了,在井下碰到了话都没说我们就被打了,我们就跑出井口来,我都被打伤了,然后我都去花梨了,然后当天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黎庆洪:范传习的井口被封后,我们黎家有没有动过他的井口?

证:没有。

黎庆洪:越界开采问题发生之后,县国土局来现场封了五个道口,之后,我们有没有动过被封堵的矿道口?

证:没有动过。

黎庆洪:你是一个在井下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矿工,那么请你讲一下,井下怎么判断越不越界?

证:无法判断,只是哪里有矿往哪里挖,只有挖通之后才知道越界了。

 

黎崇刚与证人问答录:

黎崇刚:公安机关说我强占村民的田土、房屋,强行采矿,请你讲一讲我黎崇刚才有没有强占村民的田地、房屋?

证:没有。你们占的田土,该赔多少,都赔了的嘛。

黎崇刚:公安机关说我未赔偿你们青苗费,然后村民堵了我的矿山,你讲一下我们有有没有这个事情?

证:没有这个事情。

黎崇刚:我们是按最高价计算粮食然后通过村里赔偿你们是不是?

证:是的。

黎崇刚:我在矿山采了16年矿,损坏的田土桩稼都全部赔偿了,有没有这个事实?

证:有。

 

杨金柱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杨:你的家就在马口磷矿井边上是吗?

证:就在井口。

杨:多远?

证:15米左右。稍有上下。

杨:你最先给哪个老板挖矿?

证:1983年,最开始采矿时我就在帮老板挖矿,是谁记不起了。

杨:刘西林、范传习你给他们挖过矿吗?

证:我先给刘西林挖,后来给范传习挖,后来给黎庆洪他们家挖,现在转了之后我还在给新的老板挖。

杨:你什么时候给范传习挖矿的?

证:给他挖了两年,一直到他矿山被封。

杨:是谁封的?

证:是政府封的。

杨:你怎么知道是政府封的?

证:当天我在场,我们正在上班,政府来封矿了。

杨:你给黎崇刚挖过多长时间矿?

证:挖了七八年,一直挖到他们家被抓了。

杨:黎崇刚有无压迫工人的事情?

证:没有的,他对工人还是挺好的。

杨:黎崇刚父子有无打骂、欺压村民的事情?

证:这个没有,鸡毛蒜皮的纠纷是有的,打骂、欺压没有。

杨:你有没有听过“先吃饭、后杀朱、再杀牛”这么一句话。

证:这是调查人员下去找我,问我,有没有这句话,说什么“先吃范、再,再,吃牛”什么的,我编都编不圆。

杨:调查人员是谁?

证:有个姓詹的,有个姓黄的。

杨:是不是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的?

证:是的。

杨:你是从他们口里听到的这句顺口溜是吗?

证:是。

杨:请书记员记录这一点:证人是从调查人员口中听到顺口溜的。

 

周泽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周:你们三家房屋搬迁时,补偿价格是谁定的?

证:政府定的。

周:黎崇刚有没有强行要求你们搬迁?

证:没有。

周:你们搬迁房屋是不是自愿的?

证:是自愿的。

 

朱明勇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朱:请法警先将黎崇刚画的这张矿山村民房屋示意图拿给证人看。

证:(看图)。

朱:图是否是马口磷矿的实际图。

证:是,画得差不多。

朱:图上人家是否都搬迁走了?

证:是的。

朱:黎崇刚是如何与这些人家搬迁的?

证:是开阳县房管所去测量之后,双方协商搬走的。

朱:搬迁过程中,黎崇刚有无与被搬迁的人家发生纠纷、争吵?

证:这个没有。

朱:黎崇刚开矿与村民是否发生过纠纷?是否因为饮水问题进行过处理?

证:有一些,因为矿山下沉,饮水出现问题,当时矿山老总黄陆兵来处理的,处理好了的。

朱:处理过程中,有没有打架冲突?

证:没有。

朱:还有其他纠纷吗?

证:还有一回,是堵矿了,喊了派出所来解决的。

朱:其他的还有吗?

证;没有。

 

斯伟江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斯:在2010年10月21日,公安局专案组跟你做过一份笔录,与今天说的不一样,想请问你有没有说过黎崇刚打伤了卢碧先,黎崇刚说我就是政府这样的话?

证:我没有说过这句话。

 

公诉人与证人问答录:

公:你是什么时候在黎崇刚的马口磷矿上班的?

证:时间很长了。

公:黎崇刚是何时开采范传习的采矿点的?

朱明勇:反对,公诉人这是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公:你刚才说范传习矿点被封后两年之后黎崇刚才去开采范传习的采矿点,

朱明勇:反对,这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问题,公诉人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公:井下挖矿依据谁的指令?

证:是矿工自己哪里有矿往哪里挖。

公:有无搬迁过你的房屋?

证:搬迁过。

公:赔偿了你家多少钱?

证:当时赔了3万多。

公:你认为这个价格是公正的吗?

证:差不多嘛,我当时那个是木房子,也不值多少钱。

公:你有没有看到黎崇刚殴打过卢碧先?

韩国权:反对,这是公诉人指供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朱明勇:反对,如此明确的指供,审判长你应当制止公诉人的不当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都需要注意发问的方式。

公:你家房屋是否搬迁?

证:搬了,搬到公路边了。

公:刚才你看的图上的村民是否都已经搬迁?

证:是的。

公:因为什么原因搬迁?

证:因为当地采矿,地质发生变化。

公:公安人员对你取证时有无打骂你?

证:无。

 

第二位证人田维斌,是起诉书指控黎崇刚为了“吞并清江磷矿”,指使他“煽动”村民去堵清江磷矿的路。

 

审判长:证人,本院有无在7月5日通知你出庭作证?

证:没有。

审判长:没有吗?

证:刑侦队的传唤我去的,说是黎庆洪案件要我出庭作证。

审判长:当时你说你不出庭是吗?

证:当时说的是要出庭在黎庆洪案件作证,我与黎庆洪没有关系,我就没过来,我说没有时间,后来听说是要去给黎聋子去作证,我就来了。

审判长:你到法庭你要证明什么事情?

证:我来讲堵路的事情,讲清楚。

审判长:谁告诉你要证明这个事情?

证:他们把我弄到打黑大队去,把我搞得很惨,问我的就是这个事情,我就知道是这个事情。

 

黎崇刚与证人问答录:

黎崇刚:证人田维斌,我请问你,公安机关说我指使你去堵他人的矿山,我当时矿山都没有管了,我怎么会指使你,请你讲清楚。

证:当时,郑永年在我们那里开清江磷矿,路是我们村民修的,当时他矿的水把我们的田土冲坏了,我们去找他解决,他一直拖着,也不解决,一拖再拖,当时他说,你们这路,我想过就过,不想过就不过,这就激起村民的愤怒,然后晚上村里开会,然后,这个路就堵起来了,不是你黎崇刚指使堵的。

黎崇刚:我当时没有指使你,你为什么要讲我指使你。

证:当时他们打电话叫我到矿山,然后把我弄到花梨,说黎崇刚指使你堵矿山,不说把弄到打黑办,用黑头套,用那个书折起来,打我的脸,把我铐在床头上面反手吊起,吊了一个晚上,一个多月手都是麻的,他们打好笔录,直接要我签字,说如果我不签字,就要把我关押起来。

 

黎庆洪与证人问答录:

黎庆洪:后面的路为什么又通了?

证:是政府去调解了,把老百姓打烂的田土赔偿了,才通的路。

黎庆洪:你们堵路影响了几家矿山?

证:当时有你们家矿山,有清江矿山,还有某某某的矿山。

黎庆洪:我们姊妹岩矿山有没有同时被堵了?

证:是被堵了。

黎庆洪:你们当时可不可以只堵清江磷矿而不堵其他矿山?

证:可以,当时清江磷矿单独有一条路。

黎庆洪:那为什么要几家一起堵?

证:几家矿山影响了水和田土,主要是清江磷矿。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今天之前,我有没有见过你?

证:没有。

朱:今天之前,我有没有向你进行过调查取证?

证:没有。

朱:清江磷矿堵路的事有没有?

证:有。

朱:你参与了吗?

证:参与了。

朱:是谁让你参与的?

证:没有人,我们村民都去了。

朱:堵路前有没有开会?

证:开了。

朱:会议内容?

证:我当晚不在。

朱:第二天谁让你去的?

证:组长黄正书,让每家去一个人。

朱:怎么堵的?

证:用石头堵住。

朱:后来怎么解决的?

证:县政法委书记来找我们,来做工作。当时清江磷矿对我们的赔偿很低。

朱:怎么解决的?

证:清江磷矿给我们田土赔偿了,给我们水安了了,就没堵了。

朱:黎崇刚的矿在什么地方?

证:就在我们堵的路的后面。

朱:影响他的矿山拉货吗?

证:影响的。

朱:当时堵矿有多少人参与?

证:具体多少人记不得了,我们组一家去一个。

朱:现场有无黎崇刚、黎庆洪在?

证:没有。

朱:你在08年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打黑大队就这个事情进行调查的时候,你前后有两份笔录,两份笔录说的不一样,前一份,你说的是别人指使的,后一份说是黎崇刚说的,二者相差只有几个小时。

证:当时他们在打黑大队威胁我,打我,关了我两天一晚,用手铐把我从上面吊起来。

朱:你记得有几个人吗?

证:共有三个年轻人,问我是不是黎崇刚指使的,我说不是,然后他们就打我。

朱:怎么打的?

证:先用脚踹我胸口,然后用书折起来打我脸。

朱:你说吊,怎么吊的?

证:就把我吊在床上面。

朱:吊了你多久?

证:吊了我一个晚上。

朱:做笔录了吗?

证:作了,威胁我,要打我,还说什么要劳教我。

朱:笔录你看了吗?

证:我看了,我不签不行的。

朱:跟你说的是不是一样的?

证:不是和我说的一样,和他们说的一样。

朱: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的时候,你到庭作证没有?

证:我到了法庭门外。

朱:为什么没进法庭作证?

证:他们不让我出庭作证。

朱:从那次到这一次,还有没有人找你问过这个问题?

证:没有。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你何时认识黎崇刚?

证:1996年。我开矿时认识的。

杨:黎崇刚开矿的地方离你们住的地方多远?

证:没有多远。

杨:他的姊妹岩矿山在你们那里开了几年?

证:二年左右。

杨:与你们有无发生过冲突?

证:无

杨:有无打骂、威胁过村民?

证:没有。

杨:你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是把你吊了多长时间?

证:吊了一个晚上。

杨:怎么吊的?

证:我的脚要踮起来才能够着地,不然就悬空了,吊到第二天早上。

杨:手有伤吗?

证:当时把我手都吊黑了,手上有很大的一个印。

杨:多长时间才好?

证:一个多月才好。

杨: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

证:没有。

杨:有没有谁看见?

证:我当时回家后和人说过,说我的手都是木的。

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暴力取证,是严重的违法情况。

 

审判长说,本庭将会结合证人的法庭陈述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周泽律师发问之前说,昨天我当庭提出了一份800多名村民联名的请愿书,但是今天凌晨3时,有公安人员将其中的两人带至花梨乡派出所,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严重的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请法庭高度重视,并进行处理。审判长制止,要求周泽律师直接发问。

周泽律师询问了一些问题之后,我举手要求发问,我发问之前,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我抗议合议庭区别对待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因为前天控方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庭审判员并没有向证人宣读刑法第305条,但是今天却向证人全文宣读了这个条文。审判长后来在我发问完毕之后,对我说提醒我注意,今天的证人也是控方证人,所以法庭没有区别对待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我说那我抗议法庭区别对待前天到庭的证人和今天到庭的证人。

我详细询问了证人被吊打的细节,并请证人当庭比划他是怎么被反铐吊在床头整整一晚的。证人当庭比划描述了他在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办公室的床头,被反手铐吊,弯腰弓背像一个龙虾一样,脚尖踮着才够着地的样子。

斯伟江律师问:是不是你的在公安机关这两份笔录说的不是事实?

证:是。

 

吴鹏彬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吴鹏彬:你被吊过之后回家之后有没有与人说过?

证:说过。

吴鹏彬:具体跟谁说过?

证:我们那一带都知道。

吴鹏彬:你刚才说你的手都是黑的,你有没有给人看过?

证:那有很多人看到过的。

吴鹏彬:你来之前有没有人教你怎么说?

证:没有。

吴鹏彬:如果你今天当庭作证之后,侦查人员再把你找去问话,你会怎么说?

公诉人:反对,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发问方式。

吴鹏彬:我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但是请审判长明确一下公诉人的反对是否有效。

审判长提高了音量: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发问方式,如果没有其他的问题,将由其他的辩护人发问。

吴鹏彬:好,我最后再问两个问题,第一个,如果之前说的与今天当庭陈述不一致的,哪个是真实的?

证:以今天的当庭陈述为准。

吴鹏彬:最后一个问题,你刚才说是公安刑侦人员通知你来出庭作证的,请你确定一下,因为法院的法警穿的也是警服的。

证:我确定,是刑侦人员通知我的。

吴鹏彬:你确定是刑侦人员?

证:我确定,因为他们打电话通知我到公安局刑侦大队去的。

吴鹏彬:你真的确定?

证:我确定。

 

公诉人与证人问答录:

公:你在笔录里说黎崇刚威胁你要你还钱?有无此事?

证:他们教我这样讲,要我想一下什么不利于黎崇刚的事情,这个事情我现在还不服,把我弄到打黑办去打了一顿。

坐排第一的男公诉人询问证人是怎么到法庭的,是谁通知他到的,跟他说了什么等等问题,遭到多名律师反对,反对理由为与案情无关,审判长未支持辩护人的反对。甚至一度没有理会辩护人的反对,我与朱明勇律师多次反对公诉人与案情无关的发问,我对审判长说,公诉人发问时,辩护人认为发问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应当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认为辩护人反对有效,就应当支持辩护人的反以,要求公诉人改变发问方式,如果认为辩护人反对无理,也应当做出反对无效的决定,并请公诉人继续发问,辩护人提出反对意见之后,审判长应当就此进行决定,不能不理会辩护人的反对。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前几天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证人回答当时通知他的有三人,在开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知的人并没有告诉他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只是通知到去为黎庆洪案件作证,审判长再一次问他通知人员没有与他说是法院的人吗?证人回答说没有告诉他是法院的人。此后审判长向证人出示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其是否证人签名,证人表示是。

此后审判长当庭说明通知证人的方式,说法院花了大量的人力去找了325名证人,在通知过程当中请了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人员协助通知。

协助当然可以,只是协助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证人表明身份,不然,不表明身份,地点又是在刑侦大队,这很容易让证人产生误解。

此时,被告人蔡峰请求发言,得到允许之后,说,他首先申请恢复北京王誓华律师为其辩护,请法庭联系其家人确定。然后,他申请合议庭回避,理由为:小河法院魏庭长、刘法官等人多次找我做工作,要求我解除北京的王誓华律师,说我解除了外地律师,就只判我5年左右,我当时迫于压力,在看守所他们魏庭长写了一份换律师的申请,让我抄了下来,让我签了字,在本次庭审过程中,我又提出要求恢复北京王誓华律师为我辩护,朱庭长、魏庭长,又来给我做工作,说是律师给你判决还是法院给你判决,还要请外地律师,结果你自己考虑清楚。终上所述,我认为我的案件在小河法院将得不到公正审判,所以我申请法庭回避。

黎庆洪说,各位大律师,各位领导,这就是贵州的司法啊。

何菊建请求发言,说,在小河法院指导的各位领导,小河区法院威逼利诱我的事实如下:在今年5月13日,小河法院的朱庭长、魏庭长将我从看守所提到小河法院,要我解除原来的辩护律师北京高成律师和贵州李贵生律师,叫我不要讲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只要说是公安人员写好笔录让我签字,只要我配合法院,就保证我的刑期在五年以内。今年正月初三和4月25日,小河法院的法官来提讯我,问我对这次开庭有何想法,还说北京律师搅得很,是为了炒作。这次开庭前一天晚上,黄浩庭长还有一位男士还有一位女士来看守所提讯我,让我配合他们的工作,如果法庭上有人问我为什么要解除原来的辩护律师,就要我说是我自己解除的,当时我没有同意,当时谈了大半个小时就走了。如果我真的是黑社会,你们法院会用法律来和我做交易吗,尊敬的各位领导,小河法院的法官,以及审判台上的法官,他们拿法律来与我做交易,他们完全是在藐视法律,他们还能公正审理我的案件吗?以上所述,我自己对它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审判长询问有无证据向法院提供,蔡峰说,我有,但是我不相信你们,看守所的录像记录了你们提审我的事实,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足以说明一切。

何菊建说,我5月13日被你们以开庭的名义提到法院,但是当天并没有开庭,看守所有提票,这是铁的事实,当时我的老婆,我的朋友,同案的杨建国、黄陆兵都在场,这些都是证据,6月8号晚上10点40分,到晚上11点多,你们到看守所提讯我做我的工作,监控录像也足以证明你们的阴谋诡计,现在我不能查你们,但是我相信相关领导。

李相建说,我也要求法院回避,我的辩护律师上海钟颖律师,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被解除的,5月多少号,你们法院的法官,都是同样的方式,说外地律师不好,外地律师把事情搞坏了,你们对我也是同样的条件,6月8日晚上开庭前的晚上,他们去了四个人,法院的只有一个朱庭长,要我写一个条子,让我自己说律师不好,说是我自己要求解除律师的,我当时讲了好多理由,看守所的监控录像,都有记录的,这些都是事实。都是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方式,我敢为这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你们说从轻判决,你们这个法庭还能够开下去吗?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休庭后,我走出法庭去透口气,在法庭门外,看到一直在做义工的云南何丽、与杨金柱律师的助理夏亚平两个小姑娘,在抹眼泪,我看着他们,她们对我说:我们都当庭痛哭了,这样的法庭,这是什么法庭啊。

没有蓝天,没有白云,只有一丝风,吹过她们年轻的脸庞,但愿这风,带走她们的泪痕,带走她们的悲愤,前路正长,不要绝望,你们还年轻。

下午五点二十分,复庭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有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回避申请,其申请的理由为本院有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工作,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合议庭经请示本院院长,本院将就此事展开严肃认真、细致彻底的调查,将相关事实查清,以确定是否进行回避。现在休庭,明天上午九点准时开庭。

漫长的一天过去了。

现在,我只想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请你给我以力量。

2012年7月10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六)

 

昨晚,贵阳黎庆洪案专家顾问团代表成员、《重庆打黑报告》作者童之伟教授抵达贵阳小河。

昨晚,杨金柱律师以不惜与违法公权力决一死战的绝决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贵阳市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我看到之后,心情激愤,发了一条微博:中国律师我只服一个人——杨金柱。

昨晚,几乎整夜都没有睡着。

早上,法庭外,听到杨金柱律师不知在与谁打电话,说,谁跟我讲也没有用的,杨金柱只认法律不认人。

老杨一进法庭,就将他的举证目录分送书记员和公诉人,并且说,老杨昨天晚上严重感冒了,一位女公诉人笑说老杨贵阳这么凉快的天气,你还开空调睡觉?说完,这位女公诉人转身去拿了一瓶水递给老杨。

快开庭时,我看到童之伟教授端坐旁听席。童教授正前方,挂着开庭以来一直就挂在哪里的媒体牌位:人民日报。下午童教授位置平移了几米,前方牌位变成了中央电视台。

庭审并没有在九点准时开始。10时08分,审判长到庭说明,昨天下午的事情仍在继续调查,宣布下午两点开庭。

庭审,并没有在下午两点准时开始。而是推迟了13分钟。

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一份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院长决定,内容大致为:7月10日的庭审中,何菊建、蔡峰、李相建三人提出回避申请,认为本案合议庭及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对三名被告人威逼、利诱,要求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否则就重判。鉴于被告人所提出的问题,关系到本院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本案,故本庭休庭进行调查,由本院监察、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本案共13名被告人要求更换律师的相关卷宗材料,证实何菊建、李相建、蔡峰提出要求更换律师,均有被告人谈话记录,法院与家属的谈话记录,记录均表明是其本人和家属主动要求更换律师,调查组找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调查,与本庭审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谈话,核实了情况。要求更换律师的申请书均是其本人书写,合议庭审判长黄敏等六人均就被告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说明,说明无威胁、逼迫、利诱、变相引诱被告人更换律师的事情。调查组询问了相关证人,相关证人表示只知道被告人何菊建向法庭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听到其他事情,何菊建的爱人拒绝接受调查。调查结论:三被告人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组所调查核实的情况不符合,所提回避要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院长决定驳回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本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庭审理,严格依法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又见自书无违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然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院长决定的意见。

何菊建说,我不服你们的这个决定,如果没有此事,我怎么会在法院遇见那两个人,为什么会在法院遇见我的老婆,没有你们提我到法院,那时又没开庭,我怎么会在那里遇到他们,我知道你们是不认账,6月8日,张磊律师当庭问我为什么更换律师,就被审判长你打断了不准问,当天晚上你们黄浩庭长就到清镇看守所提讯我,要我说是我自己要求更换的律师,你们半夜三更到看守所提我,是什么意思?是什么行为?

李相建说,这个决定,我不服,我先说一下,你们的那个决定是不符合实际的,你们对这个情况都不认账,我老婆怎么知道我要她来写申请啊?李相建还要继续说,被审判长打断,要蔡峰说意见。

蔡峰说,换律师的申请是我写的没错,但是我写的这份申请,是你们法院的唐法官,写起让我照抄的,当时魏庭长还用他的手机换了张卡给我的家人打了电话,看守所的监控录像一清二楚,你们为什么不去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对你们的这个决定,我申请复议。

何兵教授说,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这个决定是不合法的,原因如下,第一,三个被告人都提出的这个行为,涉及你院的庭长、法官等,因此,这是一个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也就是小河区法院的有组织的行为。审判长打断问你对决定是何意见。何兵教授说,审判长你不要以为我尊重法院尊重法庭你就可以随便打断我。审判长继续打断说李相建的辩护人是何意见?何兵教授说,我要说出我的理由,你不要打断我,这不是一个是与否二个字的问题,我要说出我的理由,因为此事涉及你院,所以你院无资格进行调查,应当由上一级法院会同相关纪律监察部门进行专项调查,甚至应当考虑由人大进行专项调查,因此,你们决定作出的调查主体存在问题,是不合法的。第二,你们说纪检组找到了何菊建进行了调查,你刚才念的决定里似乎是何菊建改变了看法,但是何菊建刚才当庭陈述并不是你决定中所说的情况,所以你们决定的表述意思不清。第三,你们说何菊建的夫人拒绝接受调查,但是,我刚才进法庭时,在门口遇到了何菊建的夫人,何菊建的夫人在门口与我说,法院问她要不要接受调查,然后她就到了法院,但是没人搭理她。

王耀刚律师要求各相关人员到庭与何菊建当庭对质。

钟颖律师要求各相关人员到庭与李相建当庭对质。

审判长对于当庭对质的要求,不予理会,宣布由于三被告人申请复议,故本庭决定休庭10分钟。这次休庭时,审判长没有像往日休庭之后一样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而是让法警在法庭内履行职务,这意味着很快就会继续开庭。

20分钟之后,庭审继续。宣读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审判长话音刚落,旁听席上,有一女士站立起来,大喊不服。黎庆洪大喊你们应当调取看守所的录像、调取看守所的提票,你们为什么不调取?何菊建、蔡峰跪地要求重新调查,要求调看守所录像和提票。黎庆洪大喊你们乱整,你们乱搞。审判长要求法警将何菊建、黎庆洪带出法庭,六七名法警一起上前将何菊建带出法庭,黎崇刚自己要求出去法庭。

在黎庆洪、何菊建及其他被告人正在被带离法庭的时候,审判长要求杨金柱律师继续举证,杨金柱律师鉴于法庭并未安静,就暂时没有说话,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如果不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

杨金柱律师说,鉴于我的当事人黎庆洪以及黎崇刚均未在法庭,所以申请暂缓举证。

然后审判长要求其他辩护人举证。

斯伟江律师要求举证,说刚才法庭也说了要严格依法审判,那么,我请审判长遵守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的规定,我要求举示贵阳市公安局关于本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审判长不允许。斯伟江律师说62条的规定,即使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你也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再进行出示。审判长制止斯伟江律师继续说话。斯伟江律师说,你前面刚刚说要依法审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律,你要不要遵守?你还要不要依法审判?审判长强行制止。并说其他的辩护人继续举证。

斯伟江律师继续抗议,要念刑诉法司法解释第62条条文给审判长听,审判长说这里不是课堂,斯伟江律师说你到底还要不要遵守法律?

审判长强行打断斯伟江律师说其他辩护人举证,此话音刚落,不顾斯伟江律师正在强烈抗议的事实,被告人谢应林的辩护人李某某律师拿过话筒直接宣读起他的证据来。此人,就是在此前“强烈建议”法院限制每名律师质证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的律师。

此人举证三分钟,公诉人质证一分钟,该人再回应公诉人的质证一分钟,五分钟之内完成了他的举证质证程序。

周泽律师要求对该证据质证,审判长说这组证据和黎庆洪有关系吗?周泽律师说和平煤矿和黎庆洪没关系吗?审判长让周泽律师质证。周泽律师质证说,这组证据是和平煤矿的证照手续,证明这是合法经营的煤矿,而且刚才公诉人质证时说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既然没有关联性,你们扣押人家煤矿的财产干嘛?既然是没有关联,你们还扣押人家的财产,这不是黑打是什么?

此后,斯伟江律师要求举证,斯伟江律师要举的证据,还是贵阳市公安局关于本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审判长强声打断,坚决不允。

斯伟江律师说,你们不要知法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们要不要遵守?请书记员将我的意见记录在案: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何兵教授进行举证,何教授申请何菊建的夫人出庭作证,查证何菊建更换律师的原因何在,审判长打断,何兵教授说刚才你的决定是解决回避问题,现在,是辩护人举证,证明本案程序违法,是辩护人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审判长不允许。何兵教授说请说明你不允许的理由,审判长不说明理由,并多次打断何兵教授的发言,要其他辩护人进行举证。

何兵教授高声说,审判长,我一向尊重法庭,但是,你只有依法指挥法庭审理的权力,你没有非法指挥法庭审理的权力。

杨学林律师举完一组证据之后,说,这组证据能够证明蒙祖玖是一个善良的人,是一个平和的人,是一个好人,不是一个坏人,不是一个黑社会成员,建议公诉人,你们就把他放了吧,再关着他还有什么意思呢?

杨学林律师刚举完证,法警正将证据交公诉人查看,公诉人还没有就杨学林律师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之时,谢应林的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再举刚才他忘记了的一份证据,可能是审判长示意他举了,他就马上又念起来。

我举手,说,我反对谢应林的辩护律师现在进行举证,因为现在是蒙祖玖的辩护人杨学林律师正在举证,公诉人还未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支持我的反对,要求谢应林的辩护律师先停止举证。

杨学林律师在回应公诉人的质证意见时,简短的说了证据的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蒙祖玖不是黑社会成员之外,杨学林律师最后说:我就说到这里,我已经承诺了不再多说话,我忍住。

法庭上,老杨和周泽不断的在咳嗽,老杨是因为昨晚重感冒,周泽是因为前天读了一整天证据,把嗓子都读哑了。

杨金柱律师带着咳嗽,向法庭说明:我一个是重感冒,一个是要外地开庭,所以现在请假回去了,你们先继续举证质证,审判长昨天讲了那个侦查终结报告是国家秘密,我昨天晚上也发了博客,说是什么狗屁秘密,我后天就赶回来。

被告人陆松涛回应公诉人对其辩护人出具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时,说,病历证明我脚当时都断了,我正在家养伤,我脚都断了,我怎么去砍人?我没有参加打架,我没有打人,你们公诉人硬要说我打人了,你们是什么意思嘛?

曾是火车司机的王宗跃律师举证,证明被告人唐武军所开网吧是合法企业,合法经营,且公诉人没有就唐武军网吧的事项进行举证,所以,公安机关对唐武军网吧财产的扣押就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庭审查明与案情无关的扣押财产,应当在三天之内解除扣押。不然,该被扣押财产将是处于被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的侵权状态。

对此,公诉人说,鉴于公诉人没有对唐武军网吧的事情进行举证,所以,请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相关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理。

朱明勇律师举证,第一组,两份,贵阳市公安局对黎崇刚提请决定逮捕书,和贵阳市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时间为2009年3月3日,罪名都为“偷税罪”,而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生效,修正案(七)已经取消了偷税罪罪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基本适用原则,刑法无偷税罪名之后,不得再以该罪名进行追诉,贵阳市公安局和贵阳市检察院在刑法已经没有偷税罪罪名的情况下,对黎崇刚以此罪名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是枉法追诉。

朱明勇律师举到某份证据时,说要证明“黎崇刚被指控打伤朱凤伦”这一事实的不存在,朱明勇律师请公诉人说明一下,“黎崇刚打伤朱凤伦”一事,起诉书前面作为黑社会犯罪的违法事实,并且进行了举证,起诉书后面又作为故意伤害罪名进行指控,但是未举证,此事是否还作为具体犯罪进行指控?

公诉人说已经做为违法事实进行举证,具体的故意伤害犯罪不再举证。

审判长说法庭只依据向法庭举示过的证据进行定案。

黎崇刚质证说,我02年连我自己的矿都不管了,我还要安排人去堵别人的矿?我犯得着嘛?别人犯的罪,不要往我头上套,天啊,这是个很冤枉的事情,任何假的东西,编也要编得有事实有道理;公安机关对我黎崇刚的案件查了三年多,在开阳,有哪个人说黎聋子是坏人?我当人大代表时候,我去保过哪个人?他们这五十几个被告人的事情,有哪一点儿与我黎崇刚有关?请拿事实依据来;96年以前我在花梨街上开饭馆炒回锅肉,我从来没有和谁要去夺谁的矿,我没有犯半点事,没有半点欺侮人的事情,我在前天还在喊冤;对一个人抹黑,你们要有道理啊;公诉人,你们办案要摸着自己的良心,要凭良心,大家都有妻儿老母;你们要不关死我,他们还年轻,会活着出来。我这么大年纪了,身体有病,高血脂、高血压,而且我一点违法的事实都没有,我申请给我取保候审,请法庭批准给我取保候审;说一千遍,我黎崇还是冤。

或曰,冤的又岂止黎崇刚?是的,湖南湘西曾成杰之女,昨天也来到了贵阳。

去晚饭的路上,我看到童之伟教授拿出一叠钱给曾成杰之女,我走在前面,没有看到她有没有收下。晚饭时,何兵教授问曾成杰之女,说你爸爸被抓了,那你妈妈呢?小曾说,也被抓了。问那你有没有姐姐啊?小曾说,姐姐也被抓了。

何教授怅叹,冤狱遍地啊,你看黎庆洪这个案件,不也是,这个国家真的生病了。

人有病,天知否?国有病,天知否?

中午在电梯里,昨天泪洒法庭的何丽说,生在这样的时代,看见这样的法庭,真是太痛苦了。杨学林律师说,不要痛苦,你应该庆幸生在这样的时代里,不然,你哪里能看到这大戏般的精彩?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希望的春天,这是失望的寒冬,我们正向往天堂,我们正直奔地狱。

2012年7月11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七)

 

今天,是贵州省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周年的日子。

昨晚,童之伟教授设宴慰问大家,并向大家转达了江平、张思之等先生对大家的慰问。

胶着战斗中的人,最激励的,就是外援。

庭审在九时开始。继续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何某某的辩护律师举证时,宣读了一份何春江的庭前供述,审判长询问其“这份供述公诉人是不是已经宣读过了?”辩护人答“应该可能是宣读过了”,然后,审判长不让其再宣读,认为公诉人已经宣读举证,辩护人不得再宣读,辩护人争了一句:公诉人举示是控方证据,现在是辩护人举证,只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人都可以举,被审判长和审判员强行打断,认为公诉人出示过的证据,辩护人不得再出示。

蔡某某的辩护律师举证,蔡某某被扣了一辆车,其实是蔡某某的妹妹的。扣车的涉罪罪名为“聚众斗殴”,看来这车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工具”,可是这车是蔡某某受其妹妹委托,帮他妹妹刚去提回来的,他并没有开着这个车参加“聚众斗殴”。审判员要他不要再举财产方面的证据,并说你举的这个车辆与他是否犯罪、罪轻罪重有什么关系吗?这位律师说与财产有关的证据也可以当庭举证。

“有什么关系吗?”没有关系,那你公安机关扣押人家的车辆干什么?此一事,可见本案之一斑:公安查案,直奔财产而去。

吴鹏彬律师在举证时,举本案程序方面的证据,认为所谓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侦查主体不合法,并且已有证据显示七一专案组有贵州省高级法院和贵州省几级检察院参加,这是公检法联合办案,是严重违法,这个专案组所取得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吴鹏彬说此问题时,被右边的审判员多次打断,并且这位审判员语气极为粗暴,近乎咆哮,对吴鹏彬律师说话时,脸色通红,如暴怒之后的质问一般。我忍无可忍,拿起话筒说“我提请法庭的这位审判员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这位审判员,就是前面质问我“你凭什么说证据是编造的”的那一位,当时他的质问引我激烈地回答他为什么证据是编造的。

梅芸瑜的辩护人举梅芸瑜的一份判决书,证实他无前科,且2008年3月19日被抓。黎庆洪对该判决书质证时说,起诉书指控08年3月份的一天梅芸瑜参与了马口磷矿“护矿”,起诉书没有指明是3月份的哪一天,没有指明是在3月19日之前,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梅芸瑜没有参加那一次事情,事实上起诉书指控的那件事情也根本不存在,也没有人参与那件事情。黎庆洪明确的说出了“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关了将近四年,本案不少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法律素养。

被告人任平质证说,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怎么参与赌博的,请问公诉人,你们指控我赌博,我在哪儿赌博了?据起诉书,应是指控他在涌鑫电玩城有股份,可是我查看了多份关于涌鑫电玩城股份情况的供述,矛盾百出,根本无法确定一个吻合事实和逻辑的股份比例状况,即便如此,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者的龙康,以及其他那些股东,都没有供述过任平占有股份。

上午休庭后,斯伟江律师向出庭公诉人提交了一份《审判监督申请书》,要求小河区检察院,对审判黎庆洪案的小河区法院的合议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不让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损害了律师的辩护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审判监督,纠正小河区法院合议庭的违法行为。

下午,斯伟江律师举证,是存于案卷里的一张收条和两张汇款单,是保险公司向一个个人账户汇了93万元保险退款,然后由专案组人员书写的收条,这是黎庆洪的妻子叶萍为两个儿子购买的两份商业保险共一百万元,保险公司被专案组强制中断保单,要求退保退款,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扣除了相关费用7万元,将余款退回到专案组指定的个人账户,斯伟江律师指出公安专案组此举的两点违法,一为侦查扣押款项如何能够汇到个人账户?二为即使要冻结相关款项,你只需要冻结在保险公司让叶萍取不出来就行了,当时只是涉嫌犯罪,并不确定就是涉及犯罪的资金,你以损坏性的方式扣押了人家的保险金,如果最后法庭判决这不属于涉罪资金,你公安是不是应当赔偿人家这7万元损失?人家黎聋子开多年饭馆,至少开饭馆赚来的钱是合法的吧?人家给钱媳妇孙子买保险不违法吧?斯伟江律师举此证据,用以证明本案在打黑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证明办案程序不合法。侦查方向直接指向黎家的一切财产。

斯伟江律师教了我三点举证注意事项:一为首先要说明所举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二为摘要宣读证据重点内容,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宣读全部笔录;三为语调要有变化,要突出重点,引起听者的注意。

下午的举证中,周泽律师的举证再次涉及“万人联名请愿书”(青石注:其实是800多人的联名请愿书,是坐排第一位的公诉人称之为“万人联名请愿书”)的真实性问题,公诉人质证认为这份请愿书不真实,理由为公安人员对牵头出具请愿书的村干部作的调查笔录显示,这份请愿书当中,有一些村民没有看过内容就签名了,还有一些村民在空白的纸张上面签名,因此认为这份请愿书不真实。

周泽律师为此向法庭申请通知这些村民及村干部到庭证实这份请愿书的真实性,或者法院去当地实地调查。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一个人愿意在他并不知道内容的文件上签字,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大家了解和相信那个人,所以一听说是他的事情就看都不用看就签字;另一种可能是那个人确实不是黑社会,如果真是黑社会,群众还会为他证明吗,让他出来继续欺压他们吗?如果黎崇刚真是黑社会,要让村民签字,除非你拿把刀逼他,不然断不可能签字,这个根据生活常识就可以推断。

关于财产问题,斯伟江律师质证说,黎家财富的来源主要来源于黎崇刚经营矿山,黎庆洪一开始只不过是为黎崇刚打工的,而黎崇刚原来一审时并没有涉黑犯罪,黎崇刚是2010年9月9日才定的涉黑犯罪,那么,有什么理由一开始就把人家所有的财产都全部查扣呢?这种对所有财产全部查扣的模式,是重庆模式的延伸,为什么要搞黎聋子,就是因为他是矿主,为什么要把他的财产全部扣押?就是要让你没有钱来请律师,让你无法对抗公权力。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公安机关把人家蒙祖玖的所有财产不分清红皂白的全部扣押,再次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另外还申请法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本案当中是不是存在一个乱扣押财产这么一个情况,如果有的话,应当及时把这些被扣财产归还给当事人,不要往后拖,越拖公权力欠人家的就越多,将来是还不起的。电玩城的问题,是做为一个黑社会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我现在不管它是不是作为赌博罪来指控,也不管它是不是作为违法事实,蒙祖久的股份是一种抵债,他并不知道电玩城里有什么行为,股份与电玩城是两回事,违法都是不存在的,抵债抵来一个股份,怎么成了违法了的呢?

周泽律师还举证,证实,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原负责人潘某某对黎庆洪家进行敲诈勒索300万元未遂之后,报复性构陷,将黎庆洪一家黑打成黑社会。讽刺的是,潘某某现在成了本案57名被告人的第55被告人,成了黎庆洪黑社会的“保护伞”。

蒙祖玖质证说,起诉书上,谭小龙是第四被告人,我是第六被告人,可是我连他认都认不到,你们可以调我和他的电话通话记录,我跟他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周泽律师质证说,黑社会组织应当是有稳定的严密的组织性,至少骨干成员之间应当比较熟悉,联系应当比较紧密,可是骨干成员之间相互都不认识,而且黎庆洪与骨干成员也都不认识,这样的黑社会,组织性也太差了一点儿吧?

何菊建质证,说他在贵阳市公安局的口供都是潘某某、杨某刑讯逼供产生的,与七一专案组的笔录不相符合,你们如果硬要用市局卷的口供来定我的罪,我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不服,因为那不是事实。

周泽律师最后要求再举示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说来源于网络,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一份资料,标题是《第二次好快啊》,内容是“您的文章《怎么这么快啊?!》,您的文章《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书是该案侦查程序违法的铁证!》,”审判长立即打断,不允许出示该份证据,理由为国家秘密,周泽律师说这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是从网络上公开下载的,哪是什么国家秘密?审判长再以与案件无关为由不允许出示。周泽律师力争,终不得出示该证据。

下午,由兰相的辩护律师申请,一份物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该鉴定结论针对的是被告人兰相的一桩愿意毁坏财物的指控。询问完鉴定人之后,兰相的律师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意见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因此,我想起本案庭审的一个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所有出庭的证人在控辩双方询问之后,法庭并没有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当庭证言进行质证。

下午快休庭时,我向法庭举示三份证据,一为开阳县公安局对涌鑫电玩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为公安机关对涌鑫电玩的整改通知书,三为公安机关关于涌鑫电玩城整改期过后没有经营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证明涌鑫电玩城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进行政处罚之事实。(注:现在黎猛被指控的就只剩这一个事情了,别人欠他典当行的钱,还不了,用电玩城的小部分股份抵债,黎猛没有参与电玩城经营管理,电玩城因内有“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万元,并要求整改。)

公诉人质证说,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公诉人展开了说,说许多辩护人在此前庭审中多次提到过一事不再罚的事情,公诉人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同类型的不再罚,而不是指不同类型的不再罚,一事前受行政处罚,后面再进行刑事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陈有西律师质证说,行政处罚能不能再罚的问题,第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无逢对接,而且,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查处当时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不然构成包庇;第二,应当相信当地的公安机关,当时的查处更接近事实真相,而不是再由公安专案组进行侦查;第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构成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而且,轻微违法行为时效也应当考虑,该事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我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回应:公诉人以前经常讲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是辩论意见,我看公诉人刚才也把质证当辩论了嘛,我所举的三份证据,我说了,只证实电玩城被行政处罚且通知整改这个事实,至于应当如何定性这个事实,特别是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其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和观点,我将在法庭辩论时,对公诉人刚才所说的观点,进行全面、详实、细致、彻底、猛烈的回应。

我的话音一落,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明天早上九点开庭,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晚上,童之伟教授再次代表专家顾问团宴请大家,席间,童教授宣读了专家顾问团对于贵阳黎庆洪案现状的五点声明:一、程序乃司法之规尺,违反程序必然危及司法公正;二、证据乃审判之基础,非法证据难以指控犯罪事实;三、司法乃国家之公器,公权滥用必成冤狱温床;四、民意乃执政之根基,逆违民意则必离散民心;五、当世乃法治之天下,依法治国必为大势所趋。

吃饭的地方滨临小河,河水弯弯东流去。

这几天,一直有一首诗在我的脑中徘徊,这诗出自宋人杨万里,胡适曾手写赠雷震: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2012年7月12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八)

 

一夜雷雨。

早仍有雨,与童之伟教授、刘志强教授、吴鹏彬律师同车到达法庭,酒店门口,遇从南宁赶来旁听的同行,法庭外,见上海名律张培鸿、还有上海二名同行前来旁听。

庭外候审区,昨天被取保候审的本案第二被告人黎崇刚,胡子刮好,头发理短,白衬衫,容貌整齐干净,想起他在前面开庭时说过的话“我是一个很有礼貌、很有教养的人”。

开庭前,老杨在我们辩护席前走来走去发表演讲,说,那你们先搞,第一轮我最后一个发表辩护词,一会儿我先去打吊针去,等我感冒好一点,我再回来发表五天的辩护词,我最后一个人搞五天。然后关切的询问公诉人,你们的公诉意见要多长时间啊?半天时间能不能搞得完啊?公诉人笑对老杨说,我们可没有你厉害,用不了半天。

庭审在九点开始。

审判长直接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杨金柱律师要求发言,说,我前天下午请假的时候,当时正在举证,因为黎庆洪当时不在法庭,所以我征得法庭同意暂缓慢举证,当时第一组证据已经举了一半,也还没有质证,怎么能够直接进入法庭辩论了呢?审判长说你请假时,本庭已经询问过你,你说你已经放弃举证了。杨金柱律师马上说,我什么时候说过我放弃举证了?审判长说昨天下午庭审结束时本庭已经宣布今天进行法庭辩论。杨金柱律师说,你宣布了,可是我还没有举完证,举了的证也还没有质证,你怎么能够直接进入法庭辩论?审判长不予理会,直接请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杨金柱律师大声说:这太荒诞了。

九时零五分,第一公诉人站起来发表公诉意见。九时四十四分,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意见,涉黑的指控,由57人减为42人,黎崇刚由起诉书上的黑社会领导者等五项罪名减为一项非法采矿。黎猛05年已经被开阳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次又被起诉了的非法持枪(火药枪)罪名在公诉意见中去掉了。

公诉意见中没有“警示教育”的内容了,这个是对的,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发表“警示教育”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因为未经法庭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何来“警示教育”?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说黎庆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了四个特征,但是公诉人举证却并没有举证来证明第四个特征,那么公诉人应当重新举证,不然如何证明具备黑社会组织的四个法律规定的特征?

黎庆洪自我辩护摘录:

我的公司是依法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感谢你们公诉人深明大义,把我父亲排除在黑社会之外,我万分感谢,但是,我父亲的马口磷矿卖出了股份,把钱借给我开公司,我父亲的马口磷矿的钱不是黑的,我的公司怎么会成了黑的?黑社会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择手段的践踏法律获取经济利益,原审时说何菊建收了一千二百元保护费,说他和别人开赌场得十多万,难道我们组织的收入就是这些?我这些年对开阳共捐资、投资宣传超过一千五百多万元,我还要开个电玩城赌博赚钱?我一次都没有用过公权力,一次都没有用过社会人员处理过我的任何事情,我一次都没有用过这些权力,我父亲从小就教育我,不能用当官的,不能用社会上的人为你办事情,你不能做那样的事情,所以我一次都没有用过,我稍有庆幸的是,刚才公诉人并没有要求没收被扣押的我家的全部财产,这个让我心里稍为舒服了一点点。

说着说着,黎庆洪突然问了一句,请问我是就针对公诉人刚才说的进行辩解,还是就所有对我的指控进行辩解?杨金柱律师告诉他说,这是法庭辩论,你要对你所有的指控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说就是现在进行所有的辩解,黎庆洪一惊似的说就是现在啊?马上从边上的袋子里取出一大叠材料出来,说那还有那还有,还有很多的,太多了。

黎庆洪说因为材料太多了,要翻,手上戴着手铐不方便翻材料,所以,申请到前面的受审台上解开手铐说,审判长不允许,黎庆洪再请求,说要说的太多了,手又要拿话筒,又要拿材料,手又铐着真不方便看着说。审判长让黎庆洪就在那里说。我拿起话筒,轻声说,审判长,这个最基本的人道,还是请法庭考虑一下。审判长与左右审判员商议了一下,请法警将黎庆洪带到前面受审台上就坐,解开了手铐。黎庆洪拿出他事先准备的自我辩护词,以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领导开始读他的自我辩护词。

黎庆洪在自我辩护中说,你们公诉方的公诉方式是以诛连九族的方式来公诉的,按你们这种公诉方式,是不是还应该把我母亲也抓起来,因为她生出了个黑老大,生错了。

“黎猛蒙祖玖只是在电玩城中有一点股份,而且还是以债抵股抵来的,根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如果这样也构成犯罪,那么是不是一个上市公司的领导或者公司犯罪,所有的股民都构成犯罪?赌博罪这个罪名你们其他的没有举证了,就剩下电玩城这个事情了,这个事情你们真的不能判我,我情愿你们在其他事情上多判我一年,但是不要判这个罪,要判这个罪真是要丢你们公诉人、法院的脸,我一分钱没投,一分钱没分到,真的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个罪名我死都不认,涉黑的罪名我也不认。

“指控我2006年组织形成黑社会,我那时候都已经是贵州省的优秀青年企业家了,我为什么还要去组织黑社会?难道我就是为了要搭建一个让贵阳市公安局、潘某某、杨某等人来敲诈勒索、构陷、黑打我的平台吗?”

说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审判长要求黎庆洪不要重复,审判员要求黎庆洪直接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于是黎庆洪说好现在我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一项一项的来说,此时审判长多次打断黎庆洪说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了,杨金柱律师表示审判长不应当无故打断被告人的自行辩护,黎庆洪说我有的时候是有一点儿重复,但是是因为公诉人在重复的提啊,而且他们还歪曲了,所以我也一项一项的说清楚。

“同心会是一个大货车司机的互助协会,不是黑社会,每人每月30元会费,不是用于组织活动,只是用于会员谁家遇到天灾人祸救急,婚丧嫁娶送礼,大家把这钱凑在一起,就相当于你们公诉机关的小金库一样,这个会费只交了一年多一点时间,如果真是黑社会,怎么后来不见任何人向“组织”交过任何费用了?

“我这个涉黑冤案,它的示范效应,比翻几十次校车的影响都还要大,都还要恶劣,如果就这样冤枉我,将会影响民营企业家对这个国家的信心。

“如果对当地做好事多就是黑老大,那你们今天把我抓来,那没有错。

“我根本没有什么保护伞,我在当地和党政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都非常好,但这是通过我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帮政府解决困难,配合政府宣传开阳,搞汽车拉力赛,捐资助学,救老扶弱,等等一系列的行为树立起来的。起诉书上把几百元钱的烟酒送礼等正常的人情往来指控我寻求保护,这不符合事实,你们查那么久,就查出这些几百元上千元的年节礼品的事实,足以证明我从来不行贿。不行贿,是一个民营企业家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我坚守了。不行贿反而要受黑打,行贿反而得利,这是什么世道?

“我黎家不是什么黑社会,这个案件,完全是被黑打出来的一个典型的冤案,证据都是刑讯逼供的,是编造的,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请法庭明查,请领导明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公正判决。”

黎庆洪的自我辩护,用了三小时四十五分钟。我一点都不觉得长。他为这一次辩护,准备了四年时间,他等当庭自我辩护的这一天,已经等了四年了。

听说黎庆洪书只读到小学三年级。我在卷宗中,看到过一份材料,是有一年中秋节,黎庆洪在看守所写给他妻子叶萍的信,陈述冤情、安慰家人、诉说相思,情真意切,感人至深。信中,黎庆洪用红蓝笔画了一幅画:他在铁窗中外望,一个短发女子在河边的一株树下怅望流连,天上月明,树上花开。

国家不幸诗家幸,赋到沧桑句便工。

黎庆洪自我辩护完毕之后,审判长要求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杨金柱律师首先提出来,黎崇刚原一审被判六年,两项罪名,但是现在只剩了一项罪名非法采矿,原一审判此罪名三年,而他现在自从昨天取保,已经坐了三年多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现在你们怎么办?提请法庭要高度注意这个问题。

然后杨金柱律师说,我在中国的法庭上开了那么多庭,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庭辩论程序,我还从来没有看到说一个被告人一个辩护人一个被告人一个辩护人这样的辩论方式,当然我尊重法庭的安排,我的辩护方针十二个字,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黑白之辩,前面一个按语,豆腐案,后面一个结语:为中国法治而辩。既然审判长这样安排法庭辩论,那么因为我还没有听到后面被告人对于他们关于他们和黎庆洪关系的自我辩护意见,所以,对于各被告人与黎庆洪的关系问题,我将留在法庭第二轮辩护时再进行。

审判长说,本庭决定采纳杨金柱律师的意见,先由各被告人自行辩护,待被告人自行辩护完毕之后,再由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黎猛的自我辩护摘录:今天上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我终于才知道自己为什么涉黑了,第一,我不应该和黎庆洪是亲兄弟,第二,我不应该到黎庆洪的公司上班;第三,我不应该读书,因为读书就会有同学关系,更不应该与没自己条件好的人交朋友,不然后面就会成了他们犯罪的靠山。我负责的房地产项目,拆迁,本是极易发生纠纷和暴力的事情,可是,在座的五十多名被告人有谁和我一起去解决过这些事情?我们都是用高于市场价三四倍价格进行赔偿,妥善解决的拆迁问题。我负责的典当行,这个行业收债时也是很容易出现暴力纠纷的,可是我经营管理典当行两年时间,没有一起暴力收债行为,都是能宽限就宽限,实在不行通过律师起诉收回借款,公安机关查了那么长时间,我管理的这两个项目、公司没有查出任何违法行为,起诉书为什么把这两个公司的事情都写到起诉书上?难道就是为了没收公司的财产吗?

黎猛的自我辩护,清晰,流畅,完备,甚至雄辩,有声有势,有理有据,有法有情。

黎猛自我辩护完之后,周泽律师说,讲得很好。斯伟江律师笑说,什么样的律师什么样的当事人。

谭小龙自我辩护摘录:我是住在贵阳,开阳平时去都不去,只是吃酒席时候才去,通讯录上的好多人,我都不知道是谁,有的人只有见到人才知道,黎庆洪被指控的所有事实,没有一项有我,我连他的电话都没有,我怎么成了他的组织的骨干成员了?真是太冤枉了。曾令勇家搬家制作了一个能讯录,现在曾令勇都不涉黑了,能讯录本身是一个很普通的事情,同学,战友,老乡,同事,朋友,都有通讯录,为什么凭一张通讯录就定我是黑社会?太荒唐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我不管黎庆洪是不是黑社会,但是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你们硬要把我和他捆到一起搞成黑社会,我太冤枉了,也很难过。这些被告人有好多我不认识,有几个人是我的亲戚,李相建是我的表兄弟,谭涪锦是我的侄儿等等有五个人都是我亲戚。我和黎庆洪根本没有任何关系,黎庆洪的公司里面,没有我,他的“犯罪事实”,没有我,公诉人上午还把我指控为他的骨干成员,这不很荒唐吗?不是我激动,指控我涉黑,我从接到起诉书以来,一直很难过。我现在一直不知道我是咋个被和黎庆洪嫁接到一起来的,就是因为何菊建的一句话吗?我实在想不通,我和他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我在起诉书上找不到,在证据里面找不到,太老火了。审查证据、确定事实的时候,我希望合议庭认真一点,拜托了。

谭小龙被带出法庭检查身体时,黎庆洪对谭小龙说,你保重身体,你不会涉黑的。

何菊建自我辩护摘录:我是被侦查人员潘某某逼供“默许”我加入同心会的,我从来没有交过会费,我还被逼供“默许”了谢应林加入同心会。我没有参与过黎庆洪的公司任何事务,更没有为他处理过什么社会事务。08年8月30日,潘某某杨某讯问我,李相建李光奇的大哥是谁?我说不知道,他们就拿出一张卡片通讯录,上面第一个写着谭小龙,要我说是谭小龙,然后又问我谭小龙的大哥是谁?我说不知道,他们就说,谭小龙没有钱,怎么养活这帮小弟?我说我怎么知道,他们就反铐吊我用皮带往上拉,还揉我的肩,我受不了,他们又提示我,说比如黎庆洪,我只好按照他们的提示说,黎庆洪和谭小龙就是在这个地方被这么嫁接起来的,我在这里向黎庆洪和谭小龙说一声对不起,我是被逼供的。花梨街事件,我是看到街邻老人黎崇刚被打伤,他们三个年轻人,有刀有棒有灭火器,黎玉成和陈勇上前制止,均被杀伤,我和被杀伤者家属一起参与了追这两个行凶者,他们开警车开跑后,警察刘波征用了我的车,我坐车和警察一起追,追到中坪镇,抓扯是有的,但是没有殴打他们,我觉得我这个事情,从法律上,从情理上,从做人的道德上,我都做得没有什么问题,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我还会去做。我一审被判之后,尚兴钟黎玉成确实来看过我,尚兴钟还给我上了一千元钱,但这不是什么组织行为,都是他们个人和我是朋友,来看我,我觉得这不是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以后我出去,他们或者我的其他朋友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也会去看望他们。

黄陆兵自我辩护摘录:我是被黎庆洪多次邀请,到他们公司来管理矿山的,之前与本案的被告人都没有认识,更无往来。我当时查看了黎庆洪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等情况,之后才去上班的。上班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把我在合法公司上班的行为追究为黑社会犯罪行为,我认为这是枉法追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明知犯罪,我之前没有听说过黎有什么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那么,我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主观意图何来?起诉书指控黎庆洪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十多年,那怎么没有人发现呢?怎么还选他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都不知道黎庆洪是黑社会,我一个凡夫俗子又怎么知道?起诉书指控我积极参加公司管理,为组织犯罪作出贡献,我作为公司的雇员,我不应该积极参加管理吗?不应当积极为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吗?难道有哪一家公司的目的是亏损吗?马口磷矿,每年为国家交税一千多万,解决上百工人就业,养活上百个家庭,如果说真是壮大了什么,那我壮大的是国家,是工人,是农民,任何犯罪都要有后果,那么我的犯罪后果就是这样的吗?我只是一个打工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我有违法犯罪,认定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拿什么事实来支撑?公诉人这样指控,让我非常的心酸、悲伤、绝望,如果这样也是犯罪行为,那么明年刑法应当修正加一项罪名:打工罪。

谢应林自我辩护摘录:从我被抓第一天,我就说,我不是人有罪,是钱有罪,我被起诉,就是因和黎庆洪合作经营了一个媒矿。我从来没有加入过什么黑社会犯罪组织,我至今只参加过一个组织:中国共产党。织金煤矿事件,我什么理都占全了,我人被打伤,矿被砸烂,我叫人来护矿,这个事情还成了我的犯罪。我教育子女,要好好做人,将来报效国家,但是黑社会犯罪是反社会的,是反人类的,我不能背这个罪名,背了这个罪名,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法院是最后的防线,是我最后的希望,在我们国家司法还不独立的今天,我希望小河区法院查明事实,还我清白。

吴正刚自我辩护摘录:有人开起警车跑了,我去拦,我是见义勇为,下次还有这样的事情,我还要去做,但是,要是法庭认为这是犯罪,那我以后不做了,让他跑吧。我都是自己的合法经营,却把我的财产都扣押了,我老父亲的几十年了的房子,你们也扣押了,太过分了,请法庭查明事实,把我合法的财产还给我。

李相建自我辩护摘录:说我是骨干,为什么黎庆洪不在他的公司里面给我安个位置?我没有得过黎庆洪一分钱,我不知道这个组织他们是怎么嫁接,基本的事实和逻辑都搞错了,这种嫁接方式,太令人伤心了。

李相建还没有说完。

庭审在晚六时二十分结束。

晚饭,是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宴请。席间,大家讨论今天的庭审。或曰今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释放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

吴鹏彬律师说被告人手上的手铐是真实的。是的,手铐是真实的,什么时候不危险呢?没有任何时候任何理由对地方违法公权力可以乐观。这里,没有配合,只有肉博,没有乐观,只有战斗。

我从来没有时间去想案件的结果,但是,我真的不希望,崖山之后,再无中国,贵阳之后,再无刑辩。

2012年7月13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二十九)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又不知几何年月,庭审还在继续。

何兵教授说,打黑就是“贼开花”,就是前时衙门为了打财主,抓一个贼放到衙门打一顿,然后逼问你把偷来的财物藏哪儿了?然后贼说放甲家了,马上就去把甲家抄了,然后又打一顿问你把财物藏哪了?说放乙家了,马上就去把乙家抄了,依此类推,是之谓“贼开花”。打黑就是这样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誓华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蔡峰辩护。

开庭后,在带被告人进场的过程中,斯伟江律师向法庭说“审判长,据我观察公诉人的电脑有网线,审判席也有网线,我希望律师也有平等的待遇,请法庭给辩护席也拉上网线。”审判长说这个问题,与庭审无关,如果确有需要,庭下沟通解决。斯伟江律师说“我只是希望在法庭上,待遇平等。”

斯伟江律师说完之后,王誓华律师起立要求发言,确认蔡峰恢复对他的委托,然后,王律师还要求发言,可能是想问一下为什么蔡峰以前要解除对他的委托,被审判长打断制止。

李相建自我辩护摘录:

“没有证据,没有事实,就这么把我们搞成一个组织,搞上来了;我与黎庆洪没有任何的交往,在外面遇到招呼都没打过,我怎么会成了他的骨干成员?我真的搞不懂;说何菊建领导我,那么,我应该向何菊建要钱,借钱,或者他应该给我钱,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体现出来这些;

“说我打得凶,可是那为什么他们开赌场不要我去看场子?这根本就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公安机关倒没有说我看场子,可能是他们忽略了这点嫁接;通讯录代表不了什么,就是朋友之间的方便联系,现在公诉机关对于制作这个通讯录的人都不指控涉黑了,那么现在这个能讯录就不能再作为组织也好,涉黑也好,都不能再作为指控证据了;

“起诉书说以商着黑,以黑护商,商是怎么养黑的?黎庆洪有没有给其他人钱,我不知道,我没有向何菊建、黎庆洪借、要过一分钱,他们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谭小龙是我亲表兄,我就算向他借钱,也是正常的,我不知道我这个黑社会图什么?我脑子有问题吗?

“怎么以黑护商的?想嫁接我在黎庆洪他的矿山去过,我一项一项说,起诉书07年那次,我根本没有去过,质证时,证人出庭作证时,都当庭说清楚了,我自己也没有供述,公安机关也没有问过我,这个事情应该排除,起诉书08年的那次,我也没有去过,程良静一件事情两份口供,有一份说看见了我,有一份没有看见我,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相互矛盾不能印证的;花梨街事件,真是无巧不成书,那天我是去看望我的岳母,碰到了这件事情。

“还指控我参加了05年的织金事件,那时候我还在浙江宁波,我是06年才回到贵州的,这些口供都是公安机关有意陷害的表现;希望审判长合议庭理解一下我们的心情,有时候看到公诉人说什么东西都是来源合法,这个心啊,真不知道用什么词来形容,所以请审判长合议庭确实要理解一下我们的心情;

“我自己犯罪的事实,我是认账的,有时是认为朋友受欺侮帮忙打架,有时是突发事件,遇到了,人可能有时候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当时自己的法律意识谈薄,但是这是我的个人行为,我是认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涉黑犯罪必须要有四个特征,我认为我自己一个特征都构不上,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嫁接我,公安机关还打击报复我,我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一直对我就是一个代码,2010年9月9日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异地关押到遵义看守所,我又不是什么恐怖分子,我也没有泄露什么国家机密,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要通知我的家属我被关在哪里,好让他们给我送点钱,送点衣服,从我被关,到被起诉,在过来开庭之前,家里人一直不知道我关在什么地方,四年了,四年时间家里人一直不知道我被关在什么地方,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是什么感受?这是他们公安机关打击报复我,这是他们公安的心理问题,四年时间,就这么搞一个代码来整我,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太心酸了,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既然来打击报复我,这样的办案方式,太遗憾了,我是一个中国公民,就算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你们作为国家机关,也不能这样打击报复我啊,实在是太心酸了、太伤心了。”

李相建居然说到了刑法的“法条竞合择重处罚”的专业法律问题,他的原话是:打砸金都浴室,这个事情,我认,我用金卡,应该享受折扣,但是他们不给我打折,原因我就不多说了,这个事情因我而起,你们怎么判我,我都没有意见,但是你们把这一个事情,定我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两项罪名,这个我有意见,本身就是一个事情,砸坏了门,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的行为,怎么能定两个罪?要定,也应该是按重一点的罪定了就行了。

李相建今天早上的自我辩护,用时一个小时二十分钟,我也一点都不觉得长,我认为他自我辩护得非常好。

罗毅自我辩护摘录:一、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第一,同心会、花梨帮我闻所未闻,更谈不上参加;第二,没有在黎庆洪黎猛公司上过班,我也不认识黎庆洪,只是听说过他是一名合法商人;第三,我与黎猛是同学,关系好,我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我和他只是同学朋友关系,不是混社会;第四,不能根据一张通讯卡,就认定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我受伤服刑期间,是有人来看望过我,但是这是朋友看我落难,来看望我,这是一个合法行为,如果按起诉书指控,那以后犯了错的人,就将没有人再来看望我们,给我们送钱送物,因为那样就会被视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三、起诉书中有四项事实,我没有参与,时间不对,我要么在宁波打工,要么已经在云南服刑了,不可能参与;四、没有任何人在身后指使我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实,我个人行为是有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认罪服法,是我个人行为,与其他人无关;五、如果我是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怎么会在原一审时没有我呢?不还是那些证据吗?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追诉,如果公诉机关硬要单方面追诉我,那我也没有办法,也只有认了,因为我现在已经被囚,手无缚鸡之力了。

中午休庭时,在出门的大厅内,遇到黎崇刚、叶萍带着两个小孩,来看黎庆洪,我看到两个小孩神情郁抑,眼神闪烁。唉,家遭浩劫,小孩何辜。

 

继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前日重感冒之后,本案第一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周泽律师今天也重感冒了,第二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可要顶住啊,可别往后传下去了。

下午,张松上庭之后,问,昨天上午,我没有听到公诉人指控我犯什么罪,能不能请公诉人再告诉我一下。审判长说公诉人,公诉人说,经过这些天的庭审,公诉机关已经放弃对张松的指控,然后张松下庭去了。

何祥、蔡侍冈情况同。

“放弃了指控”,这是什么程序?是不起诉吗?是撤诉吗?不管怎样,都应当有一个决定吧?关了人家那么久,总得有个说法吧?

刘语自我辩护摘录:对我参加黑社会的起诉,说我被默认加入了同心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样的指控,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又一人上来,没穿囚服,才知道花梨街上见义勇为的黎玉成已经被取保了。黎玉成自行辩护摘录:我从来不知道花梨有黑社会,我不知道它是怎么形成的?它在哪里?它伤害过谁?所谓的“花梨帮”、“同心会”,全是我在花梨派出所被他们鸡巴乱整整出来的口供;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村民海选选出来的花梨乡建中村村委会主任,我本职工作都忙不过来,参加黑社会又没有工资,我怎么会参加黑社会呢?当天我和何菊建路过花梨街上,看到三个青年持刀和灭火器,打伤黎崇刚,还准备要打死黎崇刚,我们出面制止,他们杀伤了陈勇,杀伤了我,我们和乡邻共同努力救下了黎崇刚,防止了他们继续行凶,抓住了凶手,保护了花梨街上的父老乡亲,如果这样的行为都是黑社会,那天理何在?

程良静一上来,开口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我不是黑社会,我没有参加过黎庆洪的任何公司,我只是给黎猛个人开过两个月的车。

任平自我辩护摘录:起诉书指控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赌博犯罪,我不服。起诉书说我后期加入组织,但是没说我什么时间、地点、通过谁加入,花梨帮我也是被抓了才听说,指控我两次参加护矿,起诉书2006年下半年那次,我在上海,根本不可能参加06年的事情,08年那次我也没有去过;电玩城,通过庭审已经查明,跟我就没有关系,只有黎庆洪一人的一份笔录里说了有我入股,是孤证,其他人都没有说我,所以依此指控我赌博罪不能成立。检方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是一个犯罪的人,相反能够证明我是一个清白的人。

罗浩自我辩护摘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我从无以任何方式加入任何团伙或者组织,同心会成立我才10岁,不可能加入;我到电玩城上班,是经过法定代表人龙康面试,三天之后才去上班的,与黎猛没有关系。

罗浩自行辩护完之后,审判长让带下他,我向法庭说,提请法庭注意一个程序问题,刚才罗浩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应当进行处理。审判长说本庭此前已经专门安排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对罗浩的相关庭前供述进行了审查。我说是的,我也查了我的庭审笔录,在6月19日下午是对罗浩进行过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但是,刚才他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正式向法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根据排非规定第五条,法庭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他提的是不是新的事实和理由,法庭至少应当处理他的这一个要求,支持或者不支持,都需要进行一下处理。审判长说,第一,法庭已经对罗浩的庭前供述进行过非法证据排除,第二,你不是罗浩的辩护人,所以请你不要再提这个问题。我说审判长我知道你要说这个问题,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我虽然不是罗浩的辩护人,但是我要提出这个问题。审判长后再以已经调查过为由,不再处理此问题。

蔡峰上台,发表辩护意见之前,王誓华律师得许后发言:为了保证蔡峰自我辩护的有效性,辩护人申请恢复专项法庭调查,辩护人要对当事人蔡峰和其他的被告人进行法庭发问。审判长说因为峰还有另外一个律师,发问时在场,也对蔡峰及其他的被告人进行过发问,如有问题可与汪律师进行商量,或者在庭下查阅本庭之前的开庭笔录。王誓华律师说,因为我是重新被恢复委托的,我本有权要求法庭给我十天的辩护准备期,但是为了不影响法庭审理,我就没有坚持,我所问的问题与汪律师不一样,而且,汪律师是汪律师的辩护,我是我的辩护。审判长说对这一申请,本庭不允许。王誓华律师说审判长你这个不允许是错误的,我申请恢复专项的法庭调查,我希望你准许,审判长说不准许。坚持三次之后,王誓华律师坐下。

宋小均自我辩护摘录:我对起诉书指控我参加黑社会组织有重大异议,公诉机关的证据没有指控清楚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谁、是怎么加入同心会或者花梨帮的,我被抓之前,我听都没听说过什么同心会、花梨帮;开庭之前,我不认识黎庆洪黎崇刚黎猛,也不认识谭小龙;我没有在黎庆洪家的任何公司上过班,我没有得过黎庆洪、谭小龙的任何一分钱;指控我参加谭小龙的禾丰乡的事情,我根本没有参加,说我参加的人的笔录相互矛盾,不能印证。

谭涪锦自我辩护摘录:我是去看望过他们,给他们上过账,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有什么错,人与人之间应该冷漠无情才对吗?这个我不能认可。

16时39分,所有被告人自我辩护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

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个,起诉书中是3个,公诉词里是2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个罪名到1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事实,违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我这话可能讲得有点重,但是面对42名指控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杨金柱有责任讲出来。这是我的开头语。

“我首先进行程序之辩,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法侦查,第二部分,违法起诉,第三部分,违法审判。审判长可能不高兴我说违法审判,但是我会把事实摆给你看。

我先讲违法侦查。为什么我要讲程序违法,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它的程序违法之处太多,甚至可以说本案是刑事诉讼违法标本大全。

“我的普通话还可以吧?

“为什么说侦查违法,我们公安的违法侦查,它体现在哪几点?第一方面,办案模式违法,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模式是什么?刑诉法第七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本案是什么样的办案模式?本案是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的一个案件,但是,现有案卷材料证实,在贵州省高院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之前,在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贵州省公检法司,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面对法庭讲话。”

杨金柱:“我要面对公诉人,因为我是跟公诉人辩论。”

“这是一个铁的事实,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公安厅有这个权力吗?没有,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才有可能有这种权力,把公检法司召集起来,2010年,是什么时候?是重庆打黑的高潮时期,这就是重庆模式,是重庆模式吗?请贵州省的大脑壳回答一下。专案组什么时候成立的?7月1日成立的,什么时候发重审的?7月12日,谁有这个权力,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有这个权力。我要说的是,权贵们,你们为什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难道真的以为自己的权力比天大?比法律大?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在侦查当中,七一专案组是个什么东东?本案,是由贵阳市公安局2008年侦查的一个案件,一审判了,上诉,上诉在高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后,6月7日开一个大三长会议,7月1日成立了一个专案组,一提到专案组,中国只有文革时,有很多专案组,重庆有很多专案组,堂而皇之的,明目张胆的把这个专案组的名称放在案卷的封面,堂而皇之的写在侦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栏里,这是贵州省公安厅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表现!居然把七一专案公然放到卷宗的封面。你们要立案,要补充侦查,也是要由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你贵州省公安厅,是通过什么程序来立这个案,你通过什么程序来组成七一专案组?你陷晦一点嘛,你就像我们的公诉人,虽然都是贵阳市检察院的,但是你也以小河区检察院的名义来出庭嘛,你这样弄也好的嘛,你不能公然对抗国家法律!

“七一专案组,这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个专案组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们用了什么样的办案方式?我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没有依法排除。贵州省公安厅,包括贵阳市公安局,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刑讯逼供啊?贵阳市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个证明,第一点证明他们的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是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第二点说是要保护警察,不让他们出庭作证。第一点,他们是依法办案的吗?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宣布,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他们的办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他们是怎么讲的?在他们的自己的法律文书里面,他们讲“要全面开展审讯,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同志们,我看到这样的话,我毛骨耸然啊,我毛骨耸然啊,我真的是毛骨耸然,如果,那天晚上,我把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发了,我公布报告之后,如果贵阳的公安把我抓了,如果对我也“不达审计目的决不罢休”,我怎么办?“不达审讯目的决不罢休”!这简直比国民党还国民党。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你的发言方式。

杨:我对我自己的全部语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办案要讲事实,怎么能“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是什么意思啊审判长?“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就像被告人说的,熬都要熬到你是黑社会。而且,还要“和被告人比耐力”,什么是“比耐力”?就是轮翻审讯,他们可以休息,可是被告人不行。我们的公安部,是怎么要求公安干警办案的?是“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吗?本案,对证人田维斌,都是刑讯逼供,他们对被告人,会是什么手段?当梅芸瑜,四年之后,脚背上的伤都还在,为什么不排除啊?我们也是人啊,你只要要命,你就熬不住,你就会向他投降,除非像杨金柱一样不要命了。

“公安机关违法把两个案件合并,七一专案组2010年9月8日,把正在审查的谭小龙等人撤回并案侦查,这是什么做法?这难道不是故意构陷?为什么会出现这两个集团之间的人互不认识,你打架我不来,我打架你不来,为什么?就是因为人为的构陷,故意要把这两个案件弄到一起来。

“公安机关对律师和记者的侦查,居心险恶,要不是当时李庄案轰轰烈烈,我们的周泽律师今天还能坐在庭上吗?

“违法起诉,为什么是违法起诉,对比一下起诉意见书,再对比一下起诉书,起诉书用心险恶啊,

审判长: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不得攻击、侮辱他人。

杨:我讲的是起诉书,不是公诉人。

“起诉意见书中,说黎庆洪等17人,是补充起诉,但是起诉书对补充起诉,完全不提,不提发回重审,不提补充侦查,误导公众以为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审判长也受其误导了,说这是个新案子,这是一个新案子吗?如果是个新案子的话?为什么要把原来的侦查卷都做为证据提供?你只能一边有理,你不能两边都有道理,旧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撤销起诉就不能把08年的案卷再拿来,你不能两边都走了,让人家无路可走,你总得留一条路给我们走一走,给被告人走一走,不然,你不是把这些被告人都推向绝路?

“这份起诉书我要做一个评价,我曾说这份起诉书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我本来要搞一百个实体漏洞,我客观的讲,瑕疵50,漏洞100。瑕疵可补,漏洞无救。当初你们把它七拼八凑搞到一起,现在你们不举证了,这不是构陷吗?但是我看,公诉人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还看到公诉人的法律的良知,但是对你们不足的地方还是要提出来的。

“违法审判,审判长请原谅我要当庭讲你们违法审判,你不要老火,你们贵州人爱讲老火

审判长:请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杨:谢谢审判长。首先,管辖,已经写过很多材料了,也已经寄了材料给最高院,不展开说了。级别案件,地域管辖,都不符合,你们管辖从何而来?

“审理过程当中,有哪一些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呢?排除非法程序当中,对于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录音录像,只凭他们自己书写的说明,居然没让一名警察出庭作证,本辩护人知道这不是由审判长合议庭所能决定的,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长你是最权威的,这种模式,如果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全国都是这样搞,那就太危险了。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不得使人产生有合理怀疑有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杨:我对自己的法庭言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潘某某的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秘密审理的,国家秘密是非常清楚的,侦查阶段的秘密,在审判阶段也早就不是秘密了嘛。

“特别是举证阶段,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不讲内容,只讲形式,这个报告是国家秘密吗?这个讲到天上去,这不是全世界的笑话?这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公开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杨金柱公开了,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就等着你贵阳警察来抓我,看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当然我知道这不是你合议庭决定的,但是你是审判长,你坐在法庭上你是至高无上的,你法律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什么国家秘密的嘛。

“这次审判,还是有一点进步的,我表扬一下,谢谢法庭。

“下面我讲证据之辩,十六个字,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二,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我一直没有听到公诉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我期待在第二轮辩论中,听到公诉人你们的质证意见,我根据公诉人的意见进行我的证据之辩,到时我有可能会强烈要求恢复法庭调查,看我的身体和心情再说。

“最后,是黑白之辩。十六个字,四个特征,均不构成,如此构陷,天理不容。

“组织特征,完全不构成。同心会,与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008年的侦查卷的封面上就是一个花梨帮,没有同心会,2010年的材料当中,既无花梨帮,也无同心会,但是起诉书无一字花梨帮,只有同心会。同心会就是一个大货车司机互助会,不黑。随后加入,纯粹是无稽之谈,无证据支撑。花梨帮,一种是黎猛花梨人在开阳县读书,另一些可能是有一些花梨人,参与打架,但是他们没有钱,所以七一专案组要把它合并到一起去,合并到黎庆洪那里去。

“经济特征。起诉书指控了49个事项,但是举证只有第1、2、4、7四项,你这个经济特征怎么具备?首先我要讲黎庆洪的经济来源的,第一桶金,公诉词矛盾,一方面把黎崇刚不起黑社会了,把黑老二,不指控了,黎崇刚的钱,以黑夺矿,还能够成立吗?随着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崇刚的指控,但是涉黑又不放弃,如果你要保留这个证据基础,就必须要保持对黎崇刚的指控,不然你就不能再指控他是黑社会的经济基础。

“‘先吃饭(范)’,通过庭审,已经查得非常清楚了,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那么,矿不黑,后面,你怎么还具备黑社会的经济特征?

“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原来,黎崇刚是个大好人啊,16年开矿,与老百姓只发生了三起矿群纠纷,指控三起都带了人去护矿,但是两起根本没有带人去,是黎崇刚自己解决的,另外一起是公司里的人一起解决的。就按起诉书的指控,黎崇刚推了一下卢碧先,打了两巴掌王代伦,骂了一句小疤九,就算这指控都是真的,就能说他是黑社会?矿群有纠纷,在全中国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何况你们关于这三个事情的证据,都还是相互矛盾的。黎崇刚的事情没有了,本案还有吗?根本就没有了嘛。

“暴力特征。黎庆洪打了谁?其他人的打架,和黎庆洪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卢碧先一个人就敢去堵矿山,她不怕黑社会?黎崇刚当街被人打一顿。如果这是黑社会,那将是中国最窝囊的黑社会。

“我的辩护词的结尾是,我们是在为国家法治而辩,审判长,审判员,本庭开庭时间一个多月,是中国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立以来,一个具有多项历史记录的案件,历史将会证明,本案一定会载入中国审判历史,也一定会载入中国法治的历史,因为,我们,面临的时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是一个开创新时代的时代,国家是一定要实现法治的!明年新刑诉法实施,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标致性案件。本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本庭,以及在观察本案的,在观摩本案的,在督战本案的各路神仙,一定会注意到本案涉及的国家法治层面的问题,这不单是一个小河的案件,不只是黎庆洪等被告人的案件,这是事关国家法治的案件。本案的真相已经彰显,本案的罪恶已经暴露,末案已经在接受历史的审判,本案的结果将决定着合议庭、和合议庭背后的神仙们将来是否会接受历史的审判!

“谢谢合议庭,谢谢审判长,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到此结束。”

时,18时19分。

2012年7月13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三十)

 

这两天听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杨氏刀法”,昨天法庭上见识了。

斯伟江律师父母生病需赶回照顾,吴鹏彬律师有外戚去世,都需尽快赶回上海,经与法庭协调,今天的庭审,首先由斯伟江律师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斯伟江律师首先说,因父母生急病,急需赶回上海,感谢法庭的人道安排,也感谢这些天法警的辛勤和友好,经过漫长的庭审,终于到了这一场大审判的尾声。

斯伟江律师辩护非常精彩,入情入理入法,应该能够打动某些人。大家去读斯律师的辩护词吧。

斯伟江律师辩护结束之后,旁听席上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审判长轻敲法槌制止。

斯伟江律师之后,因为同是黎猛的辩护人,法庭安排我接着发表辩论意见,我没有事先准备辩护词,只列了一个提纲,站起来脱稿讲了30分钟左右,话筒声音小,感觉讲话很吃力。

在这个法庭上,审判长的话筒声音最大,公诉人的话筒声音大,律师的话筒声音很小,要很吃力的说话才有一点音效,而法庭专门安排了一个调音的人。我不愿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法院,但是,这算什么??神仙们,这算什么啊??这是我这么多天以来,第一次感觉到我没有词来形容这种行为了。

吴鹏彬律师正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审判长说:吴鹏彬律师,请注意控制你自己的情绪。

吴鹏彬律师说:我觉得我自己的情绪挺稳定的。

吴鹏彬律师辩护词亮点颇多,最亮的是他对他的当事人罗浩说的:你知道你为什么会被起诉为黑社会吗?我告诉你:黎为羔羊,你为陪葬。

吴鹏彬律师还对罗浩说,你不要担心请了外地律师而对你加重处罚,千万不要相信何菊建他们的“传言”,庄重的法庭,严肃的法院,怎么会做那样的事呢?你要对法庭有信心,千万不要相信何菊建他们的“传言”,事实将证明你不会因为请了外地律师而被加重、从重处罚,你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不信,让我们拭目以待。

罗浩的另外一位辩护人张涛律师发表完辩护词之后,审判长说,提请所有辩护人和被告人注意,本庭评判案件,只依据两个原则,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会因为辩护人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而有区别。

因时间关系,周泽律师说因为他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以他的辩护意见可能比较长,可能在午饭时间还发表不完,所以可否请朱明勇律师先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合议之后,同意,但是,“为了尊重其他辩护律师”,要求周泽律师在所有的辩护律师都发表完辩论意见之后再发表辩论意见。

朱明勇律师首先说“第一公诉人,公诉人都不在,我跟谁辩论啊?”我一看,才发现公诉席上,只剩两名公诉人在坐。坐第三的女公诉人说“请看清楚,你对面坐着的,我不是公诉人吗?”朱明律师说“起诉书上有五个公诉人,现在只剩下两个在公诉席上,法庭辩论就是要跟你们公诉人辩论。”

12时12分,审判长询问朱明勇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有多长,已经说了一个小时的朱明勇律师说,说了四页,还有五页。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

午饭后,杨金柱律师提议,贵州律协陈会长组织,今天到庭的辩护律师,在法庭门外,拍了一张合照。

下午,朱明勇律师继续精彩辩护。“朱家枪法”已自成一派。朱明勇律师的精彩辩护,请大家去读他的辩护词。

何兵教授,首先从政治高度讲本案,并讲到政法委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上的发文,说要对打黑纠偏,审判长打断说请发表对案件的辩论意见,何兵教授说,我一直尊重审判长,但是你老是打断我,所以我,要给你讲一讲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包括对案件相关性的判断权,既包括法理,也包括人情,你认为不相关,你限制我的判断权,我不能接受。此后审判长再无打断。

何兵教授讲何菊建所谓的在黎庆洪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职位是假的,“何菊建没有上过班,没有做过事,没有领过工资,这个总经理助理,不是黎庆洪任命的,而是公安机关任命的。”我看到何菊建都笑了。

何兵教授的辩护词,高屋建瓴,气势磅礴,雄壮浑厚,有大家气象,辩词结束,旁听席上又有热烈掌声。审判长轻槌制止,并要求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王耀刚律师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那么,这个冤案是怎么出笼的呢?法庭上不让出示的那份贵阳市公局的侦查终结报告已经给出了答案,就是贵州省政法委、公安厅,审判长打断,说法庭已经确定不得出示的内容不得再讲,王耀刚律师说,好,尊重法庭的决定,我不说名字,就是,贵州省政法委兼贵州省公安厅领导,某人,在某人的指示下,成立了七一专案组,七一,就是某人批示的日期,某人是后来一系列的非法侦查的总根源,某人对于这起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七一专案组是这一起冤案的实施者,贵阳市检察院是制造这起冤案的帮凶,小河区法院种种表现,是急于要充当这起冤案的背书者。

杨学林律师的法庭辩护,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可谓惜字如金,刀刀见血。杨律师有书面辩护词,大家有兴趣可以去他的博客拜读。

钟颖律师的辩护声情并茂,感人至深,特别是对于贵州热土纯民的印象与期待的结尾,非常好。详细的,大家去读@one美-阳光的微博吧,她应该已经发出了她的辩护词。

下午,何兵教授对我说,你看旁听席,好像秋风来了。我望去,果见秋风先生端坐旁听席,白袍白发,沉静专注。

斯律师因家有事,在我正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他先退庭赶回上海,我看见他跟边上的朱明勇律师和周泽律师紧紧握手,轻声道别,我讲完坐下来之后,看到他在桌面上留下了一本书,《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我想这应是斯律师留赠给我。中午时,我收着。下午回来后,继续放在桌上。下午快休庭时,我无意翻到了书的扉页,见上书“磨砺技艺,敦修人格。赠青石律师张磊。斯伟江二O一二年七月”。

谢谢斯律师。有幸与斯律师同台,我获益良多。祝愿斯律师的父母身体健康。

晚间,见到河边有人悠闲的散步,有人欢快的跳舞,似乎一切都很美好。可是,在白天,我分明亲眼看到黎猛手上的手铐,闪亮,冰冷。

下午根据上午的庭审发言,添加了一些内容,整理出了我的辩护词,我给它起了一个标题,有点长,叫《每个人都在创造历史,每个人都须承担责任》。最后一部分,是这样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黑打案件,是重庆打黑模式在全国各地蔓延的一个表现,是公权力不受制约肆意侵害民权的体现。

“本案,已经是一个司法错误。当然,是人,都会犯错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可能会犯错误,那么,公安、检察机关犯了错误,就需要法院来纠正。一个没有无罪判决的国家的司法,是极其可怕的。

“我不说法治,那样说可能会被你们某些人笑为迂腐。我知道现在的法院都是行政化管理,行政化还有另外一个词,叫官僚化。而官僚化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那么,我就在行政化的语境下来说纠错。行政化的语境下,你们至少要忠于你们的职责,忠于你们的俸禄,要对得起这些被告人,要对得起法律,为了你们以后的工作好做一点,你们也应该正确的处理好本案,正确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斯伟江律师说正义终会到来,这一点我相信,我也认为正义终究会到来。但是正义不会自己来,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需要每个人用自己的力量去实现。正义不能只是等,如果每个人都在看着等而不是去为它做些事情,正义它就等不来,我们必须现在就要实现正义,不要下一个,不是下一个,就是这一个,就是这些被告人,就是这一个案件。

“我不相信历史有必然性,历史是由每一个人创造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历史的一部分,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创造历史。今天,你冤枉了一个好人,你就是在创造一个坏的历史,明天你公正的审判了一个案件,你就是在创造好的历史。历史不是别人,历史就是我们自己,历史就是我们每天在做的事情。如果你想要这个国家往好的方向发展,想要自己的后代生活在一个美好而不是罪恶的国度,那么,从现在起,开始或者继续做一个公正的法官,做一个好人,承担起创造历史的责任。

“因为,每个人都在创造历史,每个人都须承担责任。”

2012年7月14日,贵阳,小河

 

贵阳记(三十一)

 

今日庭审,继续由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早上带被告人入庭时,我数了一下,现在还被羁押的被告人,是十八位。

刘剑的辩护人,从十多年前贵州的公路状况,以及货车司机面临的风险,开始着手分析1999年这帮大货车司机成立民间互助的同心会的合情性和合理性。

上午有一位辩护人在辩护结尾时说,综上所述,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法庭驳回其起诉。

有一位辩护人只说了一句话,请将被扣押的财产和身份证发还被告人,其余的,我已经写了书面的辩护词,稍后我将我的辩护词提交法庭,我的辩护意见完了。

韩国权律师说本案的辩护,通过这么多天的庭审,已经不需要再进行事实之辩,剩下的,是法律之辩、程序之辩、良心之辩。韩国权律师说起诉书的指控,体现了四个特点:黑、乱、假、恶。

韩国权律师辩护时说,本案与重庆打黑模式一样,重庆有王氏专案组,本案有七一专案组,重庆有铁山坪,本案有麻子林。后再一次提到本案的“黑”时,再类比重庆,审判长打断韩律师,说,重庆如何,是你自己的理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要有职业道德和操守。韩国权律师说我正是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在履行律师的职责。

“必须要有职业道德和操守”这一句话,我在最近的几天庭审中,听到审判长多次说出口,都是在制止律师的发言时说的,审判长如果是在我发言时用这句话来打断我,我会回复:我也提醒法庭,请注意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韩国权律师提出了一个辩护观点,公诉人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行为指控为赌博罪,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条文并不能涵摄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这一行为。本案,有不少被告人被指控赌博罪的全部“罪行”就只是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且不说这个事实本身公诉人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韩国权律师最后说,历史的审判已经开始,正义一定会实现,旁听席上有掌声,审判长重敲法槌,历声要求法警“履行自己的职责”,然后,我看到十多名法警扑向某处旁听席,要带离掌响处的人,引起旁听席上的小骚乱。黎庆洪大声说“你们不要动手”,审判长制止黎庆洪说话,黎庆洪再说“‘黑社会’被你们打击了,群众拍手称快啊”。

近午时,前一位辩护律师的辩论意见结束时,时间是11点54分,而此时,审判长仍要王宗跃律师开始发表辩论意见,并且还要下一位律师做准备。看来,庭审推进大于一切,律师、被告人、法警的吃饭、休息的权利,一点都不足道,按照大脑壳的意志赶快完成庭审才最重要,“不达审判目的决不收兵”。

被告人唐武军的辩护律师,前火车司机,王宗跃律师,开题说,由于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原因,要判决无罪有很大的困难,但是即便如此,我仍然要为唐武军作无罪辩护;仅仅从程序上就完全可以一票否决对唐武军的有罪指控;我完全同意前面律师关于本案程序违法的观点之外,还补充以下几点程序违法:一,唐武军被羁押之后,从来没有对唐武军进行过讯问,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否则就是非法羁押,而唐武军被羁押后,一直是七一专案组讯问的,七一专案组不能代替贵阳市公安局的讯问,七一专案组无侦查主体资格,无案件侦查权,七一专案组对唐武军的讯问是非法的,等于没有合法侦查主体讯问,等于非法羁押;二,七一专案组对唐武军的羁押是非法羁押,非法羁所取得的证据,是押人取证,全世界都不允许;三,七一专案组对唐武军的取证,因为未在法定场所,而是提出看守所,在专案组所谓的办案地点,这属于非法证据;四,唐武军是被追加起诉,追加起诉民事审判有,但是刑事审判不能有,刑事起诉不是办法律学习班,你前面17个学员,后面增加40个学员,你要加就得一开始加,不然,他们后面增加的跟上不啊。

王宗耀律师在说到十二点十五分钟之时,审判长打断问还有多少,要是少的话就简要点快点讲完,此后,王宗跃律师开始加快语速,康慨激昂,语如炮弹,他的辩护,正如他以前在当火车司机时驾驶一辆火车机车,在轨道上飞速行驶。王律师最后说,综上所述,唐武军不构成犯罪,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唐武军无罪,如果法庭不能判决唐武军无罪,我相信公平正义、天理人伦、天地良心也会判他无罪。

王律师家住小河,离我们住的酒店不远,所以有时候会顺路带我们一程,前面讲过的搭火车货车跳车去开庭的故事,就是在他送我们的途中听到的。听过他的这个故事之后,我的脑中有时会出现一个从火车上飞身而下的身影,一个在法治的路上行色匆匆的中国律师,那可能是中国唯一一个从飞驰的火车上飞身而下进入法庭辩护的律师。王律师说:我们以前开火车时,要求车在人在,车毁人亡,就算火车要撞山,你也不能提前跳车,我感觉我现在从事的法律行业,也是在开一辆法治的火车,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要尽到自己的职责,让“火车”保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车”在人在,“车”毁人亡。

中午休庭时,走出法庭,在门口遇见了湘中牛人张洪峰,和云南律师杨名跨,他们前来旁听。

几乎每一个律师在辩护开始时,都首先说本案的程序违法,基本上都表示同意前面律师已经讲过的程序违法的观点,只是有的不再展开,有的稍作展开。在我的印象中,只有“强烈建议”法院限制每个律师发言不得超过5分钟的谢应林的辩护律师李某某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可能他认为本案的程序没有违法吧。

被告人张涛的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结尾时说,这是一个错案,是一个冤案,错案必须纠正,冤案必须昭雪,希望贵阳黎庆洪案成为贵州实现法治的丰碑,而不是破坏法治的墓碑。

花梨街上见义勇为的黎玉成的辩护律师,首先说,对黎玉成实行的是无因逮捕,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这样没有任何原因就可以拘留逮捕一个公民,那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非常危险的。

胡长江的辩护律师说,要向远道而来的同行,致以敬意,你们辛苦了,我们花费了那么多的司法资源,历时一个多月的庭审,大家都非常辛苦,但是这是值得的,有三个值得,一是远来的客人在这个炎热的夏天,享受到了爽爽的贵阳的凉风;二是我们学习到了他们的高水平辩护;三是通过庭审,本案的基本事实得以查清,被告人是否犯罪,已经查清,可以使刑诉法关于无罪的人不要让他受到追究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所以,再多的辛苦,也值。他为胡长江作的是全部无罪辩护。

程良静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的最后说,本案的庭审就像贵阳的天气一样,时晴时阴,时风时雨,虽然,现在外面还在下着细雨,但是我相信,法庭一定会给被告人一个睛朗的青天。

蔡峰的贵州年轻的辩护律师汪国庆律师,辩护最后说,本案已经了牺牲了太多的程序正义,如果还不能够实现实体正义,试问,这样的审判还有何意义?我是80后的年轻律师,我不希望中国的刑事辩护在此终结,如果本案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还会有多少年轻律师愿意从事刑事辩护?愿意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愿意为法治的正义而辩护?

王誓华律师辩护意见摘录:

“危害辩。今天这样的审判会给我们国家的法治带来危害,第一点,侦查程序违法,就一句话,通过当庭的质证,和前面律师的辩论,侦查主体违法,我不想过多阐述,这是本案成立的关键基础,侦查主体不合法,那就是所有证据来源不合法,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源之而来的,是撤诉的问题,一月份开庭的时候,我参加过几天,看到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撤诉之后,补充侦查,属于非法侦查,对被告人的羁押属于非法羁押,非法羁押所得证据,是非法证据。

“指控违法。一句话,从起头到现在,我只用一个词,叫随意指控,随意指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事实不清,杨金柱律师表扬了公诉人,说你们审查了去掉了一些,我要批评你们,你们的审查义务尽到了吗?你们当庭说不举证了,撤销了指控,这样的行为,放到庄严的法庭上,真是一个巨大的笑话和耻辱,对于这样的指控,我提出强烈的谴责。这样的指控,我不想往下说了,我还是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

“第三点,违法审判,我先从程序上讲,我也讲管辖,和其他人讲的不一样,我有我的思想,指定管辖斯伟江律师已经说了,我不再说,法律意义上的指定管辖,就是受理法院认为自己不适宜审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法院,应是平级的法院,这才叫指定管辖,中级法院直接指定小河法院管辖,这不叫指定管辖,叫移送管辖。就假定是移送管辖,那移送的前提是它受理了案件,就算按79年的刑诉法,也是这样的,那它受理了吗?你们直接起诉到小河区法院,所以小河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程序不合法。管辖直接涉及到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正因为管辖出现了这么大的毛病,才引起那么大的争议。

“在开庭过程当中,黎崇刚已经变更了强制措,而黎崇刚是原被指控的黑社会老二,所以,我现在当庭向法庭申请对我的当事人蔡峰申请取保候审,上午我已经提出了书面的申请,因为按逻辑,黎崇刚之后的所有被告人,都应当取保候审。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几十名被告人,都当庭陈述了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并且都阐述了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串供,他们谈到的被刑逼供的事实是如此的相似,这种相似的事实,在证据学上,是可以认定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还有一个强有力的佐证,就是侦查终结报告中的“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两点,就形成了一个铁的事实:刑讯逼供的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由公诉人出具一份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就被法庭采信了,申请就都被法庭驳回了,且不说法官的自由心证,这简真是在嘲笑所有人的智商。

“为什么不相信黎庆洪说他不是黑社会呢?这是有罪推定在作怪,马甲和手铐,显示着你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之人,但是我国法律现在实行的是无罪推定。

“黑打将极大的伤害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害,这就是我的危害辩的落脚点。

“无罪辩。从证据学的角度,简单的作一些归纳。现在公诉人已经撤销了对黎崇刚涉黑的指控,等于是原指控两个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现在变成一个人组织领导,你们的证据,是怎么转化的?

“蔡峰的好几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没有提交证据,就是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证实法律事实,合庭议审理的,是法律事实。

“最后我要对蔡峰说,尽管你无罪,但是你的有些行为并不一定是正确的,我现在告诉你,看到这么多人,为你们这个案件付出的辛劳,出来,一定要做正事。

“我请合议庭,为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为了辩护权利的保障,为了正义的实现,为了让这起标杆性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一定要做到,静思而动,循法而动,良心而动。

“最后,我以六句话来结束我的法庭辩护:标杆案件审小河,涉黑构陷冤情多。滑稽控审无敬畏,严正法律被娱乐。律师仗义护人权,寄望法治现小河。”

王誓华律师一个小时的脱稿辩护,声若洪钟,洋洋洒洒,严密、流畅,非常精彩。

宋小均的律师辩护时,说起诉书漏洞百出,极不严谨,多用比方:该涉黑产品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证据是三无产品。

今天的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护律师结尾时说,经过这么多天的庭审,法官也留下了很多泪水,法官也留下了很多汗水,公诉人也留下了很多汗水,律师也留下了很多汗水,被告人流下了很多泪水,我希望这么多汗水、泪水,能够浇灌开公平正义之花。

庭审在时18时48分结束,到第44被告人的律师。

今天一天,我都在整理黎猛自己手写的自我辩护状,整理出了一万多字,还有一些,明天应该能够整理出来。我所说的整理,是指把黎猛手写的文字材料打印成电脑文字,除了少数错别字我给他校正了之外,我没有动他的一个字。

斯伟江律师在辩护时说黎猛被关了四年,等于读了一个刑法本科。是的,而且还是认认真真的读了四年的刑法本科。不信大家可以在明天读一读他的自我辩护词。

昨天上午起,审判长开始偶尔咳嗽,今天,审判长的咳嗽次数明显增多,看来她是生病了。我和她的很多观点可能存在非常重大的差异,在已经进行了的三十天的庭审当中,我多次在庭上和她发生争议甚至是冲突,但是,我衷心的祝愿她身体健康。

2012年7月15日,贵阳,小河

 

 

 

 

执业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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