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9 11:34:02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学林点评
至于他们涉嫌的罪名,我想很可能集中在《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当然还有可能被指控涉嫌《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放火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7条“抢夺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我们可不要小看这些涉嫌的罪名。在“从重从快”的大环境下,我对这59人(可能还会增加)的命运感到担忧。因为,其中的“放火罪”、“抢劫罪”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其他罪名如果数罪并罚的话,也会被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上述宪法和法律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能否在贵州的瓮安得以贯彻实施?我感到担忧。因为从报道中看,瓮安县公安局是参与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和侦查活动的,这违反了“回避”的原则。你想,瓮安县公安局被“打砸抢烧”,该局是受害者。让受害者来对涉嫌“打砸抢烧”它的嫌疑人进行“抓获”和侦查,它能公正吗?另外,贵州的最高领导石宗源书记及下属各级领导都已经给这次事件定性为“黑恶势力直接参与,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突发事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在从前就是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暴乱了。再加上各种主流媒体一边倒的舆论宣传,法院能不被干涉吗?能独立审判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上述法律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规定,能否在贵州的瓮安得以贯彻实施?我也感到担忧。我担忧他们请律师的权利可能会被剥夺或者变相剥夺。
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担忧呢?是因为已经发生过许多类似的事情。公然不准请律师,我想当地还不敢这么肆无忌惮。但是变相剥夺辩护权,各地都有花招。试举几例:1、2006年,我与北京几位维权律师接受山东临沂沂南陈光诚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前去沂南履行律师职责,结果被许多部门打招呼,要求不要参与此案。当地政府还设置各种障碍进行阻挠,还有不明身份的人的恐吓和驱车追打。后来再去的李方平律师果真被打得头破血流,现已留下记忆力减退的后遗症。当地阻挠北京律师后,安排两名本地律师进行“辩护”,被当事人严词拒绝;2、2007年,广西岑溪因反抗环境污染而被抓的农民亲属来北京请律师,结果也被抓,以阻止他们请律师;3、2007年,我到某地为一位被抓的朋友辩护,当地政府为了阻止我的辩护,竟然诱骗家属委托了两位政府安排的当地律师,后来经过一番周折,我才得以介入案件;4、今年3月份发生在某地的大事件,被抓的人不准到北京来请律师,北京的律师也不准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十几位北京律师表示愿意为他们辩护,竟然惹来了很大的麻烦。
我在这里丝毫没有贬低当地律师的意思。当地律师确有敢于仗义执言的,但由于受到的压力很大,经常会违心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的口径进行“辩护”。这也是许多群体事件的当事人愿意到北京来请律师的原因。
毫无疑问,瓮安6.28事件也是个很大的事件,我估计有许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想请北京的律师。在此,我想表示,如果他们想请我去提供法律帮助,我是会接受委托的,另外几位北京的维权律师朋友也已经表示同意接受委托。但愿我们的这个表示不会带来什么麻烦,我估计也不会有什么麻烦。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是自己的工作职责,能会有什么麻烦呢?倒是我担心想委托我们北京律师的嫌疑人家属会有麻烦。他们可能会被动员不要请北京的律师,而要请当地安排的律师;他们也可能会被阻止来北京办理委托律师手续,甚至于他们在来京的途中就被抓回去。
当然,也许我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说了:“要加强调查取证,依法严肃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应该包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此,我想补充一句:尤其要保障被抓人员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