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鸟人”判刑三年 拆迁压倒司法公正

时间:2010-09-06 13:30:05    文章分类:学林点评

        

       

        重庆出了个“鸟人”。所谓“鸟人”,就是像鸟那样在树上生活的人。面对地方政府如洪水猛兽般的强拆,老百姓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大部分人选择逆来顺受外,还有个别人选择了极端的行动:如成都女子和江苏九旬老人选择了自焚,酿成了悲剧;浙江的吴广德和河南的刘大孬选择了开车撞向拆迁者,同样酿成了悲剧。而今,重庆奉节县农民陈茂国选择了上树当“鸟人”,结果成了罪犯。
  
    从有关报道看,陈茂国上树后住了两个月。我没有看到在陈茂国上树后的两个月的时间里,有哪位人民的公仆到树下好言相劝,或者送茶送水,以示安慰。或者干脆公仆自己也上树,与陈茂国同住几天,以示为人民服务的诚意。我想,如果人民的公仆们哪怕表现出一点善意,陈茂国可能住几天就下来了。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
  
    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实在是太大了,管天管地还要管空气。因此,你就是上了树,还是逃不出他的手掌。这不,陈茂国就给抓下来判了刑。当然,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上树罪”,他是被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刑的。据说陈茂国于2009年9月1日携带砖头、绳索、农药、高音喇叭、扩音器等物,爬上处于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的一颗桉树上搭建窝棚,并打电话和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后来就发生了堵路,造成所谓“主干道交通堵塞近一小时和近四个小时,百余辆机动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
  
  当地法院认为,陈茂国采取电话联系或在树上用喇叭喊话的方式,叫其亲属及附近村民拦堵车辆,被告人陈茂国虽然没有下树堵车的具体行为,但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十分明显,这个法院并没有完全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案,而是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旨意来判案。因为从上述事实来看,该法院在认定被告人陈茂国的主观故意方面、客观行为方面、犯罪后果方面都存在主观臆断和客观归罪的问题。特别是认定陈茂国为首要分子,则是对法律的曲解。陈茂国仅仅是在树上喊话,以发泄自己的情绪,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行动计划。而且下面的人既可以听他的喊话,也可以不听他的喊话。是不是要按照他的喊话去堵路,完全是下面的人自作主张。从这个方面来说,本案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既然不属于共同犯罪,那么陈茂国在树上,是无法去堵路的。因此,他的辩护律师说陈茂国没有聚众和堵车的具体行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种辩护观点是站得住脚的。
  
  其实,从法律上来分析本案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人家地方政府根本就不跟你玩这个。在地方政府的眼里,拆迁是压倒一切的。为了严厉打击那些胆敢对拆迁说不的“刁民”,他就可以动用公权力把你抓起来判刑。才不管什么犯罪构成不构成呢。至于说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恐怕已经没有谁真的去坚持了,也已经没有人能够相信了。从本案以及全国类似的案件结果来看,地方政府的拆迁早就压倒了司法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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