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商局不许百姓挑衅公权力 只许公权力挑衅法律

时间:2010-09-06 13:32:15    文章分类:学林点评

         9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行政诉讼案子。原告是广东省经纪人行业协会,被告是珠海市工商局。被告曾经发出《通知》,强令珠海市经纪人必须到该局指定的地点交费培训,并获得该局授予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原告认为,该通知违反《行政许可法》,其收费违反国家价格制度,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撤销通知,退回培训费,并且公开承认错误。
  
   这其实是一件极为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子,要不是珠海工商局口出了一句狂言,我是不会关注的。因为我对行政诉讼并不在行。然而,珠海市工商局不知是那根神经被触动了,竟然在法庭上说,原告要求其公开承认错误是“对公权力的公然挑衅”。这下可触动了我的神经,引发了我的职业病:凡事好从法律上较真。
  
   首先,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案由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方面,可能各方会有不同的看法。谁对谁错,我不敢立即就下结论,相信将来人民法院会有定论。但是不管怎么说,原告寻求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与政府部门的纠纷,是可选择的最佳方案,最符合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提倡的法制与和谐。在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请求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也应当是由人民法院来最终确定。所以,不论原告提出什么请求,都是其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方式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就是请求省政府、国务院公开认错,也不属于挑衅公权力。
  
   其次,就算是挑衅公权力,有什么错呢?难道公权力就不能挑衅了吗?所谓公权力,顾名思义就是公共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想不必引用太多的宪法条文了,上述规定已经赋予了任何公民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权利,而不论这个违法部门是什么级别的“公权力”。
  
   最后,我对珠海工商局这个“公权力”对待司法的态度表示遗憾。作为一个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是其诉讼权利。但是必须依据事实与法律,不能信口雌黄、口出狂言。一句“挑衅公权力”,实际上暴露了该局的阴暗心理:我强迫收取每人800元的培训费是行使公权力,而你一个民间组织,不过就是小小老百姓,竟然要求我认错,岂不是挑衅了我的公权力?我这个公权力可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呀,怎么能够认错呢?
  
   古时有句话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看来珠海工商局要将其发扬光大:“只许我公权力挑衅法律,不许你老百姓挑衅我公权力”。
  
   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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