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实为经济纠纷 关押一年无罪释放

时间:2010-09-21 22:00:11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无罪辩护

2005年,河北女子林某被北京某公安分局以“诈骗罪”逮捕,我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数次会见并了解有关情况,我发现此案属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但是侦查机关仍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针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某没有对刘某进行诈骗,所涉16.5万元是借贷关系。

《起诉意见书》称:“林某以能够低价购买奥迪A6轿车为由,先后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园等地,诈骗事主刘某人民币16.5万元。”

但据林某所述,事实并非如此。林某于2005年5月5日和2005年6月间,分别向刘某借款4万元、16.5万元和2万元,用于做服装生意。第一笔4万元的借款,林某与刘某签有《借钱协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5日至2005年11月5日,共六个月(至2005年9月1日林某被拘留之日,该笔借款尚未到期),后两笔借款林某也向刘某打了借条。据林某称,三笔借款的借条侦查人员均向其出示过,现存于案卷中。

二、据林某陈述,刘某借给林某的钱都是高利贷,关于代买奥迪A6轿车一事系刘某编造。

1、关于刘某借钱给林某,林某的陈述是:“2000年我与李某租他(指刘某)的房子认识的。后来就有了经济往来,他就借给我钱,放高利贷。前几笔钱都还了,这三笔还未到期。” 双方2005年5月5日签订的《借钱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四万本金付三万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六个月期限的贷款利率5.22%计算,刘某与林某约定的利息已经达到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4.368倍,属高利贷。

2、关于代买奥迪A6轿车一事,林某的陈述是:“没有关系(指借钱与买车)。因为刘某怕我借的钱还不了,就要我给他买辆车。但他是某城管队的政委,不能开太好的车,我就给他租了辆捷达王,我是去年6月份借到16.5万元的,七月份就给他租车了。” 关于2005年6月和8月两次到车行,林某的陈述是,刘某一直想买高级轿车,但因他是公务员,就想用林某的名字买,于是有一张定金收据上就写了林某的名字。

根据2005年车市的行情,档次最低的奥迪A6新轿车的售价起码要三十几万元。本案中,事主刘某让林某用16.5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奥迪A6新轿车,这简直是天方夜谈,正常人谁会相信呢?刘某是堂堂的城管队政委、国家工作人员,以其智力和精明,他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受骗吗?

根据林某对案件的叙述和《借钱协议》所反映的事实,如果林某借刘某的22.5万元(三笔款总合)全部是高利贷,按四万还七万计算,那么22.5万元借款的利息就是十多万元,本息共达三十多万元,这笔钱是可以买一辆新奥迪A6轿车的。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既刘某想以抵消林某欠其22.5万元为条件,要求林某为其购买一辆价值三十多万元人民币的奥迪A6轿车,由于林某未能及时还钱,也未买到车,结果引出了本案。鉴于借钱在前,“买车”在后,《起诉意见书》关于“林某以能够低价购买奥迪A6轿车为由”的说法并非事实。

三、根据林某的供述和《借钱协议》等证据,三笔借款的手续均齐全,未到还款期,林某将借款都用于做服装生意,案发前林某也没有潜逃行为。这些事实都表明林某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刘某16.5万元的行为,这16.5万元的性质明显属于借款。

四、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林某陈述:在补充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并未向其出示新证据。“只是要我承认是犯诈骗罪,并要我还钱。”

可见,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并没有调查到新的证据。那么,既然原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犯诈骗罪,而补充侦查也没有获得新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立即释放林某。但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撤销案件,而只是要求林某自认犯诈骗罪并还钱,并许诺这样可以少判,随后又将本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表明其目的并不是想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经济秩序,其实质是在利用国家赋予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抓捕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 替对方当事人追索欠债,以达到逼债的目的。

综上,犯罪嫌疑人林某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本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是错误的,建议贵院予以纠正,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来,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决定对林某不起诉。林某在被关押一年后无罪释放。

 

执业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学林律师 > 杨学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