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0-09-21 22:12:04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罪轻辩护

        1999年,杨某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而被撞者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

    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经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其量刑的,但是案卷材料对被撞者的死亡时间交代不明。由于《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幅度不同,前一种情况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一种情况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查明被撞者的死亡时间十分重要。

    针对案卷中没有医院的抢救病历,我去医院进行了解,被告知没有进行抢救。由此可以认定,被撞者是当场死亡,而不是因被告人的逃逸致死。我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

    经与二审法官的数次交换意见,北京高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规定,将杨某的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五年。

执业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学林律师 > 杨学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