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1 22:13:22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罪轻辩护
2009年,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故意伤害致死”案,其中第一被告陈某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发现陈某曾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本案另一被告人,而该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给与从轻处罚。
因案卷中几乎没有证明陈某立功的材料,我除了向有关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外,同时还申请二审法院依职权向本案的侦查机关调取证据。此后,我又前往济南,与二审主办法官交换意见。
最后,山东高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终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