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盗窃”判死刑 二审法院改无期

时间:2010-09-22 07:10:48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罪轻辩护

        1997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赵某死刑。赵某与他人合谋盗窃电脑等财物总计6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和主犯。这种情况,按照当时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在我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时,已经获悉北京高院将于9月22日二审开庭。根据往年的惯例,如果二审维持死刑原判的,一般会在十.一国庆节前执行死刑。所以,25岁的赵某,在接到死刑判决书的第二天,发现自己一夜之间头发全白。     

    我发现,二审的开庭时间极为关键。因为修改后的《刑法》将于八天后的十月一日开始实施,而新的《刑法》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珍贵文物”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他盗窃行为最高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此案的二审能够在十月一日以后开庭,则赵某的性命就保住了。我立即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并且提出了充分的理由。经过与主审法官的再三沟通,高院批准了这一请求,决定延期至10月31日开庭。在庭审中,我提出:根据已经开始实施的《刑法》,赵某的犯罪行为不能被判处死刑,请求改判。北京高院予以采纳,将赵某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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