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2 07:12:17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罪轻辩护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强调保障被害人获得实质性的赔偿,并开始贯彻减少死刑的精神。我觉得这对魏某可能是一个机会。如果被害人的亲属因为被告人被处以死刑而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那么这种死刑的意义仅仅是再剥夺一条生命。是否能在被告人做出实质性的赔偿之后,给其留一条生路?
我将此观点与法官、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及魏某的父母进行了数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赔偿62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北京二中院据此一审判处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