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2 07:13:23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罪轻辩护
吴广德是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新屋村的村民, 2006年8月9日上午8点30分许,义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行政执法、公安、公路指挥部等单位共200余人,开着三台挖掘机、二台铲车,携带重磅铁锤、撬棍等专业拆迁工具,来到吴广德家门口,以“修便道”为名,在吴广德私人房屋前的水泥地用挖掘机挖洞。吴广德语言劝阻无效,情绪失控,驾驶自卸车撞向拆迁施工人群,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的惨案。
事情的缘由是:
吴广德自幼家境贫寒,十二岁就失去了母亲,初中只读了两个月就辍学了。从十二岁开始,就跟着哥哥们外出谋生,先后到湖南、云南等地摆地摊,二十岁才回到村里。经过多年的勤劳和努力,近几年贷款买了汽车搞运输,盖起了自己的楼房。
吴广德原拥有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新屋村祖传房屋一幢。1994年12月,因37省道公路拓宽需要拆迁该房,吴广德与当时的青口乡政府协商后,自行拆除了该祖传房屋。1995年初,青口乡政府答应给予吴广德拆迁补偿地基,但迟迟未安排地基位置。经吴广德多次要求,直到1997年底,青口乡政府才在现青口圆盘附近确定地基位置。1999年,房屋建成,吴广德一家五口才得以入住自己的新房。
2002年8月,在无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义乌市政府开始实施所谓义乌东大门入城口环境整治活动,吴广德刚刚盖起不到三年的新房又被纳入拆迁范围。眼看自己的一番心血要白流,吴广德向上面提出,认为自家新房并不影响环境,且补偿远低于实际价值(按折旧价值的55%补偿),申请不拆迁。这可惹恼了领导大人,先是用挖掘机和铲车将吴广德房门口空地挖破,把土堆在门口,让人无法行走,连卷门都无法关上。后又干脆来个停水、停电、切断电视信号达8个月之久。吴广德一家五口就在无水、无电、出入不便又没有电视的环境下度过了漫长的8个月。后因看管放松,吴广德自行接通管线,才结束了这暗无天日的痛苦日子,但这造成了吴广德的房租等巨大经济损失。
这里还有一件事情必须要提。2004年3月,政府决定37省道再次拓宽,吴广德及其大哥吴广森的房屋都被列入拆迁范围。这一次,吴广德、吴广森老老实实地腾空了全部房屋,只等拆迁。但拓宽工程迟迟没有开工,当时的驻村干部说房屋无需拆迁,腾空的房屋应全部搬回。吴广森搬回房屋对其房屋进行修缮时不慎摔死,而政府只是补偿3万元了事。大哥的不幸死亡,与政府在拆迁工作中出尔反尔不无关系,这给吴广德精神上造成永远的伤痛。
2005年9月,37省道真要拓宽了,政府又要求吴广德村部分农户拆迁。拆迁户要求查看拆迁许可文件、公告补偿标准,均未得到答复。拆迁户提出,只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就同意拆迁,而没有提任何过高的要求。但有关部门坚决按旧村改造标准(占地面积1:0.8补偿)。如果按旧村改造标准,吴广德将会减少4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照义乌当地的市场价计算,吴广德损失惨重,这令吴广德无法接受。
2006年5月,政府派一位副书记来征求过一次意见,吴广德表示愿意拆迁,但坚持按有关拆迁法律规定的标准补偿,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8月9日,案发。此案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官民双方的反差极大。官方认为吴广德罪大恶极,应当严惩。而民间认为吴广德情有可原,应当轻判。
我接受委托,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此案,担任吴广德的律师。经过广泛调查,我认为,本案的发生,起源于政府部门的非法拆迁。所以吴广德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罪不至死。因此,我在金华中院开庭时,在阐述了吴广德个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后,着重从两个方面强调了政府责任。我说:
一方面,单纯就本次惨案的发生,政府起码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有关部门没有沟通协调。8月8日,市工程指挥部领导曾经答应吴广德夫妇,可以不拆楼房前的水泥地做便道,工程另开一条便道(总指挥虞献潮的说法是给留出三、五米的空间,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的生活起居)。而由于这个精神没有及时传达到施工人员,致使8月9日施工人员将石灰线划到离楼房只有几十公分。当时在现场的东新屋村旧改办成员金名虎说“我到吴广德家门口时,看到有石灰线划好了,划的离楼房很近,离墙脚也就是五、六十公分。我当时心里就想,这样怎么搞,房子怎么办?我心里打鼓”(见对金名虎的《律师调查笔录》)。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楼大力士轮胎店前有面积8米x14米水泥地面。另外,据查,在水泥地下还有一个化粪池。吴广德见已经开始施工了,这些都要没有了,已经无法正常的生活起居了,这才促使他急于要将车开上去占住水泥地。试想,如果石灰线即便按照虞献潮说的三、五米划,则可能不会发生本案了,因为车的宽度也就是三、五米,既然这三、五米不挖了,吴广德就没有必要把车开上去占住了。
2、本次行动,提前开了会,派了保安,有关人员还发了红袖标,还有行政执法的人员和车辆、派出所的人员和车辆,说明政府是把这次行动作为强制拆迁了。但在本案卷宗中,没有发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强制拆迁文件,也没有发现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判决或者裁定。也就是说,这次行动是非法的。试想,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等待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施工,并在采取行动前向吴广德出示法律文书,吴广德慑于自己阻挠施工属于违法,则其不一定会开车占水泥地。
3、政府对于被拆迁户补偿不公。据调查,东新屋村的一名村干部旧村改造安置有14间店面房(已放样)。其中三间是与他人存在分歧,还在打官司中,也未拆(就在与吴广德户相邻的位置)。为什么村干部就能未拆迁就安置土地?吴广德就不能?而吴广德只要求安置与原房屋同等条件或稍差点的门面房,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等来的却是气势汹汹的强制拆迁队伍。东新屋村村民、旧改办成员金名虎说“这里拆迁有许多侵犯村民利益的事。我举个例子,今年(指2006年)拆迁,是按照2002年的图纸安排门面房”(见对金名虎的《律师调查笔录》)。试想,如果早日解决安置问题,也不会等到工程开工时还有包括吴广德家在内的住户没有搬迁。
4、拆迁手段粗暴,制造恐怖气氛。对付手无寸铁的农民,却要浩浩荡荡地开来数辆铲车,人员达200多人,还有警察和警车。并且一来就去拆水井,以断绝当事人的水源。这种做法,使吴广德产生了恐惧心理,促使他要尽快地把车开上去,在慌乱中,加大了操作失误的可能性。
5、没有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本次行动人员众多,开来的挖掘机、钻机数辆,每人还手拿、肩扛施工设备,全部集中在很小的范围内施工,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出事,疏散都来不及。这也是造成人员伤亡惨重的一个原因。
另一方面,政府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
有资料显示,某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到处修路建桥,造成有些老百姓的房子盖成才两、三年就要拆迁,这种被动拆迁占到很大的比例。
我了解到,吴广德的大哥吴广森的五层新建楼房,也在被拆之内。吴广森已经不幸去世了,是在拆盖新楼时掉下来摔死的。据其二哥吴广南讲,这是第三次拆迁了。建了拆,拆了建,建了再拆,拆了再建。农民能经得起这么折腾吗?这些现象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造成群众上访。义乌市在全国百强县中名列前茅,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经济的突飞猛进,不能以牺牲社会弱者的利益为代价。据我了解,义乌市群众到北京上访的人数并不少。就在我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就有一位义乌市某镇的妇女找到我,说因为她到北京去上访,她丈夫并没有去,却把她丈夫给抓起来了,要定罪判刑。此事虽然与本案无关,但我在这里提出来,是想让大家看一看义乌市政府是如何对待自己的老百姓的!目前这些矛盾纠纷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照此下去,我们不敢想象还会发生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我们也不敢相信何时才能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最后我说,纵观本案现有的证据和吴广德的辩解以及当时车辆慢下来等事实来看,不能排除本案是由于操作失误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可能,因而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过失犯罪。
我指出,本案不是一个一般的刑事案件,从本案的发生,到其迅速在社会上的传播,折射了我国社会现阶段不同利益阶层的诉求。互联网上几乎是一边倒,网民的同情心几乎全部在吴广德这一边。在义乌市的街头巷尾也是这样,你随便问一个出租车司机或者街头小贩,他们也表达类似的意见。我建议法院处理本案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不采取单纯的报复主义,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查清事实(包括地方政府违法的事实),分清责任(特别要指出地方政府的责任),考虑群众的呼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本案成为全国处理类似案件的典型案例。
我的四十分钟辩护发言结束后,全体旁听群众对我的辩护发言报以长时间的掌声。庭前庭后,当地群众纷纷找到我,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吴广德的同情。事件发生后,民间舆论几乎是一边倒,普遍认为吴广德不应当被判死刑。这实际上不光是对吴广德个人的同情,而是备受政府野蛮拆迁蹂躏的民众情绪大爆发。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一审法院仍然判处吴广德死刑,二审法院维持死刑。对此,我通过博客和网站发表了我的呼吁《吴广德罪不当死》。
我写到:死了3个人,伤了16个人。我丝毫不否认吴广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此重大的一个案件,仅仅由吴广德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吴广德一个人能承担得了这么沉重的责任吗?义乌市政府能逃脱他们的责任吗?如果本案仅仅局限于将吴广德一个人治罪了事,而不敢触动更深层次的问题,致使真正的责任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那才是犯罪呢!
逐渐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是大趋势。吴广德,这样一个值得同情的社会弱者,同样也是野蛮拆迁的受害者,难道就一定要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其生命吗?吴广德罪不当死!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此案的发生原因是政府过错导致,吴广德可以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后吴广德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