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黄立怡诈骗案申诉七年 辩护律师工作日记

时间:2010-09-22 07:21:51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刑辩日记

杨学林律师按:

    1、日记中有的时期我写的东西,现在来看不一定正确。但是为了忠实于原貌,就没有修改。

    2、日记中涉及到许多司法部门的人员,因未经其本人同意,他们的名字用字母代替。

    3、工作时间按年头算是七年,按实际月份算是六年。

黄立怡冤案简介:

    黄立怡,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于199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立怡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8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立怡又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黄立怡仍然不服,于2004年委托本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期间,黄立怡于2007年被从广东省四会监狱转入新疆阿克苏的阿拉尔监狱服刑。2010年7月19日晚八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宣判黄立怡无罪。

律师工作日记

    第一年2004年

    6月15日

    我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邹教授之邀,在广东高院为深圳发展银行代理案件。开平的黄业宏(也叫黄宏)和妻子谭凤娟找来,要求邹教授帮助其侄子黄立怡申诉。邹教授是国际商法专家,自谦对刑事案件不大研究,便让我听一下情况介绍。

    据黄业宏介绍,其侄子黄立怡于1999年5月7日被抓,此后经过一审,被广州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被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还是不服又向广东高院进行申诉,结果也被驳回申诉。现在已经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四年了。

    我简单看了一、二审的《判决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初步感觉这个案子可能有问题。问题一是既然说黄立怡诈骗,但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交代明白赃款和赃物的下落。问题二是就算是诈骗,也不可能是票据诈骗。但是这两个问题如果在一、二审时强调一下还是有意义的,到了申诉阶段,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个错案,估计希望不大。另外,暂且不论黄立怡是不是真的冤枉,就算他冤枉,经过四年的诉讼过程,他连申诉都已经被驳回了,基本上已经穷尽了所有的诉讼手段了,继续申诉希望渺茫。再说,黄立怡一直是有律师在帮他的,帮了四年了都没有帮出什么名堂,我还能有翻天覆地的本事,搞出什么新的名堂?

    见我想打退堂鼓,黄立怡的叔叔和婶子就开始说求情的话了。意思是黄立怡是由于他们的原因才坐牢的,现在全村人都指责他们不把黄立怡给救出来,他们的压力很大。他们让我死马权当活马医,只要我能够接手这个案子,就算无可救药,他们也好向老少爷们交代了。

    我不好拒绝,就耐心地听他们继续介绍案情。

    据介绍,黄业宏成立了一家公司,是搞钢材销售的,叫做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名叫公司,其实就是一家人,即黄业宏夫妻和他们的七大姑八大姨。他的侄子黄立怡就在这个公司里打工,担任所谓的业务员。说是销售钢材,其实就是中介。因为在“销售”的过程中,钢材是躺在仓库里不动的,任凭中间商把单子倒来倒去,从中赚点差价。黄业宏从上家买的时候,并不全给钱,要等下家把钱给了,才能给上家结算货款。而有的下家是给支票的,黄业宏的公司有时就直接把下家的支票给上家结算。在这个过程中,黄立怡主要干的是跑腿的事情。比如到上家的仓库去拿提货单,然后直接发给下家,再从下家去拿支票等。一段时间内,各方合作愉快,不亦乐乎。

    但是后来出现了问题,即有个主要的下家叫做麦永泽和严四益夫妻,他们给的支票出现了空头,而且到后来麦永泽已经资不抵债了。黄业宏说他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麦永泽的空头支票拿给上家去结算。结果被上家举报诈骗。后来麦永泽在逃债过程中自杀身亡,上家就要求黄业宏承担,黄业宏不给钱,公安就来把黄业宏和黄立怡都抓起来了。后来又把黄业宏放了,剩下黄立怡,就给判了。

    听完黄业宏的介绍,我有点纳闷:这件事情与黄立怡有什么关系呢?不要说是否算诈骗还是个疑问,就算是诈骗,也是已经死掉的麦永泽诈骗,连黄业宏都算不上诈骗。至于黄立怡,就更是八竿子打不着了。我怀疑这里边有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嫌疑。

    我觉得如果黄业宏没对我说假话的话,这个案子肯定是一个错案。既然错了,有错必纠。在广东申诉的路子已经走完了,但是还可以尝试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我决定接这个案子。

    我要求黄业宏干三件事情:一是联系好了解本案情况的人员,我要向他们调查取证;二是与四会监狱交涉一下,我要去会见黄立怡;三是与番禺公安局联系,调取当时黄业宏的宏达公司也曾经去该局报案的证明材料。

    7月28日

    中午,我和助手徐虎律师到达广州,黄业宏与司机区新旺到机场接我们,然后直接去四会监狱。

    下午3时到达四会监狱。办理会见手续后,于3时30分到5时20分会见黄立怡。会见是在监狱的一个会议室进行的,会见时有两位狱警在坐。经过协商,也允许黄和区在场。全国监狱对于代理申诉案件的律师来会见服刑人员,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监狱都允许律师会见的。广东算是比较规范的,只要有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即可。但是均没有专门的律师会见室,有的是在家属会见的地方,有的就在监狱的办公室或者会议室。这可能是因为律师到监狱来会见的很少,没有必要单独安排会见室。

    可能黄立怡没有准备,会见中,除了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就没有具体说出什么来。他说要好好回忆一下,要求我们明天再来见他。我们答应后天来。

    会见完毕,我们立即赶往增城区新塘镇,打算向当时运输钢材的司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下午6时,我们到达新塘镇。经过联系,原来写过证词的四位司机有一位找不到了,有一位拒绝再出来作证,有一位在湖南出差,但答应回来再说。只有一位答应作证,但要晚上十一点多才能回来。我考虑晚上询问证人不大合适,决定明天再说。

    当晚,我们就住在新堂镇。

    7月29日

    上午9时,我们到达一位司机钟永光的工作场地:海印滨滨广场工地,我和徐虎向其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

    7月30日

    上午7点从广州出发前往四会监狱,9时到11时会见黄立怡。会见时还是两位狱警在场,黄立怡的哥哥黄立新和堂哥也在场,黄立新是专门从香港赶过来的。这次会见,黄立怡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还写了书面材料。会见完毕,狱警私下对我们说,他们也认为黄立怡无罪,希望我们好好给他申诉,让他早点出去。

    下午,我们赶到另一位司机钟建林的家:罗岗镇罗岗村,我和徐虎向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7月31日

    上午,我与邹教授商量,还应由宏达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会计、出纳等人出具书证,证明当时的情况以及黄立怡在公司中的地位。

    下午,应我的要求,宏达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谭凤春、会计谭建宁、出纳谭华出具了书面证明。

    晚上,获悉番禺公安局已经同意出具证明宏达公司曾经报案的材料。

    8月1日

    本次会见和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因徐虎去深圳,我乘中午11点20的飞机,于下午3时回到北京。在广州白云机场,当摆渡车载着乘客离开候机楼前往停机坪时,许多人照相留念。因为在四天后的8月5日,这个机场就要搬迁到花都的新机场了。想到多年来我曾经数十次往来于此地,除了首都机场,这就是我最熟悉的机场了。由于它的著名的晚点,它也是我最不满意的机场。今天是最后一次见它了,望着慢慢远去的候机楼背景,我不禁有点伤感。

    9月8日

    我在北京接到证人梁彩荣、郑国栋、梁兆和、区新旺出具的证词,以及黄业宏写的说明。我看后觉得有些事实没有说清楚,况且书写也不规范,无法当做证据使用。我决定再去调查取证。

    10月27日

    我在北京接到黄立怡从四会监狱发来的一封信。信中写了五个问题。一是原审一审开庭时,当辩护律师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时,审判长就宣布休庭,然后过了八个月才再次开庭;二是他并不是明知是空头支票;三是出事以后他回开平并不是逃匿;四是他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的钱财;五是他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利用下流的手段去逼迫他做下流的动作,用脚去踩自己的手和耳朵,并且先写好口供,逼他签名。

    11月28日、29日

    我来到广东开平黄业宏的水泥厂,见到了证人梁彩荣、郑国栋、梁兆和、谭华、区新旺,向他们询问了有关问题。由于这次我是一个律师,不能做笔录,我便请他们自己书写证词。

    12月23日

    我将申诉材料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年2005年

    3月1日

    我查询到,最高法院以刑监字2004第201号立案审查。但是否再审,还未研究。

    7月21日

    我去最高法院立案庭,联系到负责审查该案的主办法官,是一位女法官。我到她的办公室,将《律师意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再次提交,并谈了我的看法。她说,本案材料她还没有看,所以现还未研究。她还表示,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有问题,会得到纠正的。她让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办案的。

    12月23日

    黄业宏来电话称,从黄立怡姐姐处得知,广东高院已决定立案再审。

    12月24日

    黄业宏的朋友刘平将广东高院的《再审决定书》传真给我。经询问,是最高法院发函要求广东高院再审的,否则是不会由广东高院立案再审的,因为它已经驳回了黄立怡的申诉了。

    12月26日

    我与广东高院刑二庭书记员L电话联系,L说《再审决定书》发给黄立怡的姐姐并不很规范,如果发给我,因我是辩护人,就规范了。L要求我尽快去交委托手续,并说将连同案卷全部交给审监庭。

    12月28日

    晚上,我到达广州,入住广东高院招待所,叫做华苑宾馆,取广东话的谐音“法院”。条件不怎么样,只是因为方便。即便这样,还不能随便住,需说是法院哪个人介绍来的。我恰好有深圳发展银行的案子在此办理,便说了法官的名字。

    12月29日

    上午9时,我在广东高院,将黄立怡的委托书、我们律师所的公函、两份申请书(开庭、取保侯审)交给L书记员,L将《再审决定书》送达给我。L说,本案是最高法院要求再审的,现在还在立案庭,马上就要移交给审监庭,估计春节前后可组成合议庭。

    11时,刘平、开平的詹律师和阿旺来接我去四会。因会见需要两个律师,我让家属在当地找一个律师配合我。

    下午3时,我和詹律师会见黄立怡。黄将他写的《申诉书》交给我,我做了询问笔录,并请他在新的委托书上签字。

 

    第三年2006年

    1月11日

    经查询,案子已到审监庭。我上广东高院的网站一看,果然已经有了,目前进度是“正在审理中”。

    2月23日

    我与主审法官J联系,他说需要从原审法院调卷,现在还没有调上来,因此还没法阅卷。调卷的过程估计要有几个月,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可能变更主办人,要我常联系。

    3月29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他被抽调去搞死刑复核上交给最高院以及二审都要开庭的工作了,这属于很重要的任务,估计要七月份才能回来。反正现在中院的卷宗还没有交上来,也无法进行阅卷、审理。

    看来,黄立怡这个小人物的案子不属于很重要的任务。

    7月10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已经回来,继续经办此案。但中院还是没有将案卷送上来,而他们又不好去催,只能耐心等待。

    8月8日

    我到达广州,立即去广东高院,递交了要求尽快审理的申请书和委托手续。手续虽然已经交过了,但再交一次。同时我与J法官通电话,告知了我的要求。

    10月19日

    我电话联系J法官,他说原书记员已经调走,新换了小Z。我即与小Z联系,他说已经向中院催了,但是公安卷出了点麻烦。这本卷宗当年天河检察院没有退回到天河公安局,现在不知还有没有。我说既然你们不好意思催的太急,我是否可以自己出面去天河方面查询、催办,他说那更好。

    12月13日

    下午,我来到广州,立即去广东高院,与J法官取得电话联系。他说他已经不主办这个案子了,让我与内勤老L联系。我立即与老L联系。老L说因为案卷没有调上来,只能先不安排人来主办。等将来卷宗调上来了再安排。他对案卷至今还没有调上来,也发出了感叹。有不满,也有无奈。他也要我自己去公安问一下。

    12月14日

    上午,我来到天河公安分局。接待人员态度还不错,领我到档案室。经过查询,该案的预审卷宗在2004年4月1日被天河检察院控审科的Z检察官借去,至今没有还回来。我不知道2004年的时候,黄立怡已经服刑到第五个年头了,检察官还借去卷宗干什么?

    我立即去天河检察院找Z检察官,接待人员说上午全院开会,肯定找不到人,要我下午再来。

    下午,我再去天河检察院,终于与Z检察官见上面。从名字上看是个男的,一见面原来是个女的。我对她说了此案的重要性以及广东高院调卷的急迫性,她表示理解。但是她说卷宗被上级检察院也就是广州市检察院借去了,她尽快去要回来,到时会电话通知我。

    12月18日

    中午,Z检察官来电话说,案卷已经从上级检察院拿回来了,下午就可归还给天河公安分局。如果我明天去分局,应该没有问题。

    12月19日

    我与天河公安分局联系,确认案卷已归还。我即通知广东高院老L,他听了很高兴,也对我的办事能力和速度表示赞赏。他说最近就去调。

    通过调卷这件事,我发现公、检、法系统对案卷的管理十分混乱。特别是广东高院小Z说的“不知还有没有”令我震惊。假定卷宗真的没有了怎么办?

 

    第四年2007年

    1月18日

    我与广东高院老L联系,他说案卷已经调来并整理好,下周就可交到主办法官手里。他说还是由J法官主审,让我下周再与J联系。

    1月29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材料已到,可以去阅卷。我与他约定下周一去。

    2月5日

    上午,我到广东高院阅卷。由于大部分材料我已经有了,只复印了小部分材料。

    4月25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不准备开庭了,去提审一下就行了。我估计快要结案了。

    我打算五月份再去会见黄立怡,然后与法官面谈一下。

    7月1日

    黄立怡的哥哥黄立新和刘平来北京我的办公室,协商下一步的工作。因为情况发生了很不好的变化,即黄立怡已经于6月24日被送往新疆的监狱服刑了。

    我在几天前得到这个消息后,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个案子越来越难办了。家属也似乎没有信心了。经过研究,我们决定继续坚持下去。

    会见的打算只好打消,因为去一次新疆成本太大。

    7月27日

    我与J法官联系,约定下周我去广州与他面谈。我告诉他黄立怡已经被转到新疆去服刑了,他听了很吃惊。因为他们还没有提审呢,这样一来就要到新疆去提审了。

    7月31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不准备去新疆的监狱提审了。他让我先把辩护词寄给他,然后看看如果有必要,再约时间面谈。

    我觉得还是要另找时间与他见个面,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不过我也把辩护词寄给了他。

    9月14日

    我与J法官电话交换意见。他说案卷材料和我的辩护词都看了,他也认为原判有许多问题,但达不到无罪的程度,应该还是有罪的。我的意见还是坚持无罪,但是我在内心也打算妥协。因为我的耐心似乎也是有限的。考虑到已经服刑八年,如果按照这个刑期判,黄立怡也就可以出来了。是无罪重要还是先出来重要?还是先出来吧。我估计法院也倾向于这样。

    在中国,如果申诉改判无罪,就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有许多人就要承担责任了。所以出一个无罪判决很难。

 

    第五年2008年

    1月8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此案问题较多,讨论中有分歧,院里比较重视。主要是考虑是否推翻“票据诈骗罪”的定性。我又重复了我的无罪观点。他好像不大坚持认为有罪了,但是也不说无罪。我觉得有戏。

    6月20日

    我与J法官联系,他说合议庭已经合议完,报上去了,等待上面批。我估计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如果维持原判的话,合议庭自己就定了,一般不需要上面批。

    此后进入奥运非常时期,好像连法院的一、二审案件都受到影响,就不要说像黄立怡这样的申诉案子了。

 

    第六年2009年

    1月9日

    我给广东高院发函,要求尽快宣判。

    2月12日

    我再给广东高院院长发函,要求尽快宣判。

    3月18日

    我接到广东高院寄来的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结果我还真没有想到。

    本案的申诉,应该说是再次申诉从2004年开始,到今天五年了。黄立怡是1999年被逮捕的,到今天十年了。就给了这么一个结果,真是令我无言。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就是无罪。你直接判无罪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发回重审了。本案足以验证,中国的司法既没有公平,也没有效率。

    不过,能有这个结果也不必太悲哀。想到我至今还没有与主审法官J法官见过面,仅仅是在电话里一次又一次地交换意见,就换来了这个结果而不是维持原判,说明我的工作还是有作用的。本案能够发回重审,起码还有纠正的可能。那些直接驳回申诉的,你有什么办法呢?要知道,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错案都能得到纠正的。

    当然,我付出的努力也不能忽视。要不是我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提出了强有力的意见,并且坚持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广东高院也不会做出这个结果。我估计这是一个妥协的结果,也是我国法院的惯常做法:把麻烦仍给下级法院。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在应该把黄立怡怎么办?在法律上,黄立怡现在是个罪犯,在监狱里服刑。同样在法律上,当广东高院的裁定书送达到黄立怡手里时,黄立怡就不是个罪犯了。因为裁定书已经生效,而裁定书是把原判决给撤消了的,黄立怡就是基于原判决的生效,他才是一个罪犯。如果原判决被撤消了,凭什么还说他是个罪犯呢?监狱继续关押黄立怡的依据在那里?所以,从理论上说,黄立怡可以拿着裁定书,大摇大摆地从监狱里走出来。

    当然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狱警肯定会开枪把黄立怡打死。这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空白点:继续在监狱里关押没有法律依据,而走出监狱又不行。怎么办?

    我认为,现在最佳方案是给黄立怡取保候审。这种情况,离《刑事诉讼法》最靠近的就是取保候审了。因为继续关押是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是法院委托监狱关押呢?还是法院将黄立怡转到看守所呢?如果委托监狱关押,将来开庭要到监狱所在地新疆去,如果转入广州的看守所,要把黄立怡从新疆转押到广州,成本都很高。而取保候审,黄立怡自己回广州就行了。

    我决定与法院交涉,办理取保候审。

    3月24日

    我收到广东高院寄来的重新打印的裁定书,因为原来的裁定书上没有列上辩护人的名字。这简直是开玩笑,我付出了那么多的劳动,到头来连个名字都没有,我岂能答应?

    我将送达回执寄回去,同时提交了要求释放黄立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申请书。

    我就黄立怡现在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与许多人讨论,但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办的话,黄立怡应当立即释放。但在中国肯定不会的。

    3月31日

    我接到广东高院本案书记员Y的电话,说他们已经接到我的申请书了,但是由于本案已经发回广州中院,取保候审的请求应该向中院提出。我当然知道是这样的。我立即给广州中院和新疆监狱发去法律意见书,要求将黄立怡释放。

    4月6日

    我接到新疆监狱一位狱警的电话,说已经收到我的材料。但是裁定书是复印件,无法研究答复。我告诉他广东高院已经给监狱发去裁定书的原件了,他说还未收到。

    4月21日

    我让黄立怡在广州的姐姐去广州中院查询,得知本案已到,但还没有排期,估计下周可能安排。据接待人员说,如果开庭,要去新疆。

    4月30日

    我在广州与中院立案庭L法官联系,她说还没有跟新疆的监狱联系上,让我想办法联系,看看能否把黄立怡换押回广州开庭。

    5月13日

    我与新疆阿拉尔监狱值班室联系,又给狱政科W警官打电话,W说他们属于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管,他要我与师部监狱管理局联系,他告诉了我电话。

    我把上述这些情况告诉了广州中院L法官,她说法院将去联系换押。

    6月22日

    我与广州中院L法官联系。此前我已得知,广州中院打算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以节省费用。我向L法官提出,如果视频开庭,我应当去新疆,在黄立怡身边,而不是在广州中院。但是费用应当由法院给报销,因为当事人已经没有钱出费用了,而且造成本案这个结果是因为法院的错误。她听了以后笑了。我估计法院不可能给我报销这笔费用。

    10月20日

    我获悉合议庭已经组成,一位姓Y的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我立即与Y法官联系,她说高院的重审裁定书还没有送达给黄立怡,因此还不算案子已经到她那里了,现在还是应该在立案庭那里。

    我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这位女法官每年都被评为广州中院的办案能手,她曾经为调查一个被告人的年龄而去过新疆,因为这个被告人的年龄关系到他的命运。看来,这是一位比较较真的法官。但愿在本案中她继续较真,那黄立怡就是烧了高香了。

    11月5日

    黄立新说,黄立怡从新疆监狱打电话告诉他,已经收到高院的裁定书了。我估计这下可真的快要开庭了。

    11月26日

    我与Y法官联系,她说已经送达了,但开庭时间要到12月15日以后。决定还是用视频开庭。

 

    第七年2010年

    1月13日

    我接到Y法官的电话,说打算15日开庭,问我能否安排。此时我因屁股上长了个芥子,正在打针,而且要连打三天,并且无法坐,只能趴着。但是我考虑到终于要开庭了,机会难得,仍然一口同意。

    1月14日

    上午,我刚刚准备到小区的诊所去先打针,然后出发直接去首都机场现买机票,只要今天到广州即可。此时接到Y法官电话,说检察院不同意明天开庭,推迟到下周。要在平时,我会很不高兴,定了的事情岂能随便改?是法院说了算还是检察院说了算?但是听到这个消息我很高兴,因为我正在发愁上了飞机如何坐下的问题。这样看来推迟开庭最大的受益者是我了,因为下周我的屁股肯定就能坐了。

    1月15日,我考虑到,我在其他刑事案件的开庭前都毫无例外地先会见一次被告人,以便告知他开庭的注意事项,并与他讨论和确定辩护的最终方案。但是黄立怡远在新疆的阿克苏,去一次很不容易,需要到乌鲁木齐去转机,到了阿克苏还要再去阿拉尔。由于黄立怡以前在广东四会监狱的时候我已经两次会见他了,所以我就没有再去新疆会见,主要是为了节省费用。但是我觉得有必要给黄立怡写一封信,就权当是会见了。于是,我就基本照搬《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写了一封信,用特快专递寄去。

    2月11日

    我收到黄立怡从新疆监狱寄来的一封信,说他收到了我的信,已经做好了开庭的准备。

    3月12日,接Y法官电话通知,说定于3月17日开庭。我也没有来得及问她为什么推迟了这么久。她问证人能否出庭,我说当然可以。她说那你就提出申请吧。

    我立即将通知十位证人出庭的申请书寄去。

    3月16日

    下午,我到达广州。

    晚,与黄业宏等人见面,向他们讲解了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经过法院的通知,有六人愿意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在庭前与出庭证人见面,是一个两难问题。因为一方面,这对律师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到时控方说律师指使、暗示证人,拿306条来打你一棒,律师就惨了。但是另一方面,证人是不懂法律程序的,如果律师不提前向他做一些解释,到了法庭上站无站相,坐无坐相,公诉人大喝一声就吓得哆嗦,不敢说话了,这样的证人岂不是去给法庭添乱?所以我还是冒着风险与证人在庭前见面了。

    3月17日

    开庭。   

    3月22日

    我将辩护词修改后,寄去广州中院。

    4月2日

    我接Y法官电话,要求我写个延期申请书,因她要去银行调取麦永泽、严四益的支票,以证明是否他们曾经签发过有钱的支票。这样一来,诉讼期限就不够了。看来这位法官确实办事认真,而且审判思路准确。如果查实麦永泽以前的支票是有钱的,并且得到了兑现,那么再说黄立怡明知支票里没有钱,就站不住脚了。这对黄立怡无疑是有利的。

    我当然支持,立即写了,第二天发特快专递。

    7月5日

    我接书记员电话,要求我再写一份延期申请书,说他们正在与公安交涉,要把黄立怡提到广州进行宣判,但是审限又不够了。这实际上预示着宣判之后不会再回到新疆监狱了。可能的判决结果有两种,一是无罪,这当然是我所追求的,也是应当的;二是根据已服刑期,比如判决十一年,然后很快释放。如果这样,人能够马上出来,当然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不一定就是公平和正义,我肯定还会继续为他上诉。

    我同意书记员的要求,将《延期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去。

    7月16日

    我正在四川阿坝出差,接到书记员电话,说法官去新疆监狱提黄立怡的机票已经定好。根据时间推算,定于下周一晚上七点到九点之间在广州中院宣判,问我能否出庭,并通知家属前去。我意识到,极有可能要宣告无罪了。因为既然已经确定其无罪,当天晚上宣判完了就让家属领走,是最方便的办法,否则,这一夜把黄立怡放在哪里?

    我立即通知家属,让他们届时去法院。

    7月19日

    晚8时,我在成都接到黄立怡哥哥黄立新的电话,第一句话就是:“杨律师,你成功了”,我知道是无罪了。我就让他们把黄立怡接回家,好好休息。别的话我没说,因为这个时候似乎没有什么好说的。

    7月20日

    黄立怡来电话说,昨天晚上是口头宣判,今天去法院领取判决书,问我要对法官说什么或者写什么。我告诉他写上“保留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

    7月21日

    我收到黄立怡传真来的判决书。

    8月2日

    我收到广州中院寄来的判决书原件。其判决黄立怡无罪的理由有三点:

    1、本案的行为应属于单位行为。这一点完全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

    2、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黄立怡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虽然我也有这样的辩护观点,但是我拿不出银行的证据。而法院是基于其依职权到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麦永泽的支票曾经是有钱的,因此无法证实黄立怡明知支票是空头;

    3、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案发以后,宏达公司是否关闭的事实以及黄立怡是否具有逃匿的行为。这一点法院对于控辩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即控方说是关闭和逃匿、辩方说是没有关闭和逃匿,法院说你们的证据都不能排他。咋一看似乎是文字游戏,但是仔细分析发现,这其实就是无罪推定了。

执业机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学林律师 > 杨学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