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4 15:25:31 作者:杨学林 文章分类:刑辩日记
2005年8月4日,在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京都所魏汝久律师介绍了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农民因环境污染问题与政府发生冲突,酿成4.10群体性事件。由于有9名农民被抓,而当地律师因辩护受到限制,急需由北京律师组织一个律师团,为被抓的9名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我与李和平、李方平、张立辉、李克昌等律师表示愿意参加。大家决定先去两人了解情况。
8月31日晚,我与魏汝久乘Z9次列车,于9月1日早到达杭州,然后乘快客,于中午到达东阳。到达后,立即与几位被告人的家属见面,签署委托手续。
9月1日下午,我与魏汝久去东阳法院,与主审法官见面,并办理了辩护手续。魏汝久为第一被告刘会荣辩护,我为第三被告王良平辩护,李和平、李方平、张立辉、李克昌等律师分别为其他被告人辩护。然后,我们去看守所,会见第一被告刘会荣。
9月2日上午,我与魏汝久去法院阅卷、复印材料。主审法官对我们热情接待,提供方便。我们要求,因接受本案时间仓促,其他律师本次没有来,希望不要太早开庭,以便给我们一定的时间作准备。他答应研究。
我们复印完材料,准备去车站,但法院地处较偏,没有出租车。正在发愁,另一女法官出来,主动开车送我们去车站。下午,魏汝久去上海,我乘大巴到达杭州萧山机场。晚上回到北京。
9月4日,星期天,从东阳回京才两天,我接魏汝久电话,称法院通知8号开庭,开庭通知书已经寄出。也就是说,离开庭只有四天了。很明显,法院周末也不休息,加班研究,决定突然开庭,趁我们准备不足,搞我们一个措手不及。
9月5日,我接广东高院深发展案的开庭通知,时间与本案相冲突。由于广东案无法临时更换律师,我只能不出庭东阳案。我立即通知魏汝久,请他另安排律师给王良平出庭辩护。
9月6日,我给魏汝久打电话,建议提出公诉人、合议庭全体回避。同时我还建议,为了安全,全体律师不要住在东阳。
9月7日下午,有一自称是东阳司法局的人来电,问我到达东阳没有,要与我们交流一下。我告诉他我因有另案要开庭而没有去。他似乎不大相信。
晚10时间30分,东阳法院主审法官和审判长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真的不去了,是否撤消辩护。我答复,我只是本次开庭因故不能去,并不是解除辩护委托,我自己不主动撤消辩护,如果当事人撤消,我没意见。
9月8日,在东阳法院开庭,我因去广州开庭而未参加。后来魏汝久等律师告诉我,开庭从上午8点半开到晚上6点。全体回避问题提出来了,但被驳回。复议,又被驳回。
9月22日,魏汝久告诉我,案件已移交兰溪法院审理,由兰溪检察院重新起诉。看来,回避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不过,开庭审理已经完成,再改变管辖法院,是否符合程序?值得研究。魏汝久问我可否改为蒋永根辩护,并与他再去一次。我同意。
9月26日晚,我与魏汝久乘火车,于9月27日早到杭州,然后乘快客,于中午到达兰溪。我们与蒋永根的妻子朱某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见面。
下午,我们去兰溪检察院,与起诉科长和主诉检察官见面,递交了辩护手续。然后,由该主诉检察官陪同并由检察院派车,同去兰溪看守所,我会见蒋永根,魏汝久会见刘会荣。
本案在东阳审理时,蒋永根没有聘请律师。蒋永根称,在东阳看守所时,被刑讯逼供。转到兰溪看守所后,待遇改善了。我与蒋永根商定,我将为他作无罪辩护。
9月29日,我上网查询有关本案的全部材料,发现国内外网站对本案有广泛报道和评论,称为4.10事件。
11月7日,我与魏汝久联系,得知本案已经起诉至兰溪法院。我们决定16日去兰溪阅卷。
11月16日上午,我由湖南湘潭乘K72到达金华,中午与朱某等当事人家属到达兰溪,魏汝久也由上海到达。
下午我们去法院阅卷。金华的张律师、东阳的厉律师也同时阅卷。魏、张简单翻阅并复印后,便去会见被告人。我和厉律师继续阅卷至法院下班。
11月17日上午,我、魏分别由兰溪齐正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陪同,会见蒋永根和刘会荣。中间发生一个小插曲,蒋永根和刘会荣的家属竟然混进了看守所,被警察发现,怀疑是律师带进来的,一度中止了会见。后经看大门的老头证明,才消除了误会,继续会见。此间,看守所领导对我们说,他们也很同情这些人,认为是无罪的。
中午,我们到达东阳画水镇(4.10事件发生地),取得了部分证据。
下午,我们去义乌,乘火车去上海。在火车上得知下周五开庭,我们没有料到又会这么快,立即通知所有参加辩护的律师周日下午在京都所开会研究。
11月19日(周六),加班整理材料,准备辩护词。
11月20日(周日)下午,我、魏汝久、李和平、李方平、张立辉、李克昌在京都所研究开庭方案,决定周三下午去。
11月23日晚,全体北京律师到达兰溪。因李方平有急事来不了,由京都所的何忠义律师代替。
11月24日上午,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还是请兰溪齐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陪同。我因为已经会见了两次蒋永根了,就没有再去会见。
下午,全体律师去法院,与审判长就明天的开庭事项交换意见。其间两位公诉人也到场,共同交换意见。大家都认同相互尊重的原则,同意每人发言不超过20分钟,辩论只进行两轮。预计晚6点左右可以结束。我们要求审判长不要打断律师的发言。
晚上,各位律师准备辩护词和应对事项。
11月25日8时至21时30分开庭,除了中饭和晚饭各半小时外,共开庭12个半小时,超过了预计时间。
兰溪法院对这次开庭比较重视,全院不办公,全体人员维持秩序,法院前面的马路也封了。每名被告人家属只发三张旁听证,没有旁听证进不来。其他旁听人员估计是东阳市政府和公检法的人。但法庭并没有坐满。
我们北京的六名律师和东阳的两名律师为七名被告人辩护。公诉人有三位,其中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是全国十佳公诉人之一。
我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据,并有三次发言。一是质证时,我向蒋永根提问,主要引导他控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我对控方提供的所谓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这个阶段我大约用了15分钟。二是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正好20分钟。三是第二轮辩护意见,是针对公诉人的第二轮发言的反驳。
在法庭调查时,魏汝久请求传汤某(原东阳市委书记、现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到庭接受调查。这使得法官们和旁听的当地政府的人十分震惊。他们没有想到北京的律师这么大胆,竟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来。法官们飞快地研究了一下,驳回了这个请求。
辩论阶段比较出彩的地方是,在我进行第二轮发言时,当我快要结束发言时,我接到魏汝久的纸条,要我反驳公诉人关于“公安机关对群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观点。因为他排在前面,已经用完了他的时间了,没有发言机会了。我一看纸条,觉得必须予以反驳。我说:我们暂且不论公安机关是不是还了手和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还得东西比手和口要厉害得多。是什么呢?是催泪瓦斯!就凭这句话,我受到了全体参加辩论律师的赞扬,认为这使得对方无法反驳。
本次开庭,虽然我们也有点失误,但由于正义在我们这边,加上全体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正确的,因此,总的来说,辩方占上峰,辩护工作是成功的。
11月29日,我将《辩护词》整理完毕,给兰溪法院寄去。
12月10日,我在清华大学参加一个会议时,听张立辉律师说浙江省司法厅的人来北京告我们的状,已经到了司法部。
12月11日,听说北京司法局已经找了张立辉谈话,因张是浙江一个律师所北京分所的律师。
12月13日,我在山东滕州接魏汝久电话,说他和李和平被找到北京司法局“勾通”。浙江来的人给我们列了几大罪状,被魏和李当场反驳。我建议他给上级写个报告,汇报我们这次的办案经过。同时要求将开庭的录象拿来北京放,让领导和律师看看,我们到底有什么错误。我估计这会将他们一军,因为他们是不敢拿来放的。
12月20日,接当事人王某电话,说汤某和原东阳市长已被免职。估计浙江的有关领导看了开庭的录象,我们在法庭上传汤某到庭接受询问,肯定给他们留下了较深的印象。不排除免职与此有关。
2006年1月9日上午,接魏汝久电话,说已经宣判,除第一被告判五年外,其余均判缓刑。这预示着大部分人可以立即释放。有一电台采访我,我认为辩护取得部分成功。
1月10日,我听到该电台引用我的话说,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东阳市政府。我这句话是辩护词中的。
另据魏汝久说,张立辉律师的当事人在宣判的法庭上说,是律师让他翻供说公安局刑讯逼供。可能兰溪检察院要对张下手。但我认为无法下手,因为即便是律师挑动被告人翻供,也只是工作方式问题,没有触犯法律,甚至连错误都算不上。
1月11日,蒋永根和妻子朱某来电话,对我表示感谢。他说在宣判时,被告人陆某说自己的律师教他翻供。在场的全体被告人和旁听群众都认为此人忘恩负义,对其予以谴责。
至此,本案辩护工作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