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地系列之一:“权”、“利”双收

时间:2013-03-08 11:31:20  作者:徐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天津征地系列之一:“权”、“利”双收

【案情概要】

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XX村王某等十四户村民因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而迟迟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08年XX月XX日,上述村民突然接到津南区法院邮寄的本村村委会起诉其解除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法院传票,顿时大家就慌了神,大家心里都盘算着:要是真被解除了,那征地补偿款估计就更没戏了。

【理性维权】

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这一点确实所言不虚。十四户村民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虽是慌了神,但却并非毫无主见。在经多方打听之后,最终选择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一家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并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律所,最后律所的徐勇律师、赵XX律师(下称“徐、赵两位律师”或“我们”)代理了王某等人的案子。

【办案掠影】

“引蛇出洞”、“虽败犹荣”

徐、赵两位律师接到律所的指派后,首先做好了应诉的全部准备,庭审过程中,徐、赵两位律师指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之规定,被告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原告村委会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也不得利用职权解除承包合同,除非被告所承包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合法征收。迫于压力,原告村委会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拿出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本案的审理结果其实我们是早有预料的,但我们应诉的目的主要是掌握14户委托人所承包的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事实(注:这也是当事人委托我们的目的之一,因为当事人自始不确定土地是否被征收),案子虽败了,但14户委托人在村里的名声大作,影响力也是一夜暴增。

“计划缜密”、“引起重视”

在得知征地批文后,徐、赵两位律师制定了缜密的办案计划。首先,对征地批文的报批材料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获取所有报批材料后,我们对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发现了报批材料中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随后,我们分别针对征地批复向天津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针对天津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向国家发改委提起了行政复议,国家发改委根据我们的意见对法律的适用问题特地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功夫不负有心人,国家发改委作出了撤销天津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此同时,我们对天津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了裁决。该案引起了国务院法制办的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在受理该案件后,亲自派员去天津召开了裁决听证会。所有委托人及个别村民均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本案表面上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较量,但实际上是村民与地方政府的一种力量严重不对称主体之间的较量,但村民在我们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和地方政府平等的坐在了谈判桌上,并最终让地方政府妥协,这无疑是老百姓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律师智慧的结晶;也是我们不畏权贵、为民请命的结晶;同时,也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结晶。

【后续】

办案的当年正直委托人所在的村进行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十四户委托人中的三位代表由于在本次维权过程中的表现而在村里名声大震,在当年的换届选举中,该三位代表分别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村治保主任,真可谓是“权”、“利”双收,每次谈起该案件时,我们也是津津乐道,打心底替委托人高兴。

【律师说法】

本案表面上是村委会起诉村民而引起的纠纷,但纠纷的背后却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唆使。有些政府部门为了挣取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征收价款之间的差价,为了追求自己的政绩,不顾老百姓的利益甚至死活,强行进行征地,而对于不同意征地的农民即采取指使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伎俩,但最终仍露出了狐狸尾巴。在此,我们建议:当你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请拿起你们的法律武器,与我们律师一道,扛起法治的大旗。我们相信:正义是可以得到伸张的,权利也是可以得到合法维护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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