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系列之一:实力的对决

时间:2013-03-11 22:45:46  作者:徐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山东征地系列之一:实力的对决

【案情概要】

山东省日照市XX镇XX村张某(下称“委托人”)因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而迟迟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也未领取征地补偿款。2009年XX月XX日,XX镇政府对委托人土地上的树苗及苗棚进行了强制铲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事发后,当事人多次去日照市、山东省、甚至去北京上访,但事情均未得以解决。

【理性维权】

委托人在上访无果后,经多方打听,最终选择了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一家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并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律所,最后律所的徐勇律师、路XX律师(下称“我们”)代理了张某的案子。

【办案掠影】

“不卑不吭”、“据理力争”

我们在接到律所的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首先,对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我们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想好了对策。该案件在我们的预料之中很快就受理了。但在案件受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可笑的插曲:2009年XX月XX日,我们接到了日照市XX区法院的电话通知,告知我们去法院沟通案件受理的事情。次日,我们去了日照市XX区法院,接待我们的是该院行政庭的副庭长,对方告知我们,希望我们别起诉,把起诉材料拿回去,可以帮委托人与XX政府进行调解。我们首先表达了谢意,但也表明了希望法院先受理,然后在案件受理后并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到时我们再撤诉也不晚。副庭长知道我们起诉之意已决,便不再劝我们拿回起诉材料,但告知我们:你们这个案子我们法院可以受理,但你们需根据你们要求政府赔偿的金额为基数交付XX元的诉讼费。我们当即告知副庭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法院是不得收取费用的,为此,我们特意将该法条指给了副庭长过目,但其仍称,在我们法院受理都是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收取受理费的。随后,副庭长在我们在场的情况下向日照市中院进行了请示。其虽告知按日照市中院的说法也是需要收取费用的,但我们知道他是在给自己找台阶下,案件最终按我们的意见受理了。

“实力对决”、“得理饶人”

被告XX镇政府在得知委托人请了北京的律师之后,也委托了日照市非常有名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但我们也做好了充分的应诉准备。开庭过程中,镇政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很多证据材料,一看就知道做足了准备。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向法院出示了十来份证据,但很多证据都是在我们阅卷时没有提供的,而且很多证据也是新取得的。因此,在质证前,我们先向法院及被告询问了被告提交证据的时间,以及被告自行取证是否向法院提交过申请且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及被告方代理人顿时无言以对。然后我们当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三十条第(一)项“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另外,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镇政府自觉理亏,且显然要败诉,于是镇政府希望法院组织调解,我们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委托人与镇政府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本案显然是野蛮征地而引起的纠纷,但纠纷的背后却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使然,也暴露出一些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存在的暴力执法等野蛮行径,从而导致了部分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不满。为此,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人性执法,以减少社会矛盾。同时也提醒老百姓:当你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请拿起你们的法律武器,与我们律师一道,扛起法治的大旗。我们相信:正义是可以得到伸张的,权利也是可以得到合法维护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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