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2 23:31:26 作者:湖南智博法律咨询事务所 成则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浅析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湖南省智博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成则英
近来,智博法律咨询事务所代理的涉及土地流转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本所通过调查询问有关乡镇领导及部分村组干部、农民、涉案当事人,并对本市范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界限登记资料缺失。本市对一般水田的登记比较到位,但是在自留山和自留地的登记上很不规范,几乎都是二、三十年前登记的资料,而且不完备,有的实际面积与记载的不一致,在土地流转时极易引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认定。
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国家的土地政策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将土地向少数种植大户集中,形成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从而带动农业产业化。本市一些乡镇在国家的土地政策调整后,把土地流转当成一场运动来搞,村委会与农民的承包合同尚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又与新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三是受国家惠农政策影响,农民争抢土地承包权。国家为鼓励农民种粮,减免了农业税并对农民种植粮食作物采取给予补贴的奖励措施,同时,近年来农业收成较好,粮食价格上涨,本市又是有名的水果之乡,近几年柑桔、西瓜、桃、李等水果价格节节攀升,使农民感觉到种地有利可图。因此不管是当初自愿流转土地的,还是抛荒几年被集体收回又转包的,还是被集体强行流转的农户,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田,如新的承包人不同意则集体上访或抢种土地。
四是农民因利益趋动,争夺国家征地的补偿款。近年来,在本市进行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比较多,如武广高铁、湘桂高速、衡州大道等,有大量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一些以前农民都不耕作的偏僻地方因为被征用而升值,农民因此抢种占地,要么在那些根本不适合栽种果树的地方种下果树,要么在集体或别人的土地上种树以达到占地的目的,要么强行要求收回以前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
对此,智博法律咨询事务所全体律师建议: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决土地纠纷。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同时可以考虑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双方的合同进行变更,平衡双方的利益。如通过提高租金来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假如流转合同的受让方不同意增加租金,则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把土地使用权归还农民。
其次,建议政府建立新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规定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界限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专柜保管。规范自留山和自留地的登记,定期组织自留山和自留地的登记核查,如出现实际面积与记载的不一致的,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后,尽可能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来解决涉土纠纷。政府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把握好几个问题: l、审查流转的双方是否出于自愿。只要流转的双方出于自愿并协商一致,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认可其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有效。2、审查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如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应认定流转行为无效,予以纠正。3、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此程序的,应当责令补办,拒不补办或已发生纠纷的,应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流转的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订立的,应责令双方补充订立。4、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方便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依法进行登记。5、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多照顾农民的利益。如果农民强烈要求把流转出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来,政府应出面做通受让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退出土地,把土地返还给农民自己耕种,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