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成都中发黄河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时间:2011-07-02 16:36:0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编辑时间:2010-9-16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成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l9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弘,女,人民商场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贤明,男,人民商场职员。
    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抚琴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香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挺,男,中发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商业城)。住所地:成都市抚琴东路88号lF一4F。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韬,男,黄河商业城职员。
    原告人民商场与被告中发公司、黄河商业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商场的委托代理人邱贤明、被告中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香宝、左挺和被告黄河商业城的委托代理人熊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商场诉称,黄河商业城因周转需要,于2003年9、l0两月分9次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大支行)共计借款8 400万元。为此,双方分别于2003年9月l8日、9月l9日、9月22日、9月24日、l0月9日、10月20日、l0月21日、l0月22日、10月2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即编号为:2003(东大)字0172、0174、0176、0179、0184、0188、0195、0197、0200 号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主要约定:9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分别是2004年9月l7日、2004年9月l8日、2004年9月21日、2004年9月24日、2004年10月8日、2004年l0月l9日、2004年l0月20日、2004年8月21日、2004年8月23日。2003年l0月23日原告与黄河商业城签订《担保协议书》,原告愿意为黄河商业城的贷款12 470万元(包括工行东大支行贷款8 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为了能使向主债务人黄河商业城的追偿权得到实现,经协商于2003年l2月23日与被告中发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性质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发公司对位于金牛区永陵路l9号共五层、建筑总面积30 741.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权0690846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自愿以该房地产中的1、2、3、5层面积20 366.5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为黄河商业城履行银行借款合同不能时向原告追偿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原告主债权12 47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79740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大支行向黄河商业城支付了贷款本金8 40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河商业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工行东大支行于 2006年12月30 日扣收了原告在银行的存款1 769万元用于抵偿黄河商业城的到期债务。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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