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02 16:36:0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盈科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编辑时间:2010-9-16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成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l9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弘,女,人民商场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贤明,男,人民商场职员。
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抚琴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香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挺,男,中发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商业城)。住所地:成都市抚琴东路88号lF一4F。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韬,男,黄河商业城职员。
原告人民商场与被告中发公司、黄河商业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商场的委托代理人邱贤明、被告中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香宝、左挺和被告黄河商业城的委托代理人熊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商场诉称,黄河商业城因周转需要,于2003年9、l0两月分9次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大支行)共计借款8 400万元。为此,双方分别于2003年9月l8日、9月l9日、9月22日、9月24日、l0月9日、10月20日、l0月21日、l0月22日、10月2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即编号为:2003(东大)字0172、0174、0176、0179、0184、0188、0195、0197、0200 号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主要约定:9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分别是2004年9月l7日、2004年9月l8日、2004年9月21日、2004年9月24日、2004年10月8日、2004年l0月l9日、2004年l0月20日、2004年8月21日、2004年8月23日。2003年l0月23日原告与黄河商业城签订《担保协议书》,原告愿意为黄河商业城的贷款12 470万元(包括工行东大支行贷款8 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为了能使向主债务人黄河商业城的追偿权得到实现,经协商于2003年l2月23日与被告中发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性质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发公司对位于金牛区永陵路l9号共五层、建筑总面积30 741.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权0690846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自愿以该房地产中的1、2、3、5层面积20 366.5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为黄河商业城履行银行借款合同不能时向原告追偿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原告主债权12 47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附属债权。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79740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大支行向黄河商业城支付了贷款本金8 400万元。借款到期后,黄河商业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工行东大支行于 2006年12月30 日扣收了原告在银行的存款1 769万元用于抵偿黄河商业城的到期债务。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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