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0 10:22:45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很显然,如果住房限购政策属于不可抗力的话,若因为住房限购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导致原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相关的当事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将住房限购政策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恰当呢?
本律师认为,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私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本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