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车出事故雇主连带负责任

时间:2012-03-02 11:38:49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73000元,被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齐某连带赔偿27000元,原告自负77000元。

  被告齐某系某物流公司雇佣汽车驾驶员。2010年5月3日齐某驾驶该物流公司重型自卸货车拖运矽砂。车行至津市市棉麻公司宿舍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酿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载物超过核定数量,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卢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行驶,且未戴头盔,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即送入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入省医院治疗。经鉴定:卢某左手毁损愈后导致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右侧1-7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后期瘢痕挛缩松解手术费按25000元酌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齐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与被告某物流公司对原告连带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以70%为宜,原告负有事故次要责任,自负30%民事责任。因被告物流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法院最后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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