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藏獒吓倒行人 巨额赔偿引纠纷

时间:2012-03-20 09:25:41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原告马女士因躲避藏獒扑咬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马女士右股骨颈骨折、腰5椎体滑落,并做了更换股骨头手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去年8月的一日傍晚,8岁女童牵领一成年藏獒在小区内遛犬,恰逢马女士提兔笼经过。此时,藏獒突然向马女士手中兔笼猛扑过来,马女士为躲避扑咬不慎跌倒致伤。事后,女孩家长陪同马女士进行治疗并为此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在马女士更换股骨头手术2个月后,马女士因受骨折影响,下肢血栓再次入院。

   马女士认为,该家庭所饲养烈性犬由未成年女儿单独牵领出户到小区内遛犬,已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携犬应由成年人牵领,烈性犬不得出户遛犬等有关规定,对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因女孩家庭对马女士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马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据了解,马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马女士据此要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一,原告不能证实该藏獒犬系被告所有;其二,原告开庭所述事实与诉状有明显出入;其三,被告非本案的赔偿主体。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且经查实原告受伤确系其躲避藏獒犬追咬兔笼所致,被告作为饲养人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女士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十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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