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0 10:23:37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京十五条”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要想在“京十五条”的政策环境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1.合同订立后因“京十五条”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
本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2.合同订立后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后因“京十五条”颁布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下,若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