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0 10:33:17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在诉讼中,买受人对其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负有举证责任。买受人除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外,还需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陈述真实。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致人民法院无法审查核实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不免除买受人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会根据买受人提交的证据主动审查买受人家庭是否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做出认定,必要时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方式规避上述政策规定,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