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散权的行使

时间:2011-06-01 15:10:57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指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当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时,中小股东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减少公司的亏损,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行使公司解散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中应明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下的股东,享用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申请权。 

2、咨询专业人员审慎评估,基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目前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公司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3、在必须解散公司情形下,股东应作好全面的材料准备工作。 

4、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做好公司解散后的工作 :解散后应立即进入清算程序;解散的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一切权利。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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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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