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的法律建议

时间:2011-06-01 15:19:51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决议事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就可以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为此,特建议如下:

1、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中小股东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

2、关注公司的运营,及时提出申请召开的书面文件,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事事项等。

3、独自或联合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行使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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