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3 10:07:2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1年3月,刘国军律师被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授予社会服务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下为刘国军律师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材料。
真诚维权 爱心助残
刘国军律师今年35岁,担任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职,西城区致公党员。自2005年4月开始,他就开始从事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这四年的时间里,刘国军律师在“维权助残”这个神圣领域中找到了一片属于自己的圣地,凭借拳拳的爱心、饱满的热情,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赢得了广大残疾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倾注爱心 时刻心系残疾人疾苦
自2005年到2009年这四年间,刘国军律师在做好自身业务的同时,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代书和诉讼(仲裁)代理等多种方式为北京市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1000余人次,积极为残疾人奔走,维护残疾人权益,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刘国军律师代理的40余起残疾人诉讼(仲裁)案件中,张梅英(化名)等案令人印象深刻。
张梅英系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名肢体残疾人,离异后与儿子相依为命。其居住的房屋是一间仅为18平米的平房,该房有一门一窗户,为通风采光所用。田淑玲系张梅英(化名)邻居,两家房屋相隔仅1.4米。后田淑玲将自家房屋租给京佳晨光公司经营家具业务。2005年,田淑玲应租户要求在其房屋北墙正对张梅英家窗户处开了一扇门,并且安装了空调室外机。京佳晨光公司在经营中经常将前述房门敞开,其工作人员室内大声喧哗,家具的甲醛气味浓烈,使张梅英不敢开窗通风。此外,苏认为该房门对其隐私权及安全均有不利影响,遂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田淑玲封堵房门,拆除空调室外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7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梅英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请求,但驳回了其他请求。
一审败诉后,张梅英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分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刘国军律师接待了她。刘国军律师在认真分析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梅英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请求,但却同时认定田淑玲增开房门并不影响张梅英的正常生活,这才是张梅英败诉的真正原因之所在。经过此番分析,刘律师向张梅英提出了搜集更多新证据的建议。
在二审中,张梅英针对噪音污染、废气侵扰影响通风、妨碍隐私三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证据,证人也悉数出庭支持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田淑玲增开房门客观上对张梅英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超出了应容忍的程度,构成了对相邻方的妨碍,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要求田淑玲封堵房门,并将空调室外机拆除,诉讼费由田淑玲负担。
此案的胜诉,极大地增强了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2008年,刘国军律师代理的北京天华学校(化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更是一起替残疾人福利单位维权的经典案例。
天华学校与北京北郊肿瘤医院(以下北郊医院)于1995年9月1日签定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天华学校租用北郊医院15间房屋,按学期向北郊医院支付租金。2001年7月双方又补签了两份协议:其中《租房协议》的签署时间写为1994年9月1日;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对房屋租金和协议的有效期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实际一直都是按照1995年9月1日签定的《协议书》和2001年7月签定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履行,而签署时间为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过,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赞助资金。2008年3月18日,北郊医院以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有效,天华学校严重违约为由,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天华学校无条件腾退房屋。
2008年5月23日,刘国军律师为北京市天华学校提供了法律援助。经刘律师与天华学校细致沟通,了解到了下述事实。
天华学校与北郊医院之间合作一直以来都是执行的1995年9月1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及2001年7月10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这两份协议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天华学校与北郊医院之间曾先后签署了三份协议,即: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1995年9月1日的《协议书》;2001年7月10日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其中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实际的签订时间为2001年7月10日,与《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同时签订。双方合作办学始于1994年,在合作之初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1995年9月1日的《协议书》是双方为合作而签署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也是双方合作至今实际履行的协议。
经刘律师调查还发现: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所盖天华学校的印章为“北京市天华学校”。而事实上,1994年时天华学校的注册名称并非为“北京市天华学校”,“北京市天华学校”的名称是2000年之后才经变更而来的。这充分证明了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是事后补签,并非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刘国军律师据此向昌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在法院宣判之前,原告在迫于败诉压力下被迫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最终同意了其撤诉申请。
真情普法 提高残疾人自我维权能力
刘国军律师深知,自己帮残疾人打官司只能维护一部分人的权利,而且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向残疾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为此,刘国军律师经常组织或参加残疾人的法律知识讲座。截止到目前,他参与的残疾人法律知识讲座有10余起。这些讲座活动的开展,不断增长了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法律知识,而且还极大地鼓舞了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
长期的“维权助残”经历,促使刘国军律师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使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在北京市残联相关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他参与编写了《残疾人法律知识600问》、《残疾人维权案例选编》、《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等法律知识读本。这些法律知识读本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广大残疾人朋友的称赞和欢迎。
无私维权 诠释当代律师新荣辱观
毫无疑问,维权助残工作是辛苦的,而它恰恰又是最光荣的。刘国军经常这样鼓舞自己,自己的工作只是化解了一个个单独而细小的社会矛盾,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正是因为他的劳动,又向和谐迈进了一步。维权助残事业已经成为了他工作生活中的一部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维权是一份神圣的事业,投身于这个事业他无怨无悔,他将继续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的工作方法,将这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