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3 11:38:50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咨询:你好!百忙之中打扰望谅解,并答复!我姐姐27岁,在北京工作,年前刚与台湾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有医疗保险,9月9日突发脑梗塞,住进了协和医院神经外科,所以费用走医疗保险,并且她们公司给借款三万元,但是现在他们公司提出:合同12月底结束,所以到时候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医疗保险将中止;这对于我们从大西北来的贫困家庭来说是雪上加霜,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期间,突发大病,合同到期,甲方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姐姐在突发脑梗塞前,连续2个多礼拜感冒头痛,就去了北医三院看门诊,门诊是以感冒医治,开了些感冒药和止疼药,两周后的一个晚上,我姐姐就开始呓语,当时就送去了协和医院,检查结果是大面积脑梗塞。我想咨询一下:北医三院是不是存在误诊,或者医疗事故?
希望能够早日得到答复,谢谢你!
解答: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为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三、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你姐的劳动合同应延续到医疗期满,但你姐的医疗期为多少需要以她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故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无权解除与你姐的合同。另,是否存在误诊或医疗事故需要看医院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