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7 18:48:39 文章分类:
我国《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均对军人的婚姻采取了一定的保障措施。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此看来,非军人要想与现役军人离婚,要么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要么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之下,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军人不同意离婚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就必须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可作如下理解(以下情形,可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军人离婚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确定,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方是文职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一方是非文职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