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索赔你知道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吗

时间:2010-03-10 16:30:36  作者:钟乐军 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选择管辖的必要性。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往往难逃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高数额的赔偿项目在内的很多赔偿均是以受诉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为计算依据的,如: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此外,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确定也和受诉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密切相关。而各地经济水平和条件不一,直接造成了上述相关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甚至差别巨大。因此,选择在何地法院起诉,将直接影响到权利人获赔数额的高低,同一事故由于索赔时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其审理结果甚至可能会使权利人的获赔数额产生天壤之别。因此,索赔时,当事人应慎重选择管辖法院。当然,选择管辖的必要性绝非仅限于此,如是否方便诉讼,诉讼成本高低等均可以论证选择管辖的必要性,在此不再例举。

可选择管辖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因此,可以选择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的确定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选择标准。现实中,很多因素将影响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具体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需要要根据当时的不同情况具体而定,不能完全一概而论。不过,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所在地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起诉一般应是选择人首先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外,方便诉讼和执行以及考虑被告支付能力、降低诉讼成本等其他因素也是选择管辖时应当予以考虑的。

选择后应注意的问题。据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亦依此原则确定。因此,当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已选择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更高时,赔偿权利人完全可以提交相关统计数据给受诉法院,要求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这一做法将可以使权利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再次被提升。(广州律师法律咨询网/www.zhlj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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