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院关于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的量刑问题

时间:2012-11-15 15:42:04    文章分类:刑事法律

本地法院关于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的量刑问题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或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不满5000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2000千克以上不满10000千克;

   (三)乙醚3000千克以上不满15000千克;

   (四)1-苯基-2-丙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五)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六)、胡椒碱、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碱、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七)、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0千克以上不满7500千克;

   (八)、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甲酸、硫酸、盐酸4000千克以上不满20000千克;

   (九)、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静安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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