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行动》中毒品犯罪问题分析

时间:2019-06-14 11:02:23  作者:姜树斌律师团队  文章分类:实时动态

 

    前段时间改编于真实事件的大热缉毒剧《破冰行动》,剧情紧凑真实、跌宕起伏,一众老戏骨向我们呈现了一幕缉毒狼人杀。笔者在追剧的同时也分析了本剧中关键人物的犯罪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聊一聊该剧中的毒品犯罪问题。

一、林耀东领导的塔寨村制贩毒集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林耀东作为村长组织村民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是制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剧中林耀东组织村民长期从事制贩毒活动,量刑时应对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由于该罪的规定较复杂,笔者将重点介绍该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破冰行动》中浩宇集团和青龙物流公司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对主管人员刘浩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会计)按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行为

1. 走私毒品的认定:违反《刑法》、《海关法》,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鸦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或者在我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也属于走私毒品行为。刘浩宇便是通过青龙物流伪装、隐匿毒品而逃避海关的监管而非法运输毒品至境外而走私毒品。

2. 贩卖毒品认定:贩卖毒品是指在境内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行为形式多样,可以是批发、零售或者转手倒卖。本剧中向水伯贩毒的小混混如果没有刑事阻却事由,均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剧中林耀东的儿子林天昊并未参与制贩毒行为,但是其为塔寨村的贩毒行为在暗网寻找买家,对贩卖毒品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3. 制造毒品行为的认定: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是为了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认成是制造毒品行为。

4. 运输毒品的认定:明知是违反国家管制规定的毒品,而自身携带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格形式交付邮寄、托运,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贩毒者运输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认定;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该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认定。

(三)立案标准与定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数量的大小不影响定罪,只要进行上述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的确凿证据,应当按照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部分行为,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二、黑恶势力保护伞马云波等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的财物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掩护、包庇制贩毒分子的,从重处罚。马云波和陈市长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成为制贩毒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塔寨村的制贩毒行为提供情报,掩护包庇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并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若马云波等人与林耀东制贩毒集团事先通谋进行制贩毒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三、于慧的吸食毒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并未将吸食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食毒品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剧中于慧为缓解疼痛长期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可以对于慧进行强制戒毒。

 

姜曙滨律师团队:焦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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