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郭美美案”析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4-08-21 12:39:40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注意到三年前郭美美最早进入我们的视线是因为其极度地“炫富”,她经常在微博上晒出一些自己奢靡生活的照片,住别墅、开名车、背价值数十万的名牌包,曝不雅视频等,而这些也很快让郭美美成为了网络关注热点。如今三年过去了,郭美美的名字是又一次铺天盖地的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上。这一次郭美美更“红”了,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8月20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郭美美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以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还言之,所谓开设赌场,是经营赌场。[1]关于本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那些情形属于开设赌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但是刑法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责任要素。[2]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根据网络资料,在这之前,警方曾核实过郭美美案的几个细节:(1)郭美美以1万9千元的价格租下房屋,作为赌博的固定场所;(2)并购置赌桌、筹码、POS机等赌博用具;(3)聘请专业发牌手和专人负责赌资的结算;(4)邀请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赌博,并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抽水”;(5)为朱某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并在朱某不给钱的情况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写下欠条等。[3]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及网络资料显示的郭美美的行为来看,其很有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如果罪名成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郭美美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四版,2013年11月第8次印刷,第949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四版,2013年11月第8次印刷,第950页。

 [3] http://ent.qq.com/a/20140820/062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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