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6-08-18 12:52:24  作者:姜曙滨  文章分类:刑事实务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上海地区受贿罪判决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笔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现有案例,统计了一下自施行以来上海地区受贿罪案件判决一览。由于裁判文书网上资料的不全,难免案例有遗漏,选取的案例中最后几份没有明确的判决日期,但是根据文书内容可以肯定的是在2016年4月18日之后作出的。


案号

涉案金额

量刑情节

判处刑期等

判决日期

判决法院

(2016)沪0117刑初882号

110000元

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松刑初字第1472号

239,415.62元

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

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同上

(2015)奉刑初字第1603号

60000元

自首、已退出受贿赃款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5)松刑初字第1211号

数额未达新的追诉标准

2015年7月29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延期审理2次。2016年5月4日检察院以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发生变化,被告人的受贿数额尚未达到受贿罪的构罪标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撤回起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5)徐刑初字第174号

530000元

自首情节,并已全额退赃,真诚悔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6刑初472号

103000元

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首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0104刑初20号

55000元

自首,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6)0104刑初36号

100000元

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能全额退赃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上

(2016)0104刑初34号

89000余元

自首,已全部退赃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上


扩展阅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按下列数额来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诚心劝告:

有些金钱注定只能是别人的,你再留恋,到头来所有的期望终究成空,执迷不悟只会害人害己。不属于你的,无需去追求,短短一生我们能够拥有的毕竟有限。不要让无止尽的欲望埋葬了原本的快乐与幸福,取而代之的应是惶惶不可终日。贪婪也终将会让你放弃了道德、良知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廉洁自律,别因一时贪恋毁掉一生。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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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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