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

时间:2012-11-15 15:45:56    文章分类:刑事法律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力口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可增加基准刑10%一30%。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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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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