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和量刑

时间:2012-11-22 19:40:03    文章分类:刑事法律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5)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7)什么是“数额较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8)什么是“数额巨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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