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6 14:30:26 文章分类:刑事实务
受贿罪的辩护技巧
盐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姜曙滨
我国刑法第385条是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从该法条规定来看要构成本罪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认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三是是否索取他人财物;四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
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该罪的辩护技巧作如下总结: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在案件实体上就应该围绕上面四个方面做准备来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为辩护律师主要应该注意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审查他是否属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另外他们是否是从事公务的,所谓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他们只是从事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比如售货员、电工、保洁员、打字员等工作的,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二、利用职务之便。这个问题是受贿罪是否构成的核心要件,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多多关注此部分的内容,在此处多做文章,因为很多涉嫌构成受贿的情形,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很好认定,公诉机关在作出指控时一般也在此处相对比较薄弱,一般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都以嫌疑人对于某请托之事有决定权、领导权、建议权,并可以控制事情的走向,来认定为职务行为。
三、索取他人财物。索贿相对较简单,只要嫌疑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向请托人索要了财物,无论请托人是否真正的交付了,都可能构成犯罪。由于受贿人与行贿人大多选择一对一的秘密交易,因此认定索贿时公诉机关的证据相对比较薄弱,如果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受贿人的供述或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都无法认定。
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被动受贿的情况,嫌疑人不仅要收受财物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其中要考虑的是谋取利益是否是能由嫌疑人直接决定,若是集体讨论、协商的,不能认定为嫌疑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