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高检院及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数额的意见

时间:2012-12-05 10:44:03    文章分类:刑事法律

2011年7月26日江苏高院、高检院及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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