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我见

时间:2012-12-17 19:16:40    文章分类:刑事实务

□张建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课题,特别是针对此次修改中和自侦工作、公诉工作密切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如何理解和应对呢?司法实践中,作为检察人员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对策,不仅要求办案人员熟记新刑诉法中相关条款,而且从侦查阶段就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1、切实贯彻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从接触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要与提押证上的时间相对应,全程全面反映侦查审讯活动的全貌。

  2、注意收集证明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相关证据。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接触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有法医在场,并留下文字依据;审讯室内要有时间、温度等相关要素显示,讯问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等。

  3、要加强与驻所检察室的协调配合。驻所检察部门要了解每一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对侦查活动的意见和态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每次的提审还押都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所反映的每次审讯活动的基本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侦查部门。

  4、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知立场,统一各方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界定,使办案取证过程有据可查、有规可依,而不是各自把握尺度。

  (作者单位: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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