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曙滨律师文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12-26 22:31:57 文章分类:刑事实务
根据刑法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原文链接:
http://jiangshubin.fabao365.com/article/view_578412_131120.html
姜曙滨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上海 静安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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