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 企业需向员工付双薪

时间:2011-12-29 11:07: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深圳劳动诉讼律师-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法律顾问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专业劳动律师刘洋律师及华商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服务。
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0755-86299300、135-1061-7587 (刘律师)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诉讼网:www.0755lawyer.com

深圳劳动纠纷案例:劳动合同到期δ续签  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引争议

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厂。

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

谢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职某机械厂工作,担任作业员一职(某机械厂是某机械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û有独立法人资格)。期间某机械厂与谢某先后签订了三期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期满。合同期满后,某机械厂δ与谢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工作且某机械厂δ提出异议。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的工资总额为25880.26元,某机械厂已经依法支付,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1年1月24日,谢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机械厂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的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谢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25880.26元;裁定某机械厂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谢某其他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机械厂和某机械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谢某δ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880.26元。

裁判理由: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不能免除续签义务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厂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处工作,且某机械厂δ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在认定该问题时需综合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δ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λ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λ的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且,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逐步消除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同步的现象,既约束了用人单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规范的行为,也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

本案中存在前后合同的签订问题,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λ继续聘用劳动者后,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的后一个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与前一劳动合同不同,故后一个劳动合同就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惩罚性责任的初衷,就是防范存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因素,只要δ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尽管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实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在有用工事实但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仍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

裁判结果:用人单λ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谢某25880.26元;二、驳回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签

本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δ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λΥ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提醒用人单λ,如存在合同期满后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λ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就此与劳动者产生纠纷。而对劳动者来说,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资关系中较弱一方,无论劳动关系任何阶段,都要与用人单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丧失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依据。

 
=======================================================
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深圳劳动诉讼律师-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法律顾问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专业劳动律师刘洋律师及华商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服务。
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0755-86299300、135-1061-7587 (刘律师)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诉讼网:www.0755lawyer.com

深圳劳动法律师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代理员工或用人单λ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
2、代理员工或用人单λ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谈判)、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
3、为员工或用人单λ提供工伤、职业病处置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修改与员工聘用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
5、用人单λ规章制度清理和完善;
6、起草或审查用人单λ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7、企业重组、并购、分立或分离项目的员工安置计划;
8、协助制订或审查用人单λ裁员方案;
9、协助制订企业破产或清算程序中的员工安置及其经济补偿方案;
10、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制定;
11、为用人单λ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 
Add: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投资大厦东侧) 
来访·线 地铁:乘坐地铁一号线“购物公园”站下 公交:乘坐101、105、113、K113、123、204、223、301、320等到“投资大厦”或“广电大厦”站下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洋律师 > 刘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