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律师:“员工”“股东”双重身份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12-07-18 16:42:3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深圳劳动诉讼律师-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深圳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法律顾问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专业劳动律师刘洋律师及华商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服务。
深圳劳动法律师咨询电话:0755-86299300、135-1061-7587 (刘律师)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诉讼网:www.0755lawyer.com


====================================================================

原告(互诉被告,上诉人):甲某。

被告(互诉原告,上诉人):A公司。

2004年11月5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A公司聘用甲某在公司市场部岗位从事产品销售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5日起至2005年11月4日止。2006年4月10日,甲某就受让乙某、丙某分别在A公司1%、4%的股份,上述股权转让经公证后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8年6月5日,A公司发布文件任命甲某为公司市场部总监,月工资为17000元。2009年1月14日,A公司召开“关于A公司整合思路”的股东会议,甲某不支持整合方案并表示退出A公司;A公司在2009年1月份之后停止发放甲某的工资。

2009年6月22日,甲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1月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甲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000元;二、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甲某2009年3月份工资1250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做出后,甲某和A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均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2004年11月5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5日起至2005年11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甲某提交的暂住证和社会保险清单显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6月5日,A公司任命甲某为公司市场部总监,该职务为“员工”身份而非“股东”身份。综上所述,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其二,就A公司是否应向甲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有责任和义务与符合条件的每一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因员工存在“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时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原告甲某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其自2008年2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79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因甲某未能提供加班的证据,故原告甲某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其四,就原告甲某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五,就A公司是否应支付甲某2009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工资的问题。A公司声称甲某自2009年1月14日之后就没到过公司,甲某声称其基于公司的休假安排从2009年2月25日开始没有正常上班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甲某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其自2009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9000元;二、A公司无须支付甲某2009年3月份的工资12506元。

*****************************************************

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刘 洋  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43770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0755-86 299 300(9∶00-18∶00 限深圳地区)
业务委托手机:135-1061-7587
电子邮箱:hhboys@sina.com
传真:0755-83025058 8302506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整层
邮编:518048
 
 
我们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代理员工或用人单位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
2、代理员工或用人单位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谈判)、向劳动部门举报(投诉);
3、为员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业病处置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修改与员工聘用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清理和完善;
6、起草或审查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7、企业重组、并购、分立或分离项目的员工安置计划;
8、协助制订或审查用人单位裁员方案;
9、协助制订企业破产或清算程序中的员工安置及其经济补偿方案;
10、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制定;
11、为用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洋律师 > 刘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