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时间:2012-02-25 12:52:1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8日张某走到龙口市某镇某村,被突然窜出的猎狗咬伤,被送至某医疗治疗。后查明该狗系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被告拒不赔偿。为此,原告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执业机构: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烟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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