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5 12:52:1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8日张某走到龙口市某镇某村,被突然窜出的猎狗咬伤,被送至某医疗治疗。后查明该狗系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被告拒不赔偿。为此,原告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