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土地不得继承
时间:2009-06-14 22:09:09 作者:周福旭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的继承纠纷
一、 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当事人都是同胞兄弟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
二、 案件事实。
父母(长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了土地,父母跟随其中的某个儿女。分地时分到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户上,承包中父母死亡,死亡后土地由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耕种。耕种过程中发生土地征用补偿。
三、 发生的纠纷。
土地征用补偿款归谁?能否当作遗产由兄弟、姐妹继承?
四、 案件分析。
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为单位,户不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在承包经营中产生农户中的个别承包人死亡,土地不抽回。只有整个农户消亡才抽回土地。本案中死者也就是其父母死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谁了,当然归何其一起生活的子女。如果土地不被征用,其他子女也没有耕种的权利。
五、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土地补偿费包括:地上物的补偿(青苗、机器设备等等)、土地安置补助费(对永远丧失土地农民的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对未到承包经营期限的损失补偿)。
六、 应如何处理之我见。
既然老人死后的承包经营权落归何其一起生活的子女,其他子女无权耕种,土地补偿款又是对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所以其他子女无权领取土地补偿款,该土地也不产生继承的问题。
七、 结论。
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的土地不存在继承问题。
这类案件在农村较为常见。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不知应当怎么办?有的村干部也不清楚,掌握了开门的钥匙后,解决问题就容易的多了。
八、 理论应用。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明德慎法。笔者参与了3起这样案件的调处,调解成功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