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叶与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 由】
民商经济 -> 人格权纠纷 -> 人格权纠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件字号】
(2005)沈民(1)权终字第1288号
【审理法官】
李松海、乔维修、赵梦辉
【文书性质】
调解书
【审结日期】
2005.09.19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
岳国庆、周福旭
【代理律所】
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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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叶与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民(1)权终字第1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叶。
委托代理人:岳国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负责人:杨文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波,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峰。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世叶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权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赔偿精神损害补偿5.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下午,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2304项目部的工人与新民市大民屯镇章京堡子村村民发生纠纷,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致使王世叶受伤,并造成其裤子脱落。王世叶先后到新民市张家屯乡卫生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就诊,共支付医疗费360元。王世叶要求赔偿,于2004年9月向新民市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表示自愿给付王世叶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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