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2 21:39:17 作者:周福旭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1、涉及朝鲜、日本的跨国贩毒案件的辩护。
2、为沈阳市万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出具出资人无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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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拟设立沈阳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
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因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刘**、孙**、杨**、米**、葛**、孙*、高**、陈*,拟共同出资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各出资人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以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以下文件作为事实依据,包括: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复印件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
三、 相关定义
关联关系。本法律意见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任意出资人是其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或其中一企业法人出资人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另一企业法人出资人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四、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前述事实依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体出资人的关联关系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本所律师周福旭、丁继伟审查,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体出资人及相关情况如下:
(1) 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股东会成员:王**、黄**
执行董事:王**
(2) 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成员:***、韩**、吴**、许**
执行董事:黄**
(3) 刘**,身份证号:2*232197412048225
(4) 孙**,身份证号:2*0121195307296117
(5) 高**,身份证号:21*111196808156800
(6) 葛**,身份证号:21*226196711011438
(7) 米**,身份证号:21012*195501016537
(8) 刘**,身份证号:210181*96403016542
(9) 陈 *,身份证号:210105*7701065519
(10) 杨**,身份证号:232232197*03028245
(11) 孙 *,身份证号:2101041*96608250321
前述人员并无重合情况,据前述信息判断,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所有出资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周福旭、丁继伟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拟设立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各出资人无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沈阳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 师:周福旭、丁继伟
2009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