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

时间:2012-06-08 15:21:11  作者:王富利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关键词:房改房买卖  单位内部建房、分房  占房、腾房纠纷

案情:1980年5月,宏达公司将一套属于单位的房屋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张某,并签订了承租协议。2006年,宏达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宏达公司将本单位的另一套房屋按成本价出售给张某,张某收到该房钥匙后应当将原承租房子交回单位。协议签订后,单位将该房子交付给张某,但是张某收到房子后拒绝交回原住房。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宏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将房屋腾空,交回给单位,并支付房屋租金3000元。张某辩称,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因该纠纷产生的腾退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另外,单位交付的房屋质量也有问题,且交通不便,因此,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虽然宏达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改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不是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房屋是所发生的买卖细节争议,其根源是张某对于单位的分房不满意,分配房子是由单位内部决定,属于行政管理方面范畴,张某拒绝交房是提出异议的方式,所以不是普通的民事争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实践中,单位与职工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职工调离单位后 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2、职工在配偶单位购房后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3、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4、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腾退纠纷5、房改房买卖纠纷。综上几种类型,有的属于法院的民事审理范围,有的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再发生以上争议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法院的民事审理范围,然后采取正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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