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购买中的出资人和产权人的确定

时间:2012-06-08 15:22:0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关键词:公有房屋买卖   出资人   产权人   财产共有

案例:朱强系朱峰的父亲,两个人同在一个单位。1995年,单位分给朱强一套两居室,朱峰和朱强共同居住该套房屋。2006年,单位将该套房屋按照优惠价出卖给朱强。购房款共计4万元,由朱峰支付。房屋产权登记为朱强。2009年,朱峰未经过朱强的同意,将该房屋产权人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于是父子发生纠纷。朱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朱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行为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朱强身上。朱峰辩称,该房屋产权变更是经过朱强同意,且该房屋是我出资购买,所有权应该属于我。不同意朱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峰未经过朱强同意,将该房屋变更的行为无效,现朱强没有同意朱峰变更房屋的产权,朱峰也没有证据证明朱强同意变更。因此,法院最后判决:1、朱峰将房屋变更的行为无效2、朱峰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朱强。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事后也未经权利人追认,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朱峰未经过朱强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朱强也明确不同意,所以,朱峰的行为无效。

对于房改房的权利人确定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该类房屋的出售具有福利性。购买的价格也很便宜,往往结合房屋的来源,工龄、职务等因素。所以,不能简单的以出资或者登记来确定产权人。在这类房屋中,共有的现象比较多。比如,该套房屋系单位分给一家人的,房改房时子女出资或者共同出资,折合父母的工龄,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身上,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子女出资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子女不是同住人也不是安置人,那么该套房屋就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子女离婚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的,不予支持,出资款作为债权债务处理。所以,对于房改房的产权问题,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不能单单以出资确定房产所有权,也不能仅仅以登记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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