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审理“民告官”案出新规

时间:2009-03-16 16:18:04  作者:陆岩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札记

    老百姓告政府可以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或由中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就是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的诉讼。一提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鸡蛋碰石头”,“胳膊拧大腿”——十个有九个都得输(可能比例还要高)。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除了司法腐败、“官官相护”外,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因,这些干预使得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近些年来,虽然各地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制度改革作了一些探索,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中的政府干预问题。 

    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被有关专家认为是对“民告官”案的管辖问题作出的细化,它比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立法精神,并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因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 

    《行政案件管辖规定》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老百姓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应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审理;2、决定自己管辖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上的管辖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解决有关政府部门对法院审理工作的行政干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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