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8 15:56:13 作者:陆岩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观点
新闻链接:重庆公安局将30名扒手编号押至街头供市民辨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8日05:17 大河网-河南商报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分别押至渝中区朝天门、菜园坝长途汽车站、渝北区龙头寺汽车站等主城4个人口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不少市民对此举拍手称快。
30名扒手被编号供市民辨认
16日上午9时许,渝中区朝天门长途汽车站。全副武装的反扒民警依次将30名扒手押解至广场上,排成两行,引来不少市民围观。
警方没有公布扒手的姓名,只是为他们编了号。“1号扒窃违法人员是1月11日抓获的,该扒手长期活动于大渡口区的集贸市场、步行街和公交车站等地……”民警通过扩音器,逐一将这些扒手的抓获地点和作案活动范围告知围观市民,希望曾经失窃的市民现场辨认和举报。众目睽睽下,这些扒手耷拉着脑袋。
“早就该这样处理了。”围观市民张红女士谈及扒手义愤填膺。张女士说,一周前,她在朝天门小商品市场购物时,失窃5000多元货款。“当时人多,扒手作案后转眼就不见了。”张红说话间满脸怒气,“要是那个扒手在面前,非上前踢他几脚不可。”
在菜园坝长途汽车站、龙头寺汽车站等地,扒手们一露面,同样引来围观群众声讨。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称,这些扒手几乎都是惯扒,全是最近抓的现行。之所以押到车站闹市,是希望曾经失窃的市民现场辨认和举报,同时,这也是警方对扒手作案现场的恢复、重建等系列案侦工作的手段。
高晓东称,自1月7日全市警方开展反扒专项行动以来,已在主城部分公交车站、公交车上抓获扒手180名。其中1月7日,民警在朝天门地区仅用3小时就抓获扒手30人。
“在街面违法犯罪行为中,扒窃行为危害最大。”高晓东称,很多扒手在作案中携带有刀具,一旦扒窃不成就会持刀硬抢,后果极其严重。为保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警方将加大反扒力度。
曾有外地扒手打飞的到重庆行窃
警方称,有些扒手专门到全国各地流转“赶场”——一旦确定目标所在地要举办大型活动后,他们就会乘坐飞机前往。去年,一伙扒手打飞的前来重庆,不过在解放碑步行街才一伸手就落入法网。警方同时透露,去年奥运会期间,有些省市的扒手提前半年就乘飞机前往北京摸底。
高晓东称,为严厉打击扒窃违法犯罪,深挖余罪和打击销赃渠道,目前重庆市警方已建立了“扒窃人员信息库”,收录了近5年来抓获的扒窃人员的相关信息。市公安局将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公安机关互换信息,联手在全国掀起反扒风暴。(据《重庆晚报》)
陆律师评析:
重庆警方的理由冠冕堂皇,很容易将人唬住。但是,“辨认”不是拉一个人上前让你看一下,确认一下就完事。法律意义上的“辨认”是需要严格的程序的。“辨认”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种将几十个犯罪嫌疑人全拉出来,让成千上万的人进行指认的方法,根本就不是“辨认”。且不说,这30个扒手押在大街上,有多少人真正上前去进行“辨认”,即便是有些市民真正直接上前“辨认”了,所获得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吗?没有经过辨认等侦查措施的确认,警方又是根据什么确定这些人几乎都是“惯扒”的呢?如果经过侦查措施确认了这些人是“惯扒”,那又有何必要公开搞这种“辨认”呢?
2008年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脖子上挂着一块牌子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这个例子说明,用“示众”来羞辱罪犯,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分子,古今中外的民众皆有这种心理。
美国对罪犯进行“示众”的现象非常少见,这与我们不时见诸报端的“公捕、公判大会”形成了鲜明对比,两国民众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看待是不一样的,这是两者差别之一。
差别之二,在我们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任何惩罚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公捕、公判大会”上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这样一种惩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甚至为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否定,但“示众”仍然受到民众的欢迎,这只能说明我们民众对于“罪刑法定”这样一个现代法治理念知之甚少。
区别之三,我们“公捕大会”进行“示众”的是犯罪嫌疑人,这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美国阿塔拉城的“示众”,那是已经经过审判,被法官认定为罪犯,这两者差别甚远。
区别之四,“公捕、公判大会”上被“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们完全是作为政府的治理工具而出现在声势浩大的会场,他们对于是否进行“示众”丝毫没有选择权;阿塔拉城的法官对于那位女盗窃犯的“示众”,可是充分地尊重了她的意愿,由她自己在60天的监禁与8个小时的“示众”之间选择。
最后,两者有一个重要差别是,“公捕、公判大会”上被“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们的“示众”并不折抵他们的刑期,他们的“示众”权当一种为政府治理社会作的“贡献”,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就应当受到多大的惩罚,不能法外额外加以处罚———也相矛盾;阿塔拉城的女盗窃犯,她被8个小时的“示众”却折抵了60天的监禁,她并没有在法外额外加刑。
所以,在民众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示众”具有强烈偏好的今天,在“示众”甚至也被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某些地方所运用的今天,也许我们无须过多对“示众”本身进行火力抨击,不要过多地批判民众心中内存的报复罪犯、警示违法分子的朴素情感。我们更要着力于在民众中培养“人权保护”、“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治理念。如果这些理念与原则被普及,相信这样的争论就会越来越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