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律师的无奈

时间:2009-07-05 16:45:04    文章分类:我的日志

核心提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诉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和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侵权案件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北京市某中级法院在审理中的一些不正常做法,使得该案变得不那么简单了。

    2001年3月9日和2003年2月24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分别与北京市某区某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和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村委会所属的一块面积5600余平方米的场地(房屋)租赁给贸易公司,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后,贸易公司实际使用该场地。

贸易公司在取得场地使用权后,经所在地的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下称乡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将场地上原有的破旧房屋拆除,重建了4000多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2005年5月19日,村委会和服务中心联合向贸易公司发出通知,以乡政府将对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为由,要求贸易公司将自己正在使用的东侧门脸及办公用房拆除,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贸易公司的拒绝。当日,村委会和服务中心即派人将贸易公司东北侧房屋的房顶拆除,致使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只能被迫搬离该经营场地。

2008年5月,贸易公司针对村委会和服务中心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万元。后经贸易公司调查了解,现在村委会的建制已被其所在的乡政府撤销,该村委会原来管理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等权利义务已全部由乡政府承继,遂贸易公司将被告村委会变更为乡政府。

本律师作为原告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相关的诉讼活动。

本律师认为,二被告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贸易公司所建房屋强制拆除,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这样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受理该案的第一审法院——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做法却令人匪夷所思:

自2008年5月底受理本案后一直到今年的六月初,该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先是说被告不来拿起诉书副本,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来又说被告的主体有问题,等等,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开庭审理过本案。

好不容易等到今年六月初,该中级法院终于给当事各方下达了开庭传票,定于本月二十一日开庭,但在六月二十五日,该中级法院突然电话通知贸易公司:该中级法院已于六月二十四日将本案移送乡政府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理由是:由于不久前服务中心在该区法院起诉了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自2005年5月至租赁合同解除期间的租金,所以,该中级法院认为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听到这个消息,本律师甚感诧异:法律明明规定了审理期限,但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既不开庭,也不审理;下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了开庭日期,却又可以随意将案件移送走了;我们作为原告起诉的是侵权之诉,对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是违约之诉,两案如何合并审理?如果可以合并审理,那贸易公司在合并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我们的诉讼中,有三个当事人,而在对方的诉讼中有两个当事人,如果两案合并审理的话,那多出来的一个当事人算什么?

法律在中级法院的某些审判人员手里,成了任意摆弄的玩具。

另外,乡政府在我们的诉讼中是被告的身份。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在和某区的一个乡政府打官司。自2005年5月贸易公司被强制拆迁、从原来的经营场地被赶走以来,有关的索赔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乡政府在其中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所以,这个案子无论如何也不应当由该区的法院来审理。

面对中级法院的做法,我感觉到了作为律师的一种无奈。

过去有人问我说在中国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我的回答总是模棱两可——“应该是法大”。出于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美好憧憬,我会认为法律应该大于权力,但是面对现实中太多的事实,使我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又总是底气不足。

有了这次亲身的经历,我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在中国,权力大于法律!

权力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权力可以让所有的人闭上嘴巴;权力可以让一个人生、也可以让一个人死。在这样的权力面前,所有人都显得是那样的渺小、那样的无助;在这样的权力面前,律师本来就应该属于无用的东西,而律师之所以还能够存在下去,充其量也只能沦落为权利和金钱之间的润滑剂。有了这样的权力,牺牲的,只能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与正义!

作为律师,我真的感到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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